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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固始县一学校小学生将具有人身危险性的玩具手枪带到学校,向同学射击,不料击中一学生的眼睛,致伤者右眼残疾。2009年12月30日,固始县人民法院审结该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认定被告姚某的法定代理人和郭陆滩镇中心学校各承担85%、15%的责任,分别赔偿原告唐某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34440.64元、6077.7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