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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你局《关于漳州市龙江经济开发公司销售出口货物若干政策问题的请示》(漳国税政[1996]22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漳州市龙江经济开发公司未取得外经贸部批准的自营出口经营权,其自营出口的货物不得办理出口退税。但为了鼓励出口对漳州市龙江经济开发公司经省政府办公厅批准自营出口的货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精神,可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单证申报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