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为实施《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行政责任追究,搞好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特作如下决定:一、各级人民政府要实行安全生产例会制度,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及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委托政府分管负责人召集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