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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基层人民法庭法官的素质直接影响到司法在农村地区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针对农民当事人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普遍偏低的实际以及农村纠纷的特殊性质,为顺应农村司法工作的特殊需要,基层人民法庭法官的素质要求相对于职业化的法官而言,应当有所变通和侧重。在农村司法环境下,基层人民法庭的法官应当具备一心服务农民的政治素质、通晓风俗人情的人文素质、精通民事法律的专业素质、擅长诉讼调解的业务素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