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新刑诉法对司法警察工作的影响及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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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涉及国家司法职权的调整,涉及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法中的权利、义务及其相互关系的调整,涉及公民的基本义务的保障。修改后刑诉法的颁布实施对司法警察执法理念、履职方式、工作機制提出了新的要求,对推动司法警察工作科学发展影响深远,现阶段做好调查研究工作,对贯彻执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积极应对司法警察工作中出现的新形势、新情况显得尤为重要。
  一、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涉及司法警察的工作内容
  1、将第四十三条改为第五十条,修改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2、将第四十六条改为第五十三条,修改为:"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3、第五十四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4、第五十五条:"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将第六十四条改为第八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6、"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7、将第九十一条改为第一百一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
  8、将第九十二条改为第一百一十七条,修改为:"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9、将第九十三条改为第一百一十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
  10、第一百二十一条:"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
  二、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对司法警察工作的影响
  (一)修改后刑诉法维持了"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虽然在实践中对于检察机关决定监视居住的,考虑到监视居住的执行主要在基层,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一直设到社区,民警每天工作在社区,而监察机关在社区没有派出机构,检察官的职能和司法警察的警力也决定了难以对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做到全天候监督。但是,由于公安机关警力有限、检察机关办案需要等原因,在检察机关决定监视居住的,检察机关应派出一至两名司法警察协助公安机关进行监视居住,由于检察机关对案件情况更为了解,在监视居住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会见、通信、人身控制等方面的要求更为具体明确,就避免了公安机关因不了解有关情况而出现的各种问题。这也要求了司法警察在配合自侦办案过程中要力求了解案情全部以及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详细信息,并在协助公安机关监视居住过程中过好各种突发事件的预案,保证监视居住的行之有效。
  (二)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细化了在询(讯)问过程中不当的方式方法以及非法证据的范围。针对有的地方、有的办案机关和办案人员不仅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实施刑讯逼供,而且对证人、被害人也是用暴力威胁手段非法取证,还有一些变相的刑讯逼供和精神折磨手段,它不以公然使用暴力、大人的方式表现出来,而是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采用饿、烤、冻、晒、熬等非法手段逼取口供,这些都严重侵犯了人权,在修改后的刑诉法中,对其方式方法以及非法取得的证据都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司法警察在配合自侦办案行使职权的时候,在保证办案安全的同时,对侦查人员的不当言行要加以约束,对出现刑讯逼供或变相刑讯逼供的现象要加以制止,切实保障好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权。   (三)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赋予了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决定采取技侦手段的权力,修改了侦查程序,完善各项侦查手段,提高打击犯罪的能力,增强侦查讯问程序的规范性,严防刑讯逼供。延长了传唤、拘传的时间,新设了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增加了询问证人的地点要求,扩充了查封、冻结、扣押的对象范围。这些都有助于解决长期以来自侦案件侦查手段受限的实际困难。司法警察工作只有融入检察机关自侦办案的过程中,并成为检察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司法警察才有其存在价值。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对进一步规范法警的执法行为具有重大意义,将进一步规范和保障警务值班、编队管理、用警派警、警务协作、信息沟通等执法行为的顺利运行,切实纠正有警不用和以检代警等问题。凡是应由司法警察履行的职责均应由司法警察执行,如传唤、拘传、提押、看管等工作。同时对司法警察围绕检察工作大局,突出参与、配合、服务、保障办案等方面提出更高要求,需要法警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提高安全防范意识,确保办案不发生任何事故。
  三、司法警察工作应对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的主要措施
  (一)加强学习培训,引导干警准确把握立法精神,熟練掌握具体的法条规定。组织司法警察加强自学,深入领会新刑事诉讼法的本质内容。采用听专家讲座、召开学习研讨会等方式开展业务培训,掀起贯彻执行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高潮。对照修改前后法律条文的变化,增强贯彻执行法律的自觉性。从法律上明确司法警察的性质地位、职责职权、机构设置、管理体制和编制比例等。加强司法警察发展方向的理论研究,加快构建司法警察理论体系,为推进司法警察工作改革创新提供理论支撑。
  (二)进一步加强司法警察执法规范化、队伍专业化、管理科学化建设严格按照高检院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建设标准,全面落实编队管理,采取"一案一派、一事一派",警员履行职责和完成任务后,主动归队报告述职。确保司法警察统一管理、统一使用、统一协调、统一办公、统一考核。
  (三)进一步加强警用装备和警务保障,全面落实《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警用装备配备标准》,司法警察的装备建设直接关系到法警工作的质量,现代化的装备是提高司法警察实战能力、全面履行职责的有力保障。根据办案工作需要,本着先急后缓分步实施的原则,有计划地配备警械、防护器材、通讯设备及交通工具,提升司法警察的保障能力。
  (四)积极服务自侦办案。进一步深化 "检警协作"办案机制,明确司法警察在案件执行层面的职责任务,积极探索参与和保障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途径和方式,认真总结工作经验,进一步形成分工明确、协作有力、责任落实、监督到位、规范高效的司法警察队伍。要切实增强履职意识,找准履行警务保障职能的切入点、结合点和着力点,全面担负起服务检察业务工作、维护检察工作秩序、保障执法办案工作的神圣职责,更好地发挥司法警察工作的警务保障作用。
  作者简介:赖联同,男,1984年出生,浙江苍南人,苍南县人民检察院干部,研究方向:检察基础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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