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以赛亚·伯林曾将思想家分为“狐狸型”与“刺猬型”两大类:前者凡事喜归于某单一之中心识见,一连贯密合之体系;后者的行为与观念却是“离心”而非“向心”式的,无意构建一无所不包的一元内在识见。不过如果将法国思想家邦雅曼·贡斯当(一七六七——一八三零)归入任何一类,似乎都难免有简单化与片面化之嫌,因其著述既专且博,可谓集狐狸和刺猬于一身。贡斯当在执政府时期撰写其首部宪政著作《论共和宪制在一大国之可行性》(一七九九——一八零三)时,无疑是激进共和派的代表;到拿破仑帝国鼎盛时代草拟《适用于所有政府的政治原则》(一八零六——一八一零)时,他对政体问题的立场已如书名所示变得较为中立;自一八一三年底复出起,《有关宪法及保障之反思》、一八一五年《政治原则》等论著又表明,他已转变为一位不遗余力的君主立宪主义理论家。那么,我们应当如何看待贡斯当这种政治立场上一而再、再而三的突变呢?对此,法国学者安特列·勒·布雷东曾不无夸张地声称:“世界上从没有一个人比贡斯当这个家伙更复杂的了。他的一切都是矛盾的,乃至贡斯当这个名字(‘Constant’一词在法语中有‘永恒’、‘不变’之涵义)也似乎借以反讽而给了他。”
大革命爆发之前,欧洲的思想家普遍认为共和政体不适合法国这样的大国。长期以来人们心中有一种根深蒂固的观点,以为只有小国才能接受共和政体,大国则必然导致专制。贡斯当在其早期的政论中,却为法国刚建立的共和体制做了有力的申辩。他在《论当前法国政府的力量及支持它的必要性》(一七九六)中指出,如果仅仅“由于历史并未为我们提供过一个拥有两千五百万人口的共和国的先例,就立即得出结论称一个两千五百万人口的共和国是不现实的幻想,这乃是对历史经验的滥用”。在拟于一七九九至一八零三年的《论共和宪制在一大国之可行性》(贡斯当生前未公开发表,一九九一年才首次在法国出版)里,贡斯当对共和体制的捍卫则已上升到了理论与原则层面。他明确指出:“人们宣称一个幅员辽阔的大陆国家,从地缘上而言宜采用君主制。我却认为这样的一个国家为了实现自由,应实行共和制。”贡斯当在这部手稿中力图解答在君主制崩溃后如何重建一种能有效地恢复政治秩序的宪政机制,共和制在像法国这样有着深厚专制主义传统的大国是否有实现的可能性,建立健全稳定的共和国需要具备哪些前提条件、应当依据哪些基本原则等一系列的理论问题。
贡斯当撰写此书时,法国的政权经历了从督政府到执政府再到拿破仑帝国三次大的更迭。但这三个政权却有一个共通的弱点:一个极为虚弱的立法机构和一个专权乃至专制的行政机关。因此贡斯当在《论共和宪制在一大国之可行性》的主体部分中,对共和宪政体制运作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对于行政权与立法权的属性、职能及相互关系逐一做了精细的剖析。他指出:“立法权的职能在于表达国民的意志,行政权的职能则是实现这一国民意志。但由于这两种权力都曾表现出不止一种的弊病、危害和滥用,预防这些危害与纠正这些滥用权力的需要便应运而生了。”在《论共和宪制在一大国之可行性》最后的第八卷中,贡斯当强调由于在共和政体内不具备一个如立宪君主似的最后仲裁者,就有必要引入一个超越于立法权及行政权之上、调停两者的协调性权力机构。其主要职能是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间的张力变得难以容忍,或其中一种权力对另一种权力构成绝对宰制时,解散议会或罢免内阁以结束危机。他犀利地指出以往所有的宪法几乎都有一个通病,就是没能创造出一种中立的权力,并将本应成为能动权力的权力放在了权力之总和的位置上。在贡斯当看来,关键的问题是创建一个全职的、旨在维系整个政治体制有效运作的中立性权力机构。
对于贡斯当的中立权理论在西方宪政史上的地位与影响,卡尔·施密特曾如此总结道:“贡斯当富于生命力地维系了一项古老的、根植于罗马国家结构中的智能。它不仅对于那两部几乎逐字继受它的宪法(一八二四年巴西宪法和一八二六年葡萄牙宪法)发挥了深远影响,毋宁说,十九世纪所有宪法中对国家元首之特权与权限所列举之典型目录,都可上溯到该学说……几乎所有较大规模的国家——只要它们符合市民法治国之类型,无论其采取君主政体或共和政体——都以某种方式认识到了此种建构(中立机构),无论在其政治情势中,这样的建构是否具有操作之可能性。”
一七九九年雾月政变后,西耶士促成贡斯当入选了保民院。这虽是个没有决策权的咨询机构,他却力图以此身份来反抗波拿巴摧毁代议制度的图谋。这使得恼羞成怒的第一执政在一八零二年终将其清洗出了保民院。同年他随斯塔尔夫人出亡,开始了长达十二年的流亡生涯。在流亡期间,鉴于拿破仑的高压统治,贡斯当不得不暂时远离政治生活。但恰恰也正是在这些岁月里,他得以退隐书斋并酝酿其更为成熟的著作。正是在这十几年里贡斯当完成了他最重要的政治学著作《适用于所有政府的政治原则》、最知名的小说《阿道尔夫》和最庞大的“比较宗教史”研究计划的主体部分。也正是在拿破仑帝国的鼎盛时代,在日内瓦附近科佩斯塔尔夫人的别墅里形成了一个以贡斯当、施莱格尔兄弟、夏多布里昂、西斯蒙第等人为核心的自由派知识分子集团,并逐渐演变为当时全欧洲最知名的反拿破仑中心。
法国“后革命时代”的最大困境在于,随着国王被废黜,共和制作为君主制教义上的主要竞争对手未能有效地填补王权失落后留下的权力真空。法兰西第一共和国在经历了一系列的军事政变后最终让位于拿破仑帝国,这就迫使贡斯当对其最初的共和理念做出反思,并探寻一项更加有效的政治解决方案。一八零三年《论共和宪制在一大国之可行性》虽几近完成,却如其标题“一部弃稿之残卷”所示,并未在其生前出版。不过即使在拿破仑帝国的鼎盛时代,贡斯当仍认为继续对宪政问题的研究是十分必要的。一八零六年,贡斯当完成了其最重要的宪政著作《适用于所有政府的政治原则》。他坚持存在着一些独立于一切政体、“适用于所有政府的”政治原则。他强调:“社会的福祉与个人的安全,是建立在某些实证与恒定的原则之上的。这些原则在任何气候条件下、在任何地区都有效。这些原则从不因国家的大小,文明程度的高下,风俗、信仰及习惯的不同而有所改变。”贡斯当在《适用于所有政府的政治原则》的“导论”中宣称:“这部著作将由宪政体制和个人权利,换言之即保障方式和自由原则两大部分构成。对于前者人们可能尚有一些争论,对于后者却可以说是无可争议的,我认为有必要将后者分开来单独呈现。因此我在拙著里略去了所有与政体有关的内容。我将探讨个人权利或自由原则的所有方面。”事实上这里所指的“宪政体制或保障方式的部分”,即是《论共和宪制在一大国之可行性》;关于“个人权利或自由原则的部分”,就是《适用于所有政府的政治原则》。由此可见,这两部著作可以说是一体两面,构成了贡斯当宪政理论两个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拿破仑的专制紧随着雅各宾专政而至,两者的表现方式虽有所不同,却有着共同的根源和相同的政治逻辑,均是对人民主权原则的滥用。《适用于所有政府的政治原则》的起点,可谓是贡斯当与十八世纪法国两位最重要的政治哲学家孟德斯鸠和卢梭的双重对话与交锋。在《适用于所有政府的政治原则》开篇的第一卷里,贡斯当指出:“有一种最重要的原则被以往所有的思想家所忽视,孟德斯鸠对之完全未论及,卢梭在《社会契约论》里则完全颠倒了这一原则。法国大革命所有的灾难与不幸都来自于这种颠倒。”贡斯当承认孟德斯鸠的权力分立及制衡理论有相当的作用,但又不足以完全解决问题。因为关键其实并不在于如何分割权力,而是限制权力的总量。他犀利地指出,虽然人们“可以随心所欲地分割权力,如果权力的整体不受限制,那些被分割的权力只需结合在一起即可,人们仍然无法破除专制政治”。尽管贡斯当承认卢梭的人民主权理论的合法性,但他又补充道:“一旦我们承认了人民主权,我们就必须认清它的确切性质并规定它的确切范围。因为如果没有精确的定义,理论的胜利在它的运用中就可能成为灾难。对人民主权的抽象承认并不会使个人的自由有任何实质性的增长。”贡斯当对卢梭的“极权主义式民主”的批判,已在一定程度上预示了几十年后托克维尔对所谓的“多数的暴政”或“民主的专制”的危险性的警告。
贡斯当认为权力的本性是倾向于滥用或腐败,其整个自由主义的理论大厦可以说都是建立在所有的权力本身就包含了滥用的种子这一预设基础之上。为了对专横权力的危害性做出有效的预防,他指出只有两项事务对于一个社会的存在与福祉而言是必不可少的,“一是它应当能够平息内乱,二是它能够抵御外侮入侵。为了实现这两个目标,政治权力应当被赋予颁布惩治犯罪的刑法的权力、组织军队以抵抗外敌的权力,以及迫使个体牺牲一部分个人所得以支付为实现前两项职责费用的权力”。他警告政府的权力不可逾越这三项必要的权限范畴,不可过多地干预贸易自由、实业自由及教育文化之独立性。为此,贡斯当特别提出了三种预防、限制政府权力滥用与腐败的措施:司法保障、思想与言论自由及宗教自由。
第一帝国时代是贡斯当创作最旺盛的时期,但鉴于拿破仑严厉的书报检查制度和此书过于激进的自由主义色彩,《适用于所有政府的政治原则》最终未能在贡斯当生前发表(一九八零年才首次在瑞士出版)。好在一八一二年拿破仑远征俄国失败后,帝国迫近崩溃,贡斯当重返政治舞台的契机终于到来了。贡斯当的初衷是既反对拿破仑独裁亦反对波旁王朝复辟。一八一三年底他一度与拿破仑前将领、瑞典皇储查理·贝纳多特秘密合作,期望他能够担当起威廉三世在英国光荣革命中扮演过的角色,以便在法国建立起类似英国的君主立宪制政体。可惜这一尝试不久即告流产,他只得退而求其次转而支持路易十八还朝。一八一四年初贡斯当出版了其生前最为知名的政论《论征服精神和僭主政治及其与欧洲文明之关系》,其影射、抨击拿破仑专制统治的用意一望可知。贡斯当是最早抓住“波拿巴主义”这一现代专制主义雏形本质的思想家之一,他犀利地指明拿破仑政权是法国绝对君主制传统与大革命恐怖阶段的畸形结合体。
贡斯当系统的君主立宪理论,则见于一八一四年问世的《有关宪法及保障之反思》。如果我们将之与《论共和宪制在一大国之可行性》、《适用于所有政府的政治原则》做细致的比较,会发现其中有近半的内容摘引自这两部未刊手稿。《有关宪法及保障之反思》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可谓是“新瓶装旧酒”,贡斯当许多早期的共和主义和自由主义观点在经过变形后在新的框架内再次显现。尽管贡斯当在《有关宪法及保障之反思》中对其早期的未刊手稿做了可观的摘引,但为了适应路易十八即将复辟的新的政治形势,他必须对其早年那个国王在立法中不分享任何权力,贵族院也没有任何地位的理论做出修正,方才有可能将他的学说付诸实践。对此,他在《有关宪法及保障之反思》的序言中开宗明义道:“我的著作有一大优点,它表明自由完全可以存在于立宪君主制之下。”《有关宪法及保障之反思》中有关王权特性的章节,无疑是全书中最具原创性的部分。贡斯当认为将王权与其他权力区分开来,是一切政治机构之关键。君主立宪制的一大优点,就是它可以在国王身上建立起一种中立性的权力。国王真正关心的并不是让行政、立法和司法这三种权能中的任何一种去推翻其他两种,而是让它们互相支持、协调行动。王权处于其他三种权力之间又高于这三者,它是一个上级权力,同时又是一项中介性权力,它对保持平衡具有强烈的关切。为了真正使国王能担当起中立权的角色,贡斯当特别强调不可将王权与行政权相混淆。为此,他在《有关宪法及保障之反思》第一章开篇中指出:“人们可能十分讶异我将王权与行政权做了区分。这一区分虽然一直鲜为人知,却事关宏旨。它可谓是整个政治体制的核心所在。”
一八一四年贡斯当的《有关宪法及保障之反思》虽先于路易十八《宪章》问世,但由于两者发布的时间过于接近,贡斯当的宪政思想并未对《宪章》的起草起到实质性的影响。《宪章》是路易十八以国王的身份“钦赐”给法国的,它只是当时法国各方政治势力妥协的产物。在自由派看来《宪章》只不过对自由做了最低限度的保障,旧贵族和教士则仅把《宪章》视为一种过渡性的让步而已。在这种情形下,复辟还不到一年,路易十八便不得不再次让位于拿破仑也就不足为奇了。颇为反讽的是,贡斯当真正有机会在现实层面落实他的宪政理念,恰恰是在一八一五年“百日王朝”时期与十三年前将其逐出保民院的拿破仑合作起草的《帝国宪法补充条款》。《帝国宪法补充条款》颁布一个多月后,一八一五年五月贡斯当又出版了一部以评论新宪法形式写成的专著《适用于所有代议制政府尤其是法国现行宪法的政治原则》。不过若将一八一五年《政治原则》与《有关宪法及保障之反思》做细致的对比,便会发现两书的结构虽颇为不同,后者的正文却几乎全部被挪置到了前者之中。当然追本溯源,这些间接摘引的段落,又直接源于贡斯当更早期的手稿。从某种意义上而言,一八一五年的《政治原则》是贡斯当对其前几部政治著作所做的一种创造性的转化与综合。书中有关权力分立与制衡的“技术性”或“程序性”部分,有相当篇幅承袭自《论共和宪制在一大国之可行性》;其中关于自由原则的部分,基本援引自《适用于所有政府的政治原则》;有关立宪君主制的部分,则直接摘自《有关宪法及保障之反思》。 虽然在一八一五年《政治原则》中贡斯当承认“人们将会经常发现,在我所发表的研究里不仅有着和我之前的作品相同的思想,而且还有相同的语汇”,但另一方面,相对于其前几部宪政著作,一八一五年的《政治原则》无疑更具包容性与综合性。在“重新”写成的《政治原则》中,贡斯当不但修正了《论共和宪制在一大国之可行性》中过于激进的共和主义立场和《适用于所有政府的政治原则》中过于自负的自由主义论点,还完善了其一年前在《有关宪法及保障之反思》中提出的君主立宪制理论。他力图根据法国社会的历史传统,整合、接续其共和主义的思想遗产,同时吸纳保守派与激进派最具号召力的洞见,竭力将民主的原则(人民主权、代议制)、自由的理念(实业自由、言论自由、宗教自由、个人自由等)与传统的因素(王权与贵族的影响)有机地整合起来。
虽然《帝国宪法补充条款》从一八一五年四月底颁布至七月初被废除,只有两个半月的时间,随着拿破仑兵败滑铁卢,它旋即被“复活”了的路易十八《宪章》取代,但事实上,《帝国宪法补充条款》及以评论新宪法形式写成的一八一五年《政治原则》却奠定了法国现代议会制的理论基石。
一八二九年,贡斯当在其生前出版的最后一部文集《文学与政治杂论集》的序言中,如此总结他一生的志业:“四十年来,我始终捍卫同一个原则,那就是一切领域内的自由,即宗教、哲学、文学、实业、政治的自由……当人们很好地理解了两个世纪来所酝酿的、近四十年来所展现的巨大的危机,并支持全人类正在努力迈向的更好的理念和制度之时,人们就应当赞同我所想的一切……在所有的个体间绝对平等地分配权利,应当而且将很快就会成为所有文明国家里一切政府存在的首要条件……我认为这就是人类正在开始向前迈进的社会状态,实现这一社会状态乃是众望所归,因此可以说是现时代的目的所在。”实现法国大革命所彰显的自由与平等的理念,是贡斯当终生奋斗不渝的目标。虽然他发现在政治实践的过程中,时常会出现自由与平等并不完全相容的情景,但他坚信在终极理念上,它们却是一体两面、密不可分的。贡斯当真正的贡献在于根据大革命后的重建经验,对十八世纪法国最深刻的政治思想家孟德斯鸠和卢梭的理论做一种创造性的转化与综合,从而更加有效地应对现代商业社会中日益凸显的自由与平等的共存问题。
一八三零年贡斯当去世以后西方社会的发展进程,也进一步证实了他的远见与睿智。十九世纪三十年代奥尔良派在法国所建立起来的体制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贡斯当所构想的君主立宪理论,一八四八年七月王朝的突然崩溃也恰好从反面表明了这一体制在哪些方面与贡斯当的理论相背离。在一八四八至一八五二年短短的四年时间内,从二月革命到六月起义再到第二共和国成立,法国的政局可以说以高度浓缩的方式,再一次重演了一七八九至一七九九年的革命历程。法国一八四八年的“二次革命”最终以小拿破仑政变而告终,但一八四八年失败了的革命却在某种程度上以预言的方式向人们显示,政治变革既不像社会主义者期待的那样快,也不像保守主义者希望的那样慢,而是沿着自由主义的改良路线逐步前进。
贡斯当的宪政理论经历了从早年的共和主义到中年的自由主义再到晚年的君主立宪主义的多次演变,表明其政治理念是开放的和与时俱进的。为此,贡斯当的政治学说被意大利政治学家马斯泰罗内誉为一种“介于反动与革命、专制君主制与人民民主制之间的有效解决方式”。随着十九世纪七十年代第三共和国的建立,在经历了近一个世纪的动荡与摸索之后,现代自由民主体制终于在法国确立下来。法国经历了连续的极端主义实验的结果,唯一可能的道路就是中间道路。共和主义与自由主义的进路逐渐合流之后,其终端乃是宪政自由主义之滥觞。就从民主发展为“自由主义的民主”、自由主义发展成“民主的自由主义”而言,贡斯当可谓功不可没。
一、论共和宪制在大国之可行性
大革命爆发之前,欧洲的思想家普遍认为共和政体不适合法国这样的大国。长期以来人们心中有一种根深蒂固的观点,以为只有小国才能接受共和政体,大国则必然导致专制。贡斯当在其早期的政论中,却为法国刚建立的共和体制做了有力的申辩。他在《论当前法国政府的力量及支持它的必要性》(一七九六)中指出,如果仅仅“由于历史并未为我们提供过一个拥有两千五百万人口的共和国的先例,就立即得出结论称一个两千五百万人口的共和国是不现实的幻想,这乃是对历史经验的滥用”。在拟于一七九九至一八零三年的《论共和宪制在一大国之可行性》(贡斯当生前未公开发表,一九九一年才首次在法国出版)里,贡斯当对共和体制的捍卫则已上升到了理论与原则层面。他明确指出:“人们宣称一个幅员辽阔的大陆国家,从地缘上而言宜采用君主制。我却认为这样的一个国家为了实现自由,应实行共和制。”贡斯当在这部手稿中力图解答在君主制崩溃后如何重建一种能有效地恢复政治秩序的宪政机制,共和制在像法国这样有着深厚专制主义传统的大国是否有实现的可能性,建立健全稳定的共和国需要具备哪些前提条件、应当依据哪些基本原则等一系列的理论问题。
贡斯当撰写此书时,法国的政权经历了从督政府到执政府再到拿破仑帝国三次大的更迭。但这三个政权却有一个共通的弱点:一个极为虚弱的立法机构和一个专权乃至专制的行政机关。因此贡斯当在《论共和宪制在一大国之可行性》的主体部分中,对共和宪政体制运作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对于行政权与立法权的属性、职能及相互关系逐一做了精细的剖析。他指出:“立法权的职能在于表达国民的意志,行政权的职能则是实现这一国民意志。但由于这两种权力都曾表现出不止一种的弊病、危害和滥用,预防这些危害与纠正这些滥用权力的需要便应运而生了。”在《论共和宪制在一大国之可行性》最后的第八卷中,贡斯当强调由于在共和政体内不具备一个如立宪君主似的最后仲裁者,就有必要引入一个超越于立法权及行政权之上、调停两者的协调性权力机构。其主要职能是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间的张力变得难以容忍,或其中一种权力对另一种权力构成绝对宰制时,解散议会或罢免内阁以结束危机。他犀利地指出以往所有的宪法几乎都有一个通病,就是没能创造出一种中立的权力,并将本应成为能动权力的权力放在了权力之总和的位置上。在贡斯当看来,关键的问题是创建一个全职的、旨在维系整个政治体制有效运作的中立性权力机构。
对于贡斯当的中立权理论在西方宪政史上的地位与影响,卡尔·施密特曾如此总结道:“贡斯当富于生命力地维系了一项古老的、根植于罗马国家结构中的智能。它不仅对于那两部几乎逐字继受它的宪法(一八二四年巴西宪法和一八二六年葡萄牙宪法)发挥了深远影响,毋宁说,十九世纪所有宪法中对国家元首之特权与权限所列举之典型目录,都可上溯到该学说……几乎所有较大规模的国家——只要它们符合市民法治国之类型,无论其采取君主政体或共和政体——都以某种方式认识到了此种建构(中立机构),无论在其政治情势中,这样的建构是否具有操作之可能性。”
二、适用于所有政府的政治原则
一七九九年雾月政变后,西耶士促成贡斯当入选了保民院。这虽是个没有决策权的咨询机构,他却力图以此身份来反抗波拿巴摧毁代议制度的图谋。这使得恼羞成怒的第一执政在一八零二年终将其清洗出了保民院。同年他随斯塔尔夫人出亡,开始了长达十二年的流亡生涯。在流亡期间,鉴于拿破仑的高压统治,贡斯当不得不暂时远离政治生活。但恰恰也正是在这些岁月里,他得以退隐书斋并酝酿其更为成熟的著作。正是在这十几年里贡斯当完成了他最重要的政治学著作《适用于所有政府的政治原则》、最知名的小说《阿道尔夫》和最庞大的“比较宗教史”研究计划的主体部分。也正是在拿破仑帝国的鼎盛时代,在日内瓦附近科佩斯塔尔夫人的别墅里形成了一个以贡斯当、施莱格尔兄弟、夏多布里昂、西斯蒙第等人为核心的自由派知识分子集团,并逐渐演变为当时全欧洲最知名的反拿破仑中心。
法国“后革命时代”的最大困境在于,随着国王被废黜,共和制作为君主制教义上的主要竞争对手未能有效地填补王权失落后留下的权力真空。法兰西第一共和国在经历了一系列的军事政变后最终让位于拿破仑帝国,这就迫使贡斯当对其最初的共和理念做出反思,并探寻一项更加有效的政治解决方案。一八零三年《论共和宪制在一大国之可行性》虽几近完成,却如其标题“一部弃稿之残卷”所示,并未在其生前出版。不过即使在拿破仑帝国的鼎盛时代,贡斯当仍认为继续对宪政问题的研究是十分必要的。一八零六年,贡斯当完成了其最重要的宪政著作《适用于所有政府的政治原则》。他坚持存在着一些独立于一切政体、“适用于所有政府的”政治原则。他强调:“社会的福祉与个人的安全,是建立在某些实证与恒定的原则之上的。这些原则在任何气候条件下、在任何地区都有效。这些原则从不因国家的大小,文明程度的高下,风俗、信仰及习惯的不同而有所改变。”贡斯当在《适用于所有政府的政治原则》的“导论”中宣称:“这部著作将由宪政体制和个人权利,换言之即保障方式和自由原则两大部分构成。对于前者人们可能尚有一些争论,对于后者却可以说是无可争议的,我认为有必要将后者分开来单独呈现。因此我在拙著里略去了所有与政体有关的内容。我将探讨个人权利或自由原则的所有方面。”事实上这里所指的“宪政体制或保障方式的部分”,即是《论共和宪制在一大国之可行性》;关于“个人权利或自由原则的部分”,就是《适用于所有政府的政治原则》。由此可见,这两部著作可以说是一体两面,构成了贡斯当宪政理论两个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拿破仑的专制紧随着雅各宾专政而至,两者的表现方式虽有所不同,却有着共同的根源和相同的政治逻辑,均是对人民主权原则的滥用。《适用于所有政府的政治原则》的起点,可谓是贡斯当与十八世纪法国两位最重要的政治哲学家孟德斯鸠和卢梭的双重对话与交锋。在《适用于所有政府的政治原则》开篇的第一卷里,贡斯当指出:“有一种最重要的原则被以往所有的思想家所忽视,孟德斯鸠对之完全未论及,卢梭在《社会契约论》里则完全颠倒了这一原则。法国大革命所有的灾难与不幸都来自于这种颠倒。”贡斯当承认孟德斯鸠的权力分立及制衡理论有相当的作用,但又不足以完全解决问题。因为关键其实并不在于如何分割权力,而是限制权力的总量。他犀利地指出,虽然人们“可以随心所欲地分割权力,如果权力的整体不受限制,那些被分割的权力只需结合在一起即可,人们仍然无法破除专制政治”。尽管贡斯当承认卢梭的人民主权理论的合法性,但他又补充道:“一旦我们承认了人民主权,我们就必须认清它的确切性质并规定它的确切范围。因为如果没有精确的定义,理论的胜利在它的运用中就可能成为灾难。对人民主权的抽象承认并不会使个人的自由有任何实质性的增长。”贡斯当对卢梭的“极权主义式民主”的批判,已在一定程度上预示了几十年后托克维尔对所谓的“多数的暴政”或“民主的专制”的危险性的警告。
贡斯当认为权力的本性是倾向于滥用或腐败,其整个自由主义的理论大厦可以说都是建立在所有的权力本身就包含了滥用的种子这一预设基础之上。为了对专横权力的危害性做出有效的预防,他指出只有两项事务对于一个社会的存在与福祉而言是必不可少的,“一是它应当能够平息内乱,二是它能够抵御外侮入侵。为了实现这两个目标,政治权力应当被赋予颁布惩治犯罪的刑法的权力、组织军队以抵抗外敌的权力,以及迫使个体牺牲一部分个人所得以支付为实现前两项职责费用的权力”。他警告政府的权力不可逾越这三项必要的权限范畴,不可过多地干预贸易自由、实业自由及教育文化之独立性。为此,贡斯当特别提出了三种预防、限制政府权力滥用与腐败的措施:司法保障、思想与言论自由及宗教自由。
三、君主立宪制国家中的权力分配与保障问题
第一帝国时代是贡斯当创作最旺盛的时期,但鉴于拿破仑严厉的书报检查制度和此书过于激进的自由主义色彩,《适用于所有政府的政治原则》最终未能在贡斯当生前发表(一九八零年才首次在瑞士出版)。好在一八一二年拿破仑远征俄国失败后,帝国迫近崩溃,贡斯当重返政治舞台的契机终于到来了。贡斯当的初衷是既反对拿破仑独裁亦反对波旁王朝复辟。一八一三年底他一度与拿破仑前将领、瑞典皇储查理·贝纳多特秘密合作,期望他能够担当起威廉三世在英国光荣革命中扮演过的角色,以便在法国建立起类似英国的君主立宪制政体。可惜这一尝试不久即告流产,他只得退而求其次转而支持路易十八还朝。一八一四年初贡斯当出版了其生前最为知名的政论《论征服精神和僭主政治及其与欧洲文明之关系》,其影射、抨击拿破仑专制统治的用意一望可知。贡斯当是最早抓住“波拿巴主义”这一现代专制主义雏形本质的思想家之一,他犀利地指明拿破仑政权是法国绝对君主制传统与大革命恐怖阶段的畸形结合体。
贡斯当系统的君主立宪理论,则见于一八一四年问世的《有关宪法及保障之反思》。如果我们将之与《论共和宪制在一大国之可行性》、《适用于所有政府的政治原则》做细致的比较,会发现其中有近半的内容摘引自这两部未刊手稿。《有关宪法及保障之反思》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可谓是“新瓶装旧酒”,贡斯当许多早期的共和主义和自由主义观点在经过变形后在新的框架内再次显现。尽管贡斯当在《有关宪法及保障之反思》中对其早期的未刊手稿做了可观的摘引,但为了适应路易十八即将复辟的新的政治形势,他必须对其早年那个国王在立法中不分享任何权力,贵族院也没有任何地位的理论做出修正,方才有可能将他的学说付诸实践。对此,他在《有关宪法及保障之反思》的序言中开宗明义道:“我的著作有一大优点,它表明自由完全可以存在于立宪君主制之下。”《有关宪法及保障之反思》中有关王权特性的章节,无疑是全书中最具原创性的部分。贡斯当认为将王权与其他权力区分开来,是一切政治机构之关键。君主立宪制的一大优点,就是它可以在国王身上建立起一种中立性的权力。国王真正关心的并不是让行政、立法和司法这三种权能中的任何一种去推翻其他两种,而是让它们互相支持、协调行动。王权处于其他三种权力之间又高于这三者,它是一个上级权力,同时又是一项中介性权力,它对保持平衡具有强烈的关切。为了真正使国王能担当起中立权的角色,贡斯当特别强调不可将王权与行政权相混淆。为此,他在《有关宪法及保障之反思》第一章开篇中指出:“人们可能十分讶异我将王权与行政权做了区分。这一区分虽然一直鲜为人知,却事关宏旨。它可谓是整个政治体制的核心所在。”
一八一四年贡斯当的《有关宪法及保障之反思》虽先于路易十八《宪章》问世,但由于两者发布的时间过于接近,贡斯当的宪政思想并未对《宪章》的起草起到实质性的影响。《宪章》是路易十八以国王的身份“钦赐”给法国的,它只是当时法国各方政治势力妥协的产物。在自由派看来《宪章》只不过对自由做了最低限度的保障,旧贵族和教士则仅把《宪章》视为一种过渡性的让步而已。在这种情形下,复辟还不到一年,路易十八便不得不再次让位于拿破仑也就不足为奇了。颇为反讽的是,贡斯当真正有机会在现实层面落实他的宪政理念,恰恰是在一八一五年“百日王朝”时期与十三年前将其逐出保民院的拿破仑合作起草的《帝国宪法补充条款》。《帝国宪法补充条款》颁布一个多月后,一八一五年五月贡斯当又出版了一部以评论新宪法形式写成的专著《适用于所有代议制政府尤其是法国现行宪法的政治原则》。不过若将一八一五年《政治原则》与《有关宪法及保障之反思》做细致的对比,便会发现两书的结构虽颇为不同,后者的正文却几乎全部被挪置到了前者之中。当然追本溯源,这些间接摘引的段落,又直接源于贡斯当更早期的手稿。从某种意义上而言,一八一五年的《政治原则》是贡斯当对其前几部政治著作所做的一种创造性的转化与综合。书中有关权力分立与制衡的“技术性”或“程序性”部分,有相当篇幅承袭自《论共和宪制在一大国之可行性》;其中关于自由原则的部分,基本援引自《适用于所有政府的政治原则》;有关立宪君主制的部分,则直接摘自《有关宪法及保障之反思》。 虽然在一八一五年《政治原则》中贡斯当承认“人们将会经常发现,在我所发表的研究里不仅有着和我之前的作品相同的思想,而且还有相同的语汇”,但另一方面,相对于其前几部宪政著作,一八一五年的《政治原则》无疑更具包容性与综合性。在“重新”写成的《政治原则》中,贡斯当不但修正了《论共和宪制在一大国之可行性》中过于激进的共和主义立场和《适用于所有政府的政治原则》中过于自负的自由主义论点,还完善了其一年前在《有关宪法及保障之反思》中提出的君主立宪制理论。他力图根据法国社会的历史传统,整合、接续其共和主义的思想遗产,同时吸纳保守派与激进派最具号召力的洞见,竭力将民主的原则(人民主权、代议制)、自由的理念(实业自由、言论自由、宗教自由、个人自由等)与传统的因素(王权与贵族的影响)有机地整合起来。
虽然《帝国宪法补充条款》从一八一五年四月底颁布至七月初被废除,只有两个半月的时间,随着拿破仑兵败滑铁卢,它旋即被“复活”了的路易十八《宪章》取代,但事实上,《帝国宪法补充条款》及以评论新宪法形式写成的一八一五年《政治原则》却奠定了法国现代议会制的理论基石。
四、现代自由民主体制之思想先驱
一八二九年,贡斯当在其生前出版的最后一部文集《文学与政治杂论集》的序言中,如此总结他一生的志业:“四十年来,我始终捍卫同一个原则,那就是一切领域内的自由,即宗教、哲学、文学、实业、政治的自由……当人们很好地理解了两个世纪来所酝酿的、近四十年来所展现的巨大的危机,并支持全人类正在努力迈向的更好的理念和制度之时,人们就应当赞同我所想的一切……在所有的个体间绝对平等地分配权利,应当而且将很快就会成为所有文明国家里一切政府存在的首要条件……我认为这就是人类正在开始向前迈进的社会状态,实现这一社会状态乃是众望所归,因此可以说是现时代的目的所在。”实现法国大革命所彰显的自由与平等的理念,是贡斯当终生奋斗不渝的目标。虽然他发现在政治实践的过程中,时常会出现自由与平等并不完全相容的情景,但他坚信在终极理念上,它们却是一体两面、密不可分的。贡斯当真正的贡献在于根据大革命后的重建经验,对十八世纪法国最深刻的政治思想家孟德斯鸠和卢梭的理论做一种创造性的转化与综合,从而更加有效地应对现代商业社会中日益凸显的自由与平等的共存问题。
一八三零年贡斯当去世以后西方社会的发展进程,也进一步证实了他的远见与睿智。十九世纪三十年代奥尔良派在法国所建立起来的体制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贡斯当所构想的君主立宪理论,一八四八年七月王朝的突然崩溃也恰好从反面表明了这一体制在哪些方面与贡斯当的理论相背离。在一八四八至一八五二年短短的四年时间内,从二月革命到六月起义再到第二共和国成立,法国的政局可以说以高度浓缩的方式,再一次重演了一七八九至一七九九年的革命历程。法国一八四八年的“二次革命”最终以小拿破仑政变而告终,但一八四八年失败了的革命却在某种程度上以预言的方式向人们显示,政治变革既不像社会主义者期待的那样快,也不像保守主义者希望的那样慢,而是沿着自由主义的改良路线逐步前进。
贡斯当的宪政理论经历了从早年的共和主义到中年的自由主义再到晚年的君主立宪主义的多次演变,表明其政治理念是开放的和与时俱进的。为此,贡斯当的政治学说被意大利政治学家马斯泰罗内誉为一种“介于反动与革命、专制君主制与人民民主制之间的有效解决方式”。随着十九世纪七十年代第三共和国的建立,在经历了近一个世纪的动荡与摸索之后,现代自由民主体制终于在法国确立下来。法国经历了连续的极端主义实验的结果,唯一可能的道路就是中间道路。共和主义与自由主义的进路逐渐合流之后,其终端乃是宪政自由主义之滥觞。就从民主发展为“自由主义的民主”、自由主义发展成“民主的自由主义”而言,贡斯当可谓功不可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