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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国家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案件时有发生。这个问题应当引起高度重视。
不负责任
2000年6月,私营企业三和公司负责人陈某找到某区财政局局长李某,要求财政局下属单位担保中心为三和公司向银行贷款提供担保。同年9月,李某明知三和公司经营状况不好,欠财政局下属单位投资公司数千万元借款到期未归还,在未对三和公司提供的反担保抵押物进行审查并办理相关抵押登记手续情况下,不顾担保中心有关领导的反对,擅自决定并安排担保中心与三和公司、华夏银行重庆分行签订协议,让担保中心为三和公司贷款2000万元提供担保。2001年6月,三和公司贷款到期后仍欠华夏银行贷款1640万元,于是李某安排财政局下属单位道隆公司贷款1700万元,用于担保中心替三和公司归还欠款。由于三和公司向担保中心提供的反担保抵押物系虚构,且公司长期经营亏损,资不抵债,处于停产状态,其对担保中心的欠款1640万元已无力偿还。
1997年6月,李某在既不了解私营企业东寅公司资信状况、借款实际用途情况,也没有安排人员核实东寅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及办理相关抵押登记手续情况下,擅自决定投资公司向东寅公司借款990万元,借款到期后,东寅公司欠款590万元无法收回。
李某作为区财政局局长,工作严重不负责任,造成2230万元国有财产遭受损失的严重后果,受到了开除党籍和行政开除处分,并受到了法律追究。
滥用职权
2003年4月,市某国有酿造公司经理汪某个人决定,将酿造公司下属红星厂拥有的磁器口正街340平方米房屋的产权转让给个体老板唐某,并安排公司设备开发部部长杨某、红星厂厂长黄某等人具体办理。经协商并报汪某同意,以2002年3月红星厂改制时的评估价57万元为标准,酿造公司于2003年9月以52.5万元的价格将340平方米房屋转让给唐某并办理了产权转让手续。经会计师事务所评估,该房屋转让时的价值为167万元。
汪某在任职期间,滥用职权,违反《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在未报行业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批准,未按规定对转让房产进行评估,以及未与公司有关领导和部门集体研究的情况下,擅自决定将167万元的国有资产以52.5万元转让给个人,造成110余万元国家财产损失。汪某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和法律追究。杨某、黄某等负有直接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的其他5名党员领导干部分别受到开除党籍、撤销党内职务、党内严重警告、警告处分。
自作主张
2001年6月,巴南区法院通知国有企业市棉麻公司向该院申报对重庆第六棉纺织厂的债权,该公司综合办公室主任陈某收到该通知后,既未向公司总经理王某汇报,也未按照法律规定向巴南区法院申报债权,导致公司丧失应收重庆第六棉纺织厂810余万元债权。2002年7月,王某得知公司丧失810余万元的国有债权后,既未采取有效措施挽回债权也未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1998年6月,市棉麻公司与重庆第二棉纺织厂核对了双方的往来账。2000年5月,双方再次核对了往来账(棉麻公司的对账单已遗失),确定公司拥有债权本金780余万元。2001年2月,王某担任市棉麻公司总经理后,仅根据账上反映的1998年对账情况,认为公司对重庆第二棉纺织厂的债权已于2000年5月超过诉讼时效,便将其作为自然债权管理,且未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2002年7月,公司工作人员从重庆第二棉纺织厂取得了2000年5月的对账单,王某才得知公司的780余万元债权诉讼时效应从2000年5月重新计算,但王某仍未采取措施挽回债权也未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2004年6月案发后,调查组根据领导批示,会同有关人员多次同重庆第二棉纺织厂沟通协调,重新核对了双方的往来账,挽回了1160余万元(含利息)债权的诉权。
王某作为公司总经理,不认真履行职责,发现公司债权以及债权的诉权丧失后,既不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也不采取措施积极挽回债权,造成丧失国有债权及其诉权共计1160余万元,负有主要领导责任;陈某作为公司综合办公室主任,负责公司债权债务诉讼工作,自作主张,造成公司丧失国有债权810余万元的严重后果,负有直接责任。王某、陈某分别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和留党察看两年处分。
不负责任
2000年6月,私营企业三和公司负责人陈某找到某区财政局局长李某,要求财政局下属单位担保中心为三和公司向银行贷款提供担保。同年9月,李某明知三和公司经营状况不好,欠财政局下属单位投资公司数千万元借款到期未归还,在未对三和公司提供的反担保抵押物进行审查并办理相关抵押登记手续情况下,不顾担保中心有关领导的反对,擅自决定并安排担保中心与三和公司、华夏银行重庆分行签订协议,让担保中心为三和公司贷款2000万元提供担保。2001年6月,三和公司贷款到期后仍欠华夏银行贷款1640万元,于是李某安排财政局下属单位道隆公司贷款1700万元,用于担保中心替三和公司归还欠款。由于三和公司向担保中心提供的反担保抵押物系虚构,且公司长期经营亏损,资不抵债,处于停产状态,其对担保中心的欠款1640万元已无力偿还。
1997年6月,李某在既不了解私营企业东寅公司资信状况、借款实际用途情况,也没有安排人员核实东寅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及办理相关抵押登记手续情况下,擅自决定投资公司向东寅公司借款990万元,借款到期后,东寅公司欠款590万元无法收回。
李某作为区财政局局长,工作严重不负责任,造成2230万元国有财产遭受损失的严重后果,受到了开除党籍和行政开除处分,并受到了法律追究。
滥用职权
2003年4月,市某国有酿造公司经理汪某个人决定,将酿造公司下属红星厂拥有的磁器口正街340平方米房屋的产权转让给个体老板唐某,并安排公司设备开发部部长杨某、红星厂厂长黄某等人具体办理。经协商并报汪某同意,以2002年3月红星厂改制时的评估价57万元为标准,酿造公司于2003年9月以52.5万元的价格将340平方米房屋转让给唐某并办理了产权转让手续。经会计师事务所评估,该房屋转让时的价值为167万元。
汪某在任职期间,滥用职权,违反《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在未报行业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批准,未按规定对转让房产进行评估,以及未与公司有关领导和部门集体研究的情况下,擅自决定将167万元的国有资产以52.5万元转让给个人,造成110余万元国家财产损失。汪某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和法律追究。杨某、黄某等负有直接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的其他5名党员领导干部分别受到开除党籍、撤销党内职务、党内严重警告、警告处分。
自作主张
2001年6月,巴南区法院通知国有企业市棉麻公司向该院申报对重庆第六棉纺织厂的债权,该公司综合办公室主任陈某收到该通知后,既未向公司总经理王某汇报,也未按照法律规定向巴南区法院申报债权,导致公司丧失应收重庆第六棉纺织厂810余万元债权。2002年7月,王某得知公司丧失810余万元的国有债权后,既未采取有效措施挽回债权也未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1998年6月,市棉麻公司与重庆第二棉纺织厂核对了双方的往来账。2000年5月,双方再次核对了往来账(棉麻公司的对账单已遗失),确定公司拥有债权本金780余万元。2001年2月,王某担任市棉麻公司总经理后,仅根据账上反映的1998年对账情况,认为公司对重庆第二棉纺织厂的债权已于2000年5月超过诉讼时效,便将其作为自然债权管理,且未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2002年7月,公司工作人员从重庆第二棉纺织厂取得了2000年5月的对账单,王某才得知公司的780余万元债权诉讼时效应从2000年5月重新计算,但王某仍未采取措施挽回债权也未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2004年6月案发后,调查组根据领导批示,会同有关人员多次同重庆第二棉纺织厂沟通协调,重新核对了双方的往来账,挽回了1160余万元(含利息)债权的诉权。
王某作为公司总经理,不认真履行职责,发现公司债权以及债权的诉权丧失后,既不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也不采取措施积极挽回债权,造成丧失国有债权及其诉权共计1160余万元,负有主要领导责任;陈某作为公司综合办公室主任,负责公司债权债务诉讼工作,自作主张,造成公司丧失国有债权810余万元的严重后果,负有直接责任。王某、陈某分别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和留党察看两年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