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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使用的法律属性问题有着重大的实践意涵,我国法学界对此一直存在理解偏差。运用大陆法系主观权利和客观权利两分法以及霍菲尔德的权利理论,论证了合理使用是使用者的特权,是一种客观权利爨法律规范的属性和正当化根据的不同都不会影响合理使用的特权或窖观权利属性。如果著作权人利用合同或者技术带施妨碍使用者实现合理使用,使用者也无法获得法律的强制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