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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固定资产取得过程中财务会计核算和税法规定分别遵循了不同的原则、服务于不同的目的。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固定资产应按其取得时的成本作为入账的价值,取得时的成本包括买价、进口关税、运输和保险等相关费用,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必要的支出。包括企业为取得固定资产而交纳的增值税、契税、耕地占用税、车辆购置税等相关税费。”税法没有对固定资产的确认做出理论性的规定,主要采取了列举法的定义方式,基本可以总结“固定资产应按其取得时的实际成本作为入账的价值,取得时的成本包括买价、进口关税、运输和保险等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