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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司法鉴定这种最应该具有技术中性的活动已经失去信任,司法还能支撑多少信用呢?
一个成熟的商业社会也是一个信用社会。我以为信用社会是由三根基本支柱撑起的平台,一根是交易信用,一根是金融信用,再一根是司法信用。司法信用有两个方面:一是司法本身的信用,即立法、执法过程中的法律刚性程度;一是社会信用,即社会中的人们对司法的实际信任程度。司法信用的两个方面,尤其以社会信用体现司法的自然合法性,即司法的合自然法性,这种信用直接表现为人们对司法活动的信任程度。现代司法活动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技术环节是司法鉴定。由于司法鉴定的全部合理性都建立在信任的绝对性上,因此,越来越被采用的司法鉴定在目前中国,几乎可以说是成了衡量司法信用程度的一个标杆。但是,当考察这些年关于司法鉴定的案例时,却很令人有沮丧的感觉。
最近完成二审的邱兴华案,司法鉴定问题向公众暴露出了一个吊诡的症结。一个案件是否需要进行司法鉴定,对刑事案来说,从侦查阶段到判决、上诉乃至申诉阶段,是应该由相关机构、当事人及其家属、辩护人的意志决定的;对民事案来说,是应该由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意志决定的。但邱兴华案则告诉公众,在判决阶段,真正能决定进行司法鉴定的只能是审判机构。这种审判专权非常不合理地限制了控辩双方的意志,似乎,司法鉴定只是成了服务于审判的一种手段。因此,这个症结的实质所在,就是把司法鉴定异化为了一种权利需要,而出于权利需要的司法鉴定,则在技术的公正性上会滑入诡异的境地。
处于诡异境地的司法鉴定,必然引起经常的鉴定争执。据《南方都市报》等媒体最近报道,曾在2006年引起全国震动的湖北襄樊高莺莺案再起波澜,很直接的原因即在于对司法鉴定的争执。2006年8月18日,高莺莺案复查组向媒体通报复查结论,在侦查技术上很粗糙地认定了高莺莺为自杀身亡,其非常重要的核心依据就是高莺莺内裤精斑经鉴定属于高莺莺父亲,系高莺莺父亲伪证。这一由公安部重要干部领衔的复查组,所进行的精斑鉴定委托的鉴定单位是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也就是说,在我国现有体制下,该中心与复查组不能撇清避嫌关系。问题更在于,由于司法鉴定的诡异境地,在目前高天虎诬告谄害罪案起诉阶段,即使检察院放弃了原鉴定证据,推荐并决定由上海原属司法部的司法鉴定中心重新鉴定,高天虎及其家属也仍然采取不信任态度。
高莺莺案或高莺莺父亲高天虎诬告谄害罪案的司法鉴定争执,突出了人们对司法鉴定的不信任态度。而司法鉴定的争执在湖南女教师黄静裸死案中,更是演绎了一场可以载入史册的悲剧。2003年2月,黄静裸死案发后,湘潭市公安局和湖南省公安厅第一次尸检认定,黄静系心脏疾病急性发作导致急性心、肺功能衰竭猝死,湖南省公安厅第二次尸检认定黄静系正常死亡,两次鉴定出具了三份有差异的鉴定。2003年7月,南京医科大学受托作出的鉴定结论认为黄静死于心脏病和肺梗死的理由不充分,提出黄静属非正常死亡。2003年8月,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认为:“黄静因风湿性心脏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肺梗死致死缺乏证据。”2004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进行第五次鉴定,认定“被鉴定人黄静在病理改变的基础上,因姜俊武采用比较特殊的方式进行性活动而触发死亡。”问题更在于,在法律上,法院弃用的前五份鉴定其实都是具有效率的,因此,人们的疑问并不因法院的判决而得到真正解决。
无论是高莺莺案还是黄静裸死案,虽然争执都集中在司法鉴定上,所直接体现的是司法鉴定的信用危机,但这仍然只是表象,掩盖其中的更是一种司法信用危机,这种危机甚至可以认为暗示了司法信用在摇摇欲坠。当司法鉴定这种最应该具有技术中性的活动已经失去信任,司法还能支撑多少信用呢?当司法信用失去支撑,信用社会还能建立和维持吗?
一个成熟的商业社会也是一个信用社会。我以为信用社会是由三根基本支柱撑起的平台,一根是交易信用,一根是金融信用,再一根是司法信用。司法信用有两个方面:一是司法本身的信用,即立法、执法过程中的法律刚性程度;一是社会信用,即社会中的人们对司法的实际信任程度。司法信用的两个方面,尤其以社会信用体现司法的自然合法性,即司法的合自然法性,这种信用直接表现为人们对司法活动的信任程度。现代司法活动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技术环节是司法鉴定。由于司法鉴定的全部合理性都建立在信任的绝对性上,因此,越来越被采用的司法鉴定在目前中国,几乎可以说是成了衡量司法信用程度的一个标杆。但是,当考察这些年关于司法鉴定的案例时,却很令人有沮丧的感觉。
最近完成二审的邱兴华案,司法鉴定问题向公众暴露出了一个吊诡的症结。一个案件是否需要进行司法鉴定,对刑事案来说,从侦查阶段到判决、上诉乃至申诉阶段,是应该由相关机构、当事人及其家属、辩护人的意志决定的;对民事案来说,是应该由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意志决定的。但邱兴华案则告诉公众,在判决阶段,真正能决定进行司法鉴定的只能是审判机构。这种审判专权非常不合理地限制了控辩双方的意志,似乎,司法鉴定只是成了服务于审判的一种手段。因此,这个症结的实质所在,就是把司法鉴定异化为了一种权利需要,而出于权利需要的司法鉴定,则在技术的公正性上会滑入诡异的境地。
处于诡异境地的司法鉴定,必然引起经常的鉴定争执。据《南方都市报》等媒体最近报道,曾在2006年引起全国震动的湖北襄樊高莺莺案再起波澜,很直接的原因即在于对司法鉴定的争执。2006年8月18日,高莺莺案复查组向媒体通报复查结论,在侦查技术上很粗糙地认定了高莺莺为自杀身亡,其非常重要的核心依据就是高莺莺内裤精斑经鉴定属于高莺莺父亲,系高莺莺父亲伪证。这一由公安部重要干部领衔的复查组,所进行的精斑鉴定委托的鉴定单位是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也就是说,在我国现有体制下,该中心与复查组不能撇清避嫌关系。问题更在于,由于司法鉴定的诡异境地,在目前高天虎诬告谄害罪案起诉阶段,即使检察院放弃了原鉴定证据,推荐并决定由上海原属司法部的司法鉴定中心重新鉴定,高天虎及其家属也仍然采取不信任态度。
高莺莺案或高莺莺父亲高天虎诬告谄害罪案的司法鉴定争执,突出了人们对司法鉴定的不信任态度。而司法鉴定的争执在湖南女教师黄静裸死案中,更是演绎了一场可以载入史册的悲剧。2003年2月,黄静裸死案发后,湘潭市公安局和湖南省公安厅第一次尸检认定,黄静系心脏疾病急性发作导致急性心、肺功能衰竭猝死,湖南省公安厅第二次尸检认定黄静系正常死亡,两次鉴定出具了三份有差异的鉴定。2003年7月,南京医科大学受托作出的鉴定结论认为黄静死于心脏病和肺梗死的理由不充分,提出黄静属非正常死亡。2003年8月,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认为:“黄静因风湿性心脏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肺梗死致死缺乏证据。”2004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进行第五次鉴定,认定“被鉴定人黄静在病理改变的基础上,因姜俊武采用比较特殊的方式进行性活动而触发死亡。”问题更在于,在法律上,法院弃用的前五份鉴定其实都是具有效率的,因此,人们的疑问并不因法院的判决而得到真正解决。
无论是高莺莺案还是黄静裸死案,虽然争执都集中在司法鉴定上,所直接体现的是司法鉴定的信用危机,但这仍然只是表象,掩盖其中的更是一种司法信用危机,这种危机甚至可以认为暗示了司法信用在摇摇欲坠。当司法鉴定这种最应该具有技术中性的活动已经失去信任,司法还能支撑多少信用呢?当司法信用失去支撑,信用社会还能建立和维持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