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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事权”,是指人们从事某项社会活动或事业时,为了保证活动和事业的完成,相应应具有的权力。这种权力包括决策权、指导权、协调权和控制权等。并且这种权力是与一定的责任和义务相联系的,有权力就要负责任,就要承担义务。如果有权力者由于尽责不力或指导不当造成了任务延缓完成或完成不好,那么事权的承担者即事权主体,将被判作对活动或对事业的“失职”。 当前,我国正在进行的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从其性质和特征上讲,是一项广泛深刻的社会变革和社会活动,因而为了更好地完成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的任务,也有一个正确认识其事权和事权主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