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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第1条增加了隐匿、销毁会计资料罪,该罪的犯罪客体为国家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犯罪对象为依法应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隐匿、销毁会计资料罪与妨害清算罪、偷税罪、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存在区别,行为人为了掩盖偷税、贪污、妨害清算、骗取出口退税犯罪而隐匿、销毁会计资料的应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