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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根据自治区宁纪发[2002]24号文件规定要求,自治区财政、公安、监察厅联合于2002年11月20日下发《关于对全区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公务机动车辆实行政府采购的通知》。从2003年元月1日起,全区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的公务机动车辆将由自治区政府采购办公室统一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招标代理采购机构进行集中采购,机动车辆入户凭《政府采购中标通知书》办理。 财政厅、公安厅、监察厅联合《通知》中规定: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