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工会行使权利的法律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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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工会法》是调整工会活动关系的基本法。它为保障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规定了工会的权利和义务。从这个意义上说,它就是工会权利的保障法。新《工会法》增强了对工会组织、职工群众、工会干部权利的保护力度,这对于保护工人阶级的利益,最终确立工人阶级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关系中的主人翁地位,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关键词:新《工会法》;工会权利;法律保障制度
  一、《工会法》对工会组织合法权益的保护性规定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因此对工会组织合法权益的保护,就是保护保护者的合法权益。工会法对此作了多方面的规定。
  1.保护工会组织的法人地位
  《工会法》第14条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工会法承认工会的法人资格,就意味着法律对工会组织的成立,对工会的财产和经费,对工会的名称、机构和场所,对工会行使民事权力的行为都将依法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工会法》第12条)
  2.对基层工会组织的保护
  《工会法》第12条规定:“基层工会所在的企业终止或者所在的事业单位、机关被撤销,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告上一级工会。”这就是说,基层工会一旦成立,除非其所在企业终止或者所在的事业、机关单位撤销,并报上一级工会知情的情况下,才能撤销。否则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撤销基层工会。
  相应的基层工会主席作为法人代表,任何组织和个人也无权随意调动其工作或撤销其职务。这在《工会法》第17条中作了明确规定。
  3.对工会经费和财产的保护
  《工会法》第43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45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第46条规定:“工会的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第47条规定:“工会所属的为职工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其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这些法律规定为工会开展工作和维权活动提供了最基本的物质保证。
  4.对工会民主监督权的保护
  《工会法》第20条第4款规定:“企业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第21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第23条规定:“工会依照国家规定对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进行监督。”第24条规定:“工会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企业应当及时研究答复”。第25条规定:“工会有权对企事业单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应当给予协助。”第26条规定:“职工因公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参加。工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关系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以上内容就是对工会民主监督权的保护性规定,谁侵犯了这些权力,谁就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对职工、干部合法权益的保护性规定
  工会干部是工会组织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载体。因此对工会干部的合法权益能否建立可靠的保障机制,是关系到工会组织能否发挥维权作用的重大问题。工会法对工会干部的合法权益也作了明确的保护性规定。
  1.对职工群众经济权益的保护
  《工会法》第33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劳动就业、工资、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时,应当吸收同级工会参加研究,听取工会意见。”第28条规定:“工会参加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第20条规定:“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第21条规定:“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职工认为企业侵犯其劳动权益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这些法律规定主要突出了对职工经济权益的保护。
  2.使工会骨干分子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从事工会工作
  《工会法》第13条规定:“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第40条规定:“基层工会的非专职委员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参加会议或者从事工会工作,每月不超过三个工作日”。第10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可以建立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女职工人数较少的,可以在工会委员会中设女职工委员。”
  三、维护职工的社会保障权益的对策
  1.加强工会社会保险监督
  基层工会要充分运用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等方式,监督用人单位执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以及企业年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督促用人单位履行法定义务,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及时支付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
  2.积极为职工提供帮助
  一是指导和帮助受到事故伤害或职业病危害的职工及亲属。二是参加各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好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工作。三是对工伤职工进行慰问,协同行政做好伤病长休职工的管理工作。四是帮助下岗失业人员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申领有关社会保障待遇。五是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参考文献:
  [1]施璐.论我国工会监督权实施中的法律问题及其对策.经济法.华中师范大学,2013
  [2]姜颖.工会法法律责任的确立与完善.《工会理论与实践》,2002年2期
  [3]吕伯温.试论工会行使权利的法律保障.《工会理论与实践》,2002年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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