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东西方关于法律与道德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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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法律与道德是一对既相互联系又有所区别的概念。法律与道德之间的相互关系与它们之间的作用和影响,一直都是法律思想所关注和需要解决的问题。在古代世界,对它们之间关系的思索已经开始萌芽,并且在东西方世界中有所差别。本文将通过介绍现象,解释原因,分析古代东西方关于法律与道德的不同认识,并探究其影响。为方便研究,在这里仅以儒家法律思想和自然法学派思想为代表。
  关键词儒家 法律思想 自然法思想
  作者简介:裴凡星,南开大学。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6-295-01
  
  一、观点概述
  (一)儒家法律思想中的法律与道德
  儒家法律思想最重要的特点便是以礼为主,礼法结合,主张为国以礼、为政以德。“礼”即是儒家法律思想中所认可并推崇的道德。从这一特点不难看出,儒家法律思想主张法律与道德紧密结合,共同为治。
  在儒家的法律文化中,核心和精髓就是它的德治思想。在儒家看来,法治过于霸道,与道德相比是较低一等的统治方式。因为法律主要是通过人对惩治的恐惧而起作用的,是对外在力量的屈服,是强迫与被迫的结果。如果诉诸人的内心感化,通过道德的力量改造和净化一个人,从而消灭邪恶,这才是最好的结果。这就是所谓的“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二)自然法学派的观点
  自然法学派因强调法律应该符合自然正义而得名。自然正义也是一种道德。可见自然法学派同样赞同法律与道德应该紧密结合,只不过自然法学派强调的是自然理性。法律在古希腊、古罗马的思想家眼中就是自然道德的体现。因此古代自然法学派的观点同样认为道德高于法律,法律要在道德的指导下制定与实施。只有符合自然理性的法律,即自然法,才是良法,一切违背自然道德的法律则都是恶法。苏格拉底就认为法律是神定的原则,是正义的表现。神的意志从广义上说也可以算作一种道德,而自然法就是遵守神的意志这种最高道德的法律,具有普遍性。正义既是立法的标准,也是立法的共同本质。这就体现了苏格拉底对道德的重视,强调法律是在道德的指导下制定的。
  到了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时代,他们同样强调正义论的法律观。认为法律就是正义的体现,法律的好坏完全以是否符合正义为标准。自然法正是因为体现理性与正义,所以具有崇高的地位与标杆的作用。
  二、两者差异
  儒家法律思想和自然法学派关于法律与道德的关联性持基本一致的看法,那就是法律与道德是两个密切相关的概念,道德要指导法律的制定,法律要体现道德的要求。两者的相同点显而易见,在这里不做过多分析,下面着重考察两者的不同。
  两种法律思想关于“法”和“道德”的概念体系是根本不同的。儒家法律思想中的“法”,指的是刑法、律,在儒家的语境下这种“法”更被具体为侵害人民的严刑峻法,是为儒家所不齿的东西,是一种低于“德”的备选性的统治方法。儒家法律思想中的“德”则特指以封建等级制度为核心的伦理道德,集中反映统治者的意志和利益,强调人民要服从与遵守。
  自然法学派所认为的“法”和“德”有着与儒家法律思想几乎完全相反的意义。自然法学派的“法”指的是神圣的,防止侵害人民和用来保护人民的规则,是应该提倡并且正确使用的。自然法学派的“德”则上升到了整个自然界,超出了人类社会的范畴,强调自然理性,体现全体人民的利益和意志,甚至统治者也要尊重自然,尊重人民。
  在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上,儒家法律思想对道德的强调要更重一些,法的地位在儒家法律思想看来是微不足道的,道德占据绝对的统治和支配地位,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非常不平衡。
  而在自然法学派眼中,法律被赋予了相对较高的地位,虽然法律要受到自然理性的制约,但是法律本身是正义的体现,人们同样应该尊重它并且严格遵守它。
  三、差异原因
  两种法律思想的思考对象和宗旨有所不同,这就导致了两者对法律与道德认识的根本不同。儒家法律思想从为君主出谋划策的角度出发,集中思考统治策略的问题,因此道德和法律在儒家法律思想中都是统治工具而已,它们本身不具有任何理论上的价值。即使儒家法律思想强调道德的作用,认为道德优于法律,那也仅仅是因为德治符合当时的社会情况,符合统治阶级的利益,因此道德才备受推崇。
  自然法学派的出发点则是整个城邦、全体人民的利益,深入思考国家的基本制度和正义问题,而很少涉及权术。因此道德和法律在自然法学派的思想中都被赋予了哲学思想上的意义。他们虽然强调自然理性的神圣,同时也认可法律的不可侵犯。对法律与道德思考的结果都来自于对整个世界和全体人民的关注与情怀。
  四、不同影响
  这两种法律思想作为古代东西方世界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思想,它们对于法律与道德的认识必然对当时的社会以及后世法律的发展产生不同的影响。儒家法律思想基本符合当时中国社会的情况,因此成为统治者的指导思想,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封建社会的经济和政治发展。它所强调的道德观念在今天也有一定的进步意义。但是由于儒家法律思想过于强调统治策略和法律的工具性,实际上是对法的否定,阻碍了当时法的发展,导致法律在中国一直没有成为一门独立的科学,也使现代中国缺乏法制的传统以及对法的更高和更深层次的思考。
  自然法学派则不同,在当时的社会情况下,自然法学派对于法律与道德的认识可能是有些前卫的,因为思想家们的理论往往更加理想化,在实际应用上不能产生立竿见影的效果。但正是由于他们对法律充满理性与科学精神的思考,使得西方世界的法律传统更加深厚。自然法提倡良法反对恶法,并且这种区分不是基于统治者的利益,而是从自然正义和人民利益的角度出发,因此对于法律的发展有着极大地促进作用,使西方形成法制的优良传统,也使法学作为一门独立的科学在西方发扬光大。
  
  参考文献:
  [1]苏力.中、西法学语境中的法律道德性.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第13卷.第5期.
  [2]谷春德.西方法律思想史.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3]孟祥沛.中国人与西方人眼中的法律与道德.上海法制报(咨询特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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