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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在以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在实践过程中的有效性和无效性进行分析,得出存款保险制度在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体系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虽然存在诸如道德风险、逆向选择和委托代理等问题,其在全球的快速发展也说明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一个大趋势,中国可以借鉴美国的成功经验,创建出适合中国国情的存款保险制度。
[关键词]存款保险;金融稳定;道德风险;逆向选择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1)35-0051-01
1 存款保险制度的产生
存款保险制度是指国家为了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和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通过法律形式建立的,由经营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按照所吸收存款的一定比例,向特定的保险机构缴纳一定的保险金,当投保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危机、破产倒闭或者其他经营危机时,由特定的保险机构通过资金援助、赔偿保险金等方式,保证其清偿能力的一种特殊的制度安排。
存款保险制度最早出现在美国。1929年10月,美国股票市场崩溃,数以百计的企业一夜之间倒闭,在1929—1933年大危机期间,美国有超过9000家银行倒闭,公众对银行系统失去了信心,广大存款人的利益亦受重创。为恢复金融经济,稳定公众对银行系统的信心,1933年,美国国会通过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并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存款保险机构——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并要求所有联邦储备系统的会员银行都必须参加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从而开始了世界现代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的历史。
2 存款保险制度的有效性分析
(1)存款保险制度最大限度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树立存款人信心。存款人相对于银行来说处于弱势的地位,在市场机制自发调节作用下,存款人难以做到自我保护。存款保险制度对存款人的存款提供全额或部分的保险,金融危机发生之后,小额存款者没有后顾之忧,减少了发生挤兑的可能性,从而有效地稳定了金融体系。
据FDIC统计,1920—1933年,美国银行和储贷机构倒闭总数为14977家,而1934—2004年仅为3595家,并且每一家倒闭银行或储贷机构的受保存款都得到了赔付。虽然次贷危机爆发以来,银行倒闭潮在美国成为一个严酷的现实,但是FDIC在此次危机中也在尽力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此前美国联邦保险公司对每个存款账户的最高保险额为10万美元,在金融危机发生后,美国联邦保险公司宣布将存款保险限额临时从10万美元提高到25万美元。为进一步加强对机构存款人权益的保护,2008年10月14日,美国联邦保险公司强化了限额保险措施,针对银行非生息账户超过25万美元以上的资金给予临时性全额保险。对于未受保存款,美国联邦保险公司还采取预先赔付50%的机制,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存款人权益。
(2)存款保险制度要求对有问题的金融机构采取早期纠正措施,防范金融风险。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与各主要监管机构之间有着良好的信息沟通和协调机制,FDIC有权在关键时刻采取及时纠正行动。这种监管权和资产处置权与存款保险职能的有效结合,保证了美国金融安全网功能的发挥,将大多数金融风险提前消除,大大降低了存款保险制度的运行成本。
在金融危机发生之后,雷曼兄弟公司申请破产保护,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及时向雷曼兄弟控股的银行实施“停止与禁止令”,规定未经FDIC同意,该银行不得向雷曼兄弟提供有担保交易或其他形式的授信,不得进行分红或减少其资金头寸。
(3)存款保险制度有效地救助和处置有问题的银行,为化解风险或防止风险蔓延提供了保障。存款保险制度具有风险处置功能,当投保银行陷入困境或面临破产时,如果银行倒闭会对公众信心和金融体系产生重大影响,且挽救的费用小于银行破产清偿的费用,存款保险机构可以对银行进行救助。而当投保银行依法破产时,存款保险机构则有权对该银行进行破产清算、处理剩余资产,并且按规定对个人存款进行赔付。
3 存款保险制度的无效性分析
(1)存款保险制度中的道德风险问题。一是,投保者的道德风险。银行的管理层倾向于高风险投资以牟取私利,在管理层已经承受了过度的风险之后,存款保险等于赋予了银行管理者一份看涨期权,使其既能分享风险操作成功的收益,又锁定了操作失败后损失的下限。因此投保者在缴纳了保费之后,就会加大从事这种风险与收益不对称的运作,道德风险加大,导致金融体系的不稳定。二是,存款保险机构的道德风险。在存款保险制度下,存款保险机构出于自身目标的考虑,降低关闭破产银行的动力,或是一味拖延对问题银行的处理,而不是严格实行破产规则,导致银行风险积累,拖延了处置时机,带来更多不必要的成本和损失。对破产投保机构的救助和对存款人的清偿将给存款保险机构带来巨大的压力。
(2)存款保险制度中逆向选择问题。存款保险中的逆向选择表现在那些最有可能造成不利结果(银行倒闭)的人正是那些想充分利用保险的人。在自愿保险制度下,经营稳健、资产健全的银行往往具备严格的内部风险控制机制,通常不易发生挤兑,因而不愿意支付保费徒增成本。相反,那些风险偏好型的银行则力求加入保险并以此来吸引储户。逆向选择的结果使得存款险机构本身成为风险的根源,不利于发挥存款保险体系的稳定的功能。而在强制保险的情况下,存款保险机构要求所有的银行均参加保险,势必会造成各银行的待遇不平等,产生“搭便车”现象,其实变相起到了鼓励风险偏好型银行的作用;同时低风险的银行感到保费过高,又无法退出,只好采取提高经营风险的做法来弥补保费多付的损失。
4 对中国的启示
(1)不断完善金融法制体系。FDIC从成立到后来的改革,每一步都由法律进行规范并提供支持,完善的法律保障是FDIC成功运作的必备条件。为应对商业银行和贷款机构的倒闭以及变化发展了的金融环境,美国国会通过了几项立法改革,以完善美国的存款保险制度。主要有:1989年通过《金融机构改革、恢复和强化法》(FIRREA),1991年颁布《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改进法》(FDICIA),1996年颁布《存款保险基金法》等。
中国的金融法制体系也在逐步完善中,《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担保法》、《破产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为建立和运行存款保险制度提供了良好的法律保障。随着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各法律法规应有进一步的规范。
(2)对问题金融机构的处置。首先,在银行问题被发现时,存款保险机构有责任和义务督促银行的监管机构在银行出现问题的早期就采取有力的纠正措施。其次,当银行机构情况不断恶化时,存款保险机构需要迅速介入,对其资产和经营状况进行即时分析,着手准备并选择对机构的重组和关闭方案。最后,监管机构宣布关闭后,将问题机构的处置工作交由存款保险机构来完成,加快问题机构处置的速度。
从我国目前处置有问题金融机构的实践来看,主要采取的是救助式的处置方式,处置成本很高,而且也使得有关金融机构缺乏风险意识,增强依赖心理,产生较大的道德风险。据FDIC统计,有90%以上的银行救助是失败的。因此,今后这种处置方式应尽量少用。
[关键词]存款保险;金融稳定;道德风险;逆向选择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1)35-0051-01
1 存款保险制度的产生
存款保险制度是指国家为了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和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通过法律形式建立的,由经营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按照所吸收存款的一定比例,向特定的保险机构缴纳一定的保险金,当投保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危机、破产倒闭或者其他经营危机时,由特定的保险机构通过资金援助、赔偿保险金等方式,保证其清偿能力的一种特殊的制度安排。
存款保险制度最早出现在美国。1929年10月,美国股票市场崩溃,数以百计的企业一夜之间倒闭,在1929—1933年大危机期间,美国有超过9000家银行倒闭,公众对银行系统失去了信心,广大存款人的利益亦受重创。为恢复金融经济,稳定公众对银行系统的信心,1933年,美国国会通过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并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存款保险机构——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并要求所有联邦储备系统的会员银行都必须参加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从而开始了世界现代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的历史。
2 存款保险制度的有效性分析
(1)存款保险制度最大限度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树立存款人信心。存款人相对于银行来说处于弱势的地位,在市场机制自发调节作用下,存款人难以做到自我保护。存款保险制度对存款人的存款提供全额或部分的保险,金融危机发生之后,小额存款者没有后顾之忧,减少了发生挤兑的可能性,从而有效地稳定了金融体系。
据FDIC统计,1920—1933年,美国银行和储贷机构倒闭总数为14977家,而1934—2004年仅为3595家,并且每一家倒闭银行或储贷机构的受保存款都得到了赔付。虽然次贷危机爆发以来,银行倒闭潮在美国成为一个严酷的现实,但是FDIC在此次危机中也在尽力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此前美国联邦保险公司对每个存款账户的最高保险额为10万美元,在金融危机发生后,美国联邦保险公司宣布将存款保险限额临时从10万美元提高到25万美元。为进一步加强对机构存款人权益的保护,2008年10月14日,美国联邦保险公司强化了限额保险措施,针对银行非生息账户超过25万美元以上的资金给予临时性全额保险。对于未受保存款,美国联邦保险公司还采取预先赔付50%的机制,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存款人权益。
(2)存款保险制度要求对有问题的金融机构采取早期纠正措施,防范金融风险。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与各主要监管机构之间有着良好的信息沟通和协调机制,FDIC有权在关键时刻采取及时纠正行动。这种监管权和资产处置权与存款保险职能的有效结合,保证了美国金融安全网功能的发挥,将大多数金融风险提前消除,大大降低了存款保险制度的运行成本。
在金融危机发生之后,雷曼兄弟公司申请破产保护,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及时向雷曼兄弟控股的银行实施“停止与禁止令”,规定未经FDIC同意,该银行不得向雷曼兄弟提供有担保交易或其他形式的授信,不得进行分红或减少其资金头寸。
(3)存款保险制度有效地救助和处置有问题的银行,为化解风险或防止风险蔓延提供了保障。存款保险制度具有风险处置功能,当投保银行陷入困境或面临破产时,如果银行倒闭会对公众信心和金融体系产生重大影响,且挽救的费用小于银行破产清偿的费用,存款保险机构可以对银行进行救助。而当投保银行依法破产时,存款保险机构则有权对该银行进行破产清算、处理剩余资产,并且按规定对个人存款进行赔付。
3 存款保险制度的无效性分析
(1)存款保险制度中的道德风险问题。一是,投保者的道德风险。银行的管理层倾向于高风险投资以牟取私利,在管理层已经承受了过度的风险之后,存款保险等于赋予了银行管理者一份看涨期权,使其既能分享风险操作成功的收益,又锁定了操作失败后损失的下限。因此投保者在缴纳了保费之后,就会加大从事这种风险与收益不对称的运作,道德风险加大,导致金融体系的不稳定。二是,存款保险机构的道德风险。在存款保险制度下,存款保险机构出于自身目标的考虑,降低关闭破产银行的动力,或是一味拖延对问题银行的处理,而不是严格实行破产规则,导致银行风险积累,拖延了处置时机,带来更多不必要的成本和损失。对破产投保机构的救助和对存款人的清偿将给存款保险机构带来巨大的压力。
(2)存款保险制度中逆向选择问题。存款保险中的逆向选择表现在那些最有可能造成不利结果(银行倒闭)的人正是那些想充分利用保险的人。在自愿保险制度下,经营稳健、资产健全的银行往往具备严格的内部风险控制机制,通常不易发生挤兑,因而不愿意支付保费徒增成本。相反,那些风险偏好型的银行则力求加入保险并以此来吸引储户。逆向选择的结果使得存款险机构本身成为风险的根源,不利于发挥存款保险体系的稳定的功能。而在强制保险的情况下,存款保险机构要求所有的银行均参加保险,势必会造成各银行的待遇不平等,产生“搭便车”现象,其实变相起到了鼓励风险偏好型银行的作用;同时低风险的银行感到保费过高,又无法退出,只好采取提高经营风险的做法来弥补保费多付的损失。
4 对中国的启示
(1)不断完善金融法制体系。FDIC从成立到后来的改革,每一步都由法律进行规范并提供支持,完善的法律保障是FDIC成功运作的必备条件。为应对商业银行和贷款机构的倒闭以及变化发展了的金融环境,美国国会通过了几项立法改革,以完善美国的存款保险制度。主要有:1989年通过《金融机构改革、恢复和强化法》(FIRREA),1991年颁布《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改进法》(FDICIA),1996年颁布《存款保险基金法》等。
中国的金融法制体系也在逐步完善中,《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担保法》、《破产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为建立和运行存款保险制度提供了良好的法律保障。随着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各法律法规应有进一步的规范。
(2)对问题金融机构的处置。首先,在银行问题被发现时,存款保险机构有责任和义务督促银行的监管机构在银行出现问题的早期就采取有力的纠正措施。其次,当银行机构情况不断恶化时,存款保险机构需要迅速介入,对其资产和经营状况进行即时分析,着手准备并选择对机构的重组和关闭方案。最后,监管机构宣布关闭后,将问题机构的处置工作交由存款保险机构来完成,加快问题机构处置的速度。
从我国目前处置有问题金融机构的实践来看,主要采取的是救助式的处置方式,处置成本很高,而且也使得有关金融机构缺乏风险意识,增强依赖心理,产生较大的道德风险。据FDIC统计,有90%以上的银行救助是失败的。因此,今后这种处置方式应尽量少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