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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甲与买方乙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共同申请完成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后来,人民法院应乙的起诉,以显失公平为由,撤销了甲、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据此可知,买方乙应当将已经转移登记到自己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返还给卖方甲,但是,该返还的房屋所有权如何登记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