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文章从经济法与民商法的视角出发,论证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具有相应的正当性。其代表了更高层次的法益,是基金管理人中各类相关主体长远利益的实现路径,也是基金管理公司成为基金管理人的资格与要求,是应当遵循的上位原则。并且,权利制衡与法制现状视角下的客观分析亦表明存在着承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正当性的客观必要与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