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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系将代理分类为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在立法上由于代理显名主义,仅规定了直接代理,而没有规定间接代理制度.与间接代理相类似的是英美法系的隐名代理.在英美法系,隐名代理也被视为代理的一种形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代理活动日益多样化、广泛化和复杂化,是否承认间接代理在我国民事法律制度中的地位就成为值得研究的立法与理论问题,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