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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精神损害赔偿的含义
所谓精神损害赔偿是受害人因人格利益或身份利益受到损害或者遭受精神痛苦而获得的金钱赔偿。规定精神损害赔偿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
二、其他国家对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
许多大陆法系国家、欧盟和我国台湾地区规定,生命、健康或者名誉、隐私等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如《俄罗斯民法典》第1100条规定,在以下情况,无论致害人有无过错,均应补偿精神损害:高度危险来源造成公民生命或者健康损害;非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采用羁押和具结不离境的强制手段、以拘留或劳动履行的方式非法处以行政处罚而给公民造成损害;低毁名誉、侵害人格尊严和商誉造成损害;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欧盟制定的《欧洲侵权责任法基本原则》第10-301条规定,受到人身伤害,或人格尊严、人身自由以及其他人身权利受到侵犯的,受害人应得到精神损害赔偿。当事人近亲中有人受到致死或虽不致命但极其严重伤害的,此当事人也有权得到精神损害赔偿。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195条第一款规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体、健康、名誉、自由、信用、隐私、贞操,或不法侵害他人人格权而情节重大者,被害人虽非财产上之损害,亦得请求赔偿相当之金额。其名誉被侵害者,并得请求为回复名誉之适当处分。
《德国民法典》中确立精神抚慰金即精神损害赔偿金迄今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2008年8月以前,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典第847条规定,在侵害身体或者健康,以及在剥夺人身自由的情况下,受害人所受损害即使不是财产上的损失,也可以因受损害而要求合理的金钱赔偿。对妇女犯有违反道德的犯罪或者不法行为,或者以欺诈、威胁或者滥用从属关系,诱使妇女同意婚外同居的,该妇女享有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原则上,只有当发生非合同的过错责任时,才会产生精神抚慰金。精神抚慰金具有双重功能,即补偿功能和让受害人获利心理平衡功能。根据《日本民法典》第710条和法院的判例,在三种情况下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一是侵害他人身体、自由、名誉导致精神损害的。二是侵害财产权导致精神损害的。例如侵害他人祖上传下来的财产,或者他人喜爱的宠物导致精神损害的,法院曾判决精神损害赔偿;三是侵害他人生命权导致死者的父母、配偶及子女受到精神损害的。
美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经历了一个发展变化过程。在早期的侵权责任法中,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依附于身体伤害,只有因身体伤害导致的精神损害才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现在,精神损害赔偿已经发展为一项独立的侵权责任形式。司法实践中,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况一般包括:一是因身体伤害导致精神损害的;二是因性骚扰、不合理解雇雇员以及性别歧视导致精神损害的;三是“旁观者”因亲眼目睹侵权人殴打第三人而受到精神损害,且第三人是“旁观者”近亲属的。
三、我国法律对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
2001年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是:侵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灭失或者毁坏。
1.侵害他人人身权益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侵害财产权益不在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之内。人身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监护权等,侵权人侵害了他人的人身权益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2.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并非只要侵害他人人身权益被侵权人就可以获得精神损害赔偿,本条规定,“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才能够获得精神损害赔偿,“严重精神损害”是构成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定条件。偶尔的痛苦和不高兴不能认为是严重精神损害。
3.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一般来说,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应当是直接遭受人身权侵害的本人。受到他人侵害致残,或者名誉等人身权益受到他人侵害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的,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此时,人身权被侵害的“他人”与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他人”是一致的,就是本人。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其中,赋予近亲属的请求权并没有明确排除精神损害赔偿。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可以考虑侵权人的主观状态、被侵权人的伤残情况和遭受精神痛苦的情形等。目前,一些省级法院掌握的标准是最高不超过五万元,有的市一般掌握的标准是最高不超过十万元。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也会随之发生变化。
4.精神损害的种类
根据精神损害客体的不同,学术界对精神损害分为以下几类:⑴故意施加的精神损害与过失所至的精神损害。根据人的主观过错不同,将精神损害分为故意施加的精神损害和过失所致的精神损害。⑵因侵权所产生的精神损害与因违约所产生的精神损害。根据造成精神损害发生的原因分为因侵权行为造成的精神损害和因违约行为造成的精神损害。前者指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人格造成的精神损害,后者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因违反合同约定义务而给他方当事人造成精神损害。中国立法和司法规定了因侵权行为而造成的精神损害,受害人可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对于因违约行为产生精神损害目前没有明确规定。⑶直接的精神损害和间接的精神损害。直接的精神损害是指侵权人的侵权行为直接针对特定民事主体即受害人本人并给其造成的精神损害;间接的精神损害是侵权行为未直接针对受害人本人,而给与受害人关系密切的亲属所造成的精神损害,即间接的精神损害。⑷侵害财产权所产生精神损害与侵害人身权所产生精神损害。司法解释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观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灭失或损毁,所有人可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这是对侵害财产权而引发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化。⑸一般程度的精神损害与严重的精神损害。以损害的程度不同可分为一般的精神损害和严重的精神损害。司法解释规定;因侵权致人一般精神损害,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采取非财产性的救济方式;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非财产性责任外,可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所谓精神损害赔偿是受害人因人格利益或身份利益受到损害或者遭受精神痛苦而获得的金钱赔偿。规定精神损害赔偿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
二、其他国家对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
许多大陆法系国家、欧盟和我国台湾地区规定,生命、健康或者名誉、隐私等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如《俄罗斯民法典》第1100条规定,在以下情况,无论致害人有无过错,均应补偿精神损害:高度危险来源造成公民生命或者健康损害;非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采用羁押和具结不离境的强制手段、以拘留或劳动履行的方式非法处以行政处罚而给公民造成损害;低毁名誉、侵害人格尊严和商誉造成损害;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欧盟制定的《欧洲侵权责任法基本原则》第10-301条规定,受到人身伤害,或人格尊严、人身自由以及其他人身权利受到侵犯的,受害人应得到精神损害赔偿。当事人近亲中有人受到致死或虽不致命但极其严重伤害的,此当事人也有权得到精神损害赔偿。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195条第一款规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体、健康、名誉、自由、信用、隐私、贞操,或不法侵害他人人格权而情节重大者,被害人虽非财产上之损害,亦得请求赔偿相当之金额。其名誉被侵害者,并得请求为回复名誉之适当处分。
《德国民法典》中确立精神抚慰金即精神损害赔偿金迄今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2008年8月以前,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典第847条规定,在侵害身体或者健康,以及在剥夺人身自由的情况下,受害人所受损害即使不是财产上的损失,也可以因受损害而要求合理的金钱赔偿。对妇女犯有违反道德的犯罪或者不法行为,或者以欺诈、威胁或者滥用从属关系,诱使妇女同意婚外同居的,该妇女享有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原则上,只有当发生非合同的过错责任时,才会产生精神抚慰金。精神抚慰金具有双重功能,即补偿功能和让受害人获利心理平衡功能。根据《日本民法典》第710条和法院的判例,在三种情况下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一是侵害他人身体、自由、名誉导致精神损害的。二是侵害财产权导致精神损害的。例如侵害他人祖上传下来的财产,或者他人喜爱的宠物导致精神损害的,法院曾判决精神损害赔偿;三是侵害他人生命权导致死者的父母、配偶及子女受到精神损害的。
美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经历了一个发展变化过程。在早期的侵权责任法中,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依附于身体伤害,只有因身体伤害导致的精神损害才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现在,精神损害赔偿已经发展为一项独立的侵权责任形式。司法实践中,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况一般包括:一是因身体伤害导致精神损害的;二是因性骚扰、不合理解雇雇员以及性别歧视导致精神损害的;三是“旁观者”因亲眼目睹侵权人殴打第三人而受到精神损害,且第三人是“旁观者”近亲属的。
三、我国法律对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
2001年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是:侵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灭失或者毁坏。
1.侵害他人人身权益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侵害财产权益不在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之内。人身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监护权等,侵权人侵害了他人的人身权益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2.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并非只要侵害他人人身权益被侵权人就可以获得精神损害赔偿,本条规定,“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才能够获得精神损害赔偿,“严重精神损害”是构成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定条件。偶尔的痛苦和不高兴不能认为是严重精神损害。
3.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一般来说,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应当是直接遭受人身权侵害的本人。受到他人侵害致残,或者名誉等人身权益受到他人侵害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的,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此时,人身权被侵害的“他人”与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他人”是一致的,就是本人。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其中,赋予近亲属的请求权并没有明确排除精神损害赔偿。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可以考虑侵权人的主观状态、被侵权人的伤残情况和遭受精神痛苦的情形等。目前,一些省级法院掌握的标准是最高不超过五万元,有的市一般掌握的标准是最高不超过十万元。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也会随之发生变化。
4.精神损害的种类
根据精神损害客体的不同,学术界对精神损害分为以下几类:⑴故意施加的精神损害与过失所至的精神损害。根据人的主观过错不同,将精神损害分为故意施加的精神损害和过失所致的精神损害。⑵因侵权所产生的精神损害与因违约所产生的精神损害。根据造成精神损害发生的原因分为因侵权行为造成的精神损害和因违约行为造成的精神损害。前者指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人格造成的精神损害,后者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因违反合同约定义务而给他方当事人造成精神损害。中国立法和司法规定了因侵权行为而造成的精神损害,受害人可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对于因违约行为产生精神损害目前没有明确规定。⑶直接的精神损害和间接的精神损害。直接的精神损害是指侵权人的侵权行为直接针对特定民事主体即受害人本人并给其造成的精神损害;间接的精神损害是侵权行为未直接针对受害人本人,而给与受害人关系密切的亲属所造成的精神损害,即间接的精神损害。⑷侵害财产权所产生精神损害与侵害人身权所产生精神损害。司法解释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观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灭失或损毁,所有人可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这是对侵害财产权而引发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化。⑸一般程度的精神损害与严重的精神损害。以损害的程度不同可分为一般的精神损害和严重的精神损害。司法解释规定;因侵权致人一般精神损害,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采取非财产性的救济方式;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非财产性责任外,可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