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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月,天津市工商局公布了该市流通领域的酱油、食醋质量监测结果。其中,广东开平市美富达调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美富达”酿造酱油因苯甲酸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而抽检不合格。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有关工作人员表示:此次质量监测依据GBl8186—2000《酿造酱油》、GBl8187—2000《酿造食醋》、GBl8623—2002《镇江香醋》和GB2760一1996《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重点检测了总酸、不挥发酸、可溶性无盐固形物、苯甲酸、山梨酸、糖精钠、甜蜜素、安赛蜜、氨基酸态氮、还原糖、全氮、铵盐等12项指标,抽检范围涉及北京、上海、天津、珠海、山东、山西、江苏、广东等8个省、市20家生产企业。主要不合格项目包括苯甲酸超标。检出属不得添加的甜蜜素,全氮指标不达标等。
针对抽查中发现的主要质量问题,对本次监测发现的质量不合格酱油、食醋,天津市工商局已责令受检经销单位全部下架停止销售,并依照法律法规实施处罚。全市经营者必须立即停止销售质量不合格的酱油、食醋,严格履行食品进货检查验收责任,确保所经销的食品质量安全。
专家观点:
苯甲酸超量可导致人体肠胃功能、血液酸碱度失调
国家副食品质检中心专家告诉记者:苯甲酸是一种使用范围很广的抗菌性防腐剂,在偏酸性条件下可抑制微生物的生长,而超量添加将危害食用者的健康,长期使用过多的苯甲酸还可能导致人体肠胃功能、血液酸碱度失调。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一1996)规定:酱油中苯甲酸含量应≤1.Og/kg。
律师观点:
消费者食用不合格食品危害人体健康,可按有关法律法规向厂商要求赔偿
针对此事,记者咨询了北京天坛律师事务所姚金钟律师,姚律师认为,消费者购买到不合格食品,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要求销售者退款。消费者食用不合格食品危害人体健康,可按有关法律法规向厂商要求赔偿。
相关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规定: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第三十二条规定: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整改:(一)质量问题严重的,必须立即停止该种不合格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四)对在制产品、库存产品进行全面清查,不合格产品不准继续出厂……(五)根据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关部门整改要求,在管理、技术、工艺设备等方面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建立和完善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七)按期提交整改报告和复查申请;(八)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整改复查和产品质量的复查检验。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有关工作人员表示:此次质量监测依据GBl8186—2000《酿造酱油》、GBl8187—2000《酿造食醋》、GBl8623—2002《镇江香醋》和GB2760一1996《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重点检测了总酸、不挥发酸、可溶性无盐固形物、苯甲酸、山梨酸、糖精钠、甜蜜素、安赛蜜、氨基酸态氮、还原糖、全氮、铵盐等12项指标,抽检范围涉及北京、上海、天津、珠海、山东、山西、江苏、广东等8个省、市20家生产企业。主要不合格项目包括苯甲酸超标。检出属不得添加的甜蜜素,全氮指标不达标等。
针对抽查中发现的主要质量问题,对本次监测发现的质量不合格酱油、食醋,天津市工商局已责令受检经销单位全部下架停止销售,并依照法律法规实施处罚。全市经营者必须立即停止销售质量不合格的酱油、食醋,严格履行食品进货检查验收责任,确保所经销的食品质量安全。
专家观点:
苯甲酸超量可导致人体肠胃功能、血液酸碱度失调
国家副食品质检中心专家告诉记者:苯甲酸是一种使用范围很广的抗菌性防腐剂,在偏酸性条件下可抑制微生物的生长,而超量添加将危害食用者的健康,长期使用过多的苯甲酸还可能导致人体肠胃功能、血液酸碱度失调。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一1996)规定:酱油中苯甲酸含量应≤1.Og/kg。
律师观点:
消费者食用不合格食品危害人体健康,可按有关法律法规向厂商要求赔偿
针对此事,记者咨询了北京天坛律师事务所姚金钟律师,姚律师认为,消费者购买到不合格食品,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要求销售者退款。消费者食用不合格食品危害人体健康,可按有关法律法规向厂商要求赔偿。
相关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规定: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第三十二条规定: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整改:(一)质量问题严重的,必须立即停止该种不合格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四)对在制产品、库存产品进行全面清查,不合格产品不准继续出厂……(五)根据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关部门整改要求,在管理、技术、工艺设备等方面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建立和完善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七)按期提交整改报告和复查申请;(八)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整改复查和产品质量的复查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