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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长期以来,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一直是决定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和现代化进程的关键性问题,也是关系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的根本性问题。没有农业的牢固基础和农业的积累与支持,就不可能有国家的自立和工业的发展;没有农村的稳定和全面进步,就不可能有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全面进步;没有农民的小康就不可能有全国人民的小康。而新农村住房建设是新农村顺利进行的关键,因此解决好新农村住房问题是新农村建设的首要问题。
关键词 新农村现状建设原则
根据长期在农村的经历和对国家建设新农村的理解,关于新农村住房建设笔者有以下几点看法:
一、新农村住房建设提出的背景
农业丰,则基础牢;农村稳,则社会安;农民富,则国家昌。只有8亿农民全员加入现代化进程,才能盘活国民经济全局,实现可持续发展;只有广大农村的落后面貌明显改变,才能实现更大范围、更高水平的小康。为此,中央审时度势,在十六届五中全会上作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战略决策,为今后我国农村勾画出了“生产发展、生活富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新蓝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指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反映一定时期农村社会以经济发展为基础,以社会全面进步为标志的社会状态。具体而言,所谓“新农村”包括5个方面,即新房舍、新设施、新环境、新农民、新风尚。这五者缺一不可,共同构成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范畴。即要因地制宜地建设各具民族和地域风情的居住房,而且房屋建设要符合“节约型社会”的要求;要完善基础设施建设,道路、水电、广播、通讯、电信等配套设施要俱全,让现代农村共享信息文明;生态环境良好、生活环境优美。因此规划好农村住房问题是建设新农村的重中之重。
二、我省新农村住房建設的基本现状
河南省是人口大省,但长期以来,河南大部分农村地区的人居环境不能令人满意,住宅质量普遍不高。在河南省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如何看待农村民居的现状,如何解决农村民居存在的问题,提高农民居住环境的质量,是我们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农村住宅建设现状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1、住房建设分散没有规律
农村住房几乎完全是由农民自己筹资建设,很少有外界力量参与。许多农户寻觅坡地,山地及村头、村尾建房,形成布局分散的自然式农宅。随着近年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建房日益增多,但由于农村建房的分散性,建房时没有做长远的打算,当人口增加或功能不合理时又扩建或重建,存在很大的不稳定性和随意性。
2、部分农民处于被动消极甚至抵制状态
新农村住房建设总的来说还是很受农民欢迎的,但还有小部分农民并不是很支持新农村住房建设。在纳雍县龙场镇寨乐乡调研的时候发现,虽然国家对新农村住房改建有一定补助,农民自己修建一楼,修建二楼以上就会得到政府的补助,但是该村是典型的贫困村,部分农民基本生活都成问题,修建两层以上的新居遥不可及,所以并不支持甚至抵制新农村住房建设工作。
3、民居改造难度大,许多农民不愿意拆除旧宅
在贵州的大部分地区,民居分散,改造难度大,这是由贵州独特的地形地貌条件造成的。贵州山多地少,农居散布在山地间,交通和通信都不方便,民居呈点状分布,总体上很散,没有规律,不利于集中规划和建设。此外,由于部分住宅的结构不适合在原有的基础上进行翻新,只能拆除。而这些农民不愿意拆除旧宅。因为拆除后建设新居农民还要承担购买建筑材料、搬迁、装修楼房等费用,许多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缺少其他收入来源,必须靠借贷才能完成新居改建,这样他们很难承受这样的经济压力,产生抗拒心理。
4、新农村住房建设总体规划不合理
首先,绝大部分农村没有按照《城乡规划法》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要求进行总体规划,造成了有的地方存在村庄布局分散、规模小、交通不便、社会功能不完善等问题。其次,有的村民自行建造住宅,缺全局意识,导致住宅分布不规律。有些村民修建新房,并不在旧房上翻新,而是从新选址,一户多宅,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此外,村民单户独立式住宅比较多,住房面积偏大;有些村民相信风水迷信,认为自家西边邻居的房顶不能高过自家的房顶,迫使有些农民建造了“假三层”楼房,从外观上看是三层,实际上只有两层,浪费了许多的建筑材料。
为消除农民心里疑虑我们在建设中对新农村住房建设的性质和原则做了详细说明:
三、新农村住宅建设的性质和原则
1、新农村住宅建设,不能改变农民住宅的权属,不能改变农民的宅基地权益,其仅是有权进行规划,并且规制将要发生的住宅建设行为。将要发生的新农村住宅建设,必须符合规划,否则不能获得建设许可。农民之间,可以通过权利的流转,平衡农民间的住宅供需。纵使某一地块上的已有房屋不符合规划要求,也不能在没有农民许可的情形下处分,只能在农民许可前提下或者农民获得合理的补偿后,才能依法处分。新农村住宅建设,是依靠法治重新分配和调整农村住宅的行为。
2、新农村住宅建设的基本原则
我国进行新农村住宅建设,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没有固定原则指导的新农村住宅建设,是随意性的新农村建设,不能产生预期的效果。我国新农村住宅建设,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保持农村性质不变原则
新农村住宅建设是使农村换上新颜,不是要改变农村为非农村。新农村住宅建设,是在原来农村住宅基础上的建设。新农村住宅建设,是区别于小城镇建设、城镇化和城市化的建设行为。
(2)保护农民权益为中心原则
我国进行新农村住宅建设,根本目标是要改善农村的经济社会状况,更好地保护农民的权益,不断地增进农民利益。是否有利于增进农民的合法权益,是衡量新农村住宅建设的一个重要标准。只要是不能增进农民权益的新农村住宅建设,必须叫停。新农村住宅建设过程中,必须保障农民的生产和生活条件。
(3)生态规划先行原则
新农村住宅建设规划,应以保护农村原生态为标准,规划不伤害农村原生态。新农村住宅建设规划,必须遵从保护农民权益为中心原则。新农村住宅建设规划,不能改变农民正在使用的房屋的现状,其
规划的范围仅是农民不使用的房屋、破旧无人居住的房屋以及闲置的宅基地。农民正在居住和为生活所需的房屋,是农民生活的基础。新农村住宅建设,在没有为农民提供已有的替代房屋前,不能处分农民的这些房屋。
四、新农村住宅建设与农村生态保护
新农村住宅建设,是在统一规划下的住宅建设。新农村住宅建设,必须保持农村的生态环境不变,保持农村的田园风光不变。新农村住宅建设,是生态住宅建设。
1. 新农村住宅建设与农田保护
农田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国家政策。新农村建设,不能违背这一政策,侵害农田。农田是农村的基本社会保障资源,侵犯农田就是侵犯农民获得社会保障的权利。
2. 新农村住宅建设与田园风光保护
“村庄的形成都有其自然、历史等渊源和经济、社会条件,千百年来形成的风格各异的村落民居,承载了丰富的文化、民俗等人文信息,是一笔宝贵遗产,不仅是农民安居乐业的重要基础,而且是多少中华儿女魂牵梦萦的精神家园。我国的农村具有自然生态的特点,新农村住宅建设,不能破坏千百年来形成的农村自然生态、田园风光。新农村住宅建设,不能破坏农村的这些自然生态、田园风光,必须避免“高楼林立”和“千村一面”。 我国有些农村的“农家乐”,就是利用农村的田园风光,吸引市民前来休憩。“农家乐”是在保持农村田园风光前提下的住宅,是一种不同于城市的居住状态,不但建设了新住宅,也保护了农村生态,这是新农村住宅建设值得借鉴的范例。
总之新农村住房建设不仅可以改善农户的居住条件,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还可以整洁美化村容,优化生活环境,改善生产条件,加快生产发展,增加农民收入,促进乡风文明和加强民主管理,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因此,在新农村建设中要通过政府管理,社会关注,大众参与,因村制宜等各种手段,克服各种问题,切实推进新农村建设,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关键词 新农村现状建设原则
根据长期在农村的经历和对国家建设新农村的理解,关于新农村住房建设笔者有以下几点看法:
一、新农村住房建设提出的背景
农业丰,则基础牢;农村稳,则社会安;农民富,则国家昌。只有8亿农民全员加入现代化进程,才能盘活国民经济全局,实现可持续发展;只有广大农村的落后面貌明显改变,才能实现更大范围、更高水平的小康。为此,中央审时度势,在十六届五中全会上作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战略决策,为今后我国农村勾画出了“生产发展、生活富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新蓝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指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反映一定时期农村社会以经济发展为基础,以社会全面进步为标志的社会状态。具体而言,所谓“新农村”包括5个方面,即新房舍、新设施、新环境、新农民、新风尚。这五者缺一不可,共同构成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范畴。即要因地制宜地建设各具民族和地域风情的居住房,而且房屋建设要符合“节约型社会”的要求;要完善基础设施建设,道路、水电、广播、通讯、电信等配套设施要俱全,让现代农村共享信息文明;生态环境良好、生活环境优美。因此规划好农村住房问题是建设新农村的重中之重。
二、我省新农村住房建設的基本现状
河南省是人口大省,但长期以来,河南大部分农村地区的人居环境不能令人满意,住宅质量普遍不高。在河南省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如何看待农村民居的现状,如何解决农村民居存在的问题,提高农民居住环境的质量,是我们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农村住宅建设现状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1、住房建设分散没有规律
农村住房几乎完全是由农民自己筹资建设,很少有外界力量参与。许多农户寻觅坡地,山地及村头、村尾建房,形成布局分散的自然式农宅。随着近年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建房日益增多,但由于农村建房的分散性,建房时没有做长远的打算,当人口增加或功能不合理时又扩建或重建,存在很大的不稳定性和随意性。
2、部分农民处于被动消极甚至抵制状态
新农村住房建设总的来说还是很受农民欢迎的,但还有小部分农民并不是很支持新农村住房建设。在纳雍县龙场镇寨乐乡调研的时候发现,虽然国家对新农村住房改建有一定补助,农民自己修建一楼,修建二楼以上就会得到政府的补助,但是该村是典型的贫困村,部分农民基本生活都成问题,修建两层以上的新居遥不可及,所以并不支持甚至抵制新农村住房建设工作。
3、民居改造难度大,许多农民不愿意拆除旧宅
在贵州的大部分地区,民居分散,改造难度大,这是由贵州独特的地形地貌条件造成的。贵州山多地少,农居散布在山地间,交通和通信都不方便,民居呈点状分布,总体上很散,没有规律,不利于集中规划和建设。此外,由于部分住宅的结构不适合在原有的基础上进行翻新,只能拆除。而这些农民不愿意拆除旧宅。因为拆除后建设新居农民还要承担购买建筑材料、搬迁、装修楼房等费用,许多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缺少其他收入来源,必须靠借贷才能完成新居改建,这样他们很难承受这样的经济压力,产生抗拒心理。
4、新农村住房建设总体规划不合理
首先,绝大部分农村没有按照《城乡规划法》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要求进行总体规划,造成了有的地方存在村庄布局分散、规模小、交通不便、社会功能不完善等问题。其次,有的村民自行建造住宅,缺全局意识,导致住宅分布不规律。有些村民修建新房,并不在旧房上翻新,而是从新选址,一户多宅,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此外,村民单户独立式住宅比较多,住房面积偏大;有些村民相信风水迷信,认为自家西边邻居的房顶不能高过自家的房顶,迫使有些农民建造了“假三层”楼房,从外观上看是三层,实际上只有两层,浪费了许多的建筑材料。
为消除农民心里疑虑我们在建设中对新农村住房建设的性质和原则做了详细说明:
三、新农村住宅建设的性质和原则
1、新农村住宅建设,不能改变农民住宅的权属,不能改变农民的宅基地权益,其仅是有权进行规划,并且规制将要发生的住宅建设行为。将要发生的新农村住宅建设,必须符合规划,否则不能获得建设许可。农民之间,可以通过权利的流转,平衡农民间的住宅供需。纵使某一地块上的已有房屋不符合规划要求,也不能在没有农民许可的情形下处分,只能在农民许可前提下或者农民获得合理的补偿后,才能依法处分。新农村住宅建设,是依靠法治重新分配和调整农村住宅的行为。
2、新农村住宅建设的基本原则
我国进行新农村住宅建设,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没有固定原则指导的新农村住宅建设,是随意性的新农村建设,不能产生预期的效果。我国新农村住宅建设,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保持农村性质不变原则
新农村住宅建设是使农村换上新颜,不是要改变农村为非农村。新农村住宅建设,是在原来农村住宅基础上的建设。新农村住宅建设,是区别于小城镇建设、城镇化和城市化的建设行为。
(2)保护农民权益为中心原则
我国进行新农村住宅建设,根本目标是要改善农村的经济社会状况,更好地保护农民的权益,不断地增进农民利益。是否有利于增进农民的合法权益,是衡量新农村住宅建设的一个重要标准。只要是不能增进农民权益的新农村住宅建设,必须叫停。新农村住宅建设过程中,必须保障农民的生产和生活条件。
(3)生态规划先行原则
新农村住宅建设规划,应以保护农村原生态为标准,规划不伤害农村原生态。新农村住宅建设规划,必须遵从保护农民权益为中心原则。新农村住宅建设规划,不能改变农民正在使用的房屋的现状,其
规划的范围仅是农民不使用的房屋、破旧无人居住的房屋以及闲置的宅基地。农民正在居住和为生活所需的房屋,是农民生活的基础。新农村住宅建设,在没有为农民提供已有的替代房屋前,不能处分农民的这些房屋。
四、新农村住宅建设与农村生态保护
新农村住宅建设,是在统一规划下的住宅建设。新农村住宅建设,必须保持农村的生态环境不变,保持农村的田园风光不变。新农村住宅建设,是生态住宅建设。
1. 新农村住宅建设与农田保护
农田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国家政策。新农村建设,不能违背这一政策,侵害农田。农田是农村的基本社会保障资源,侵犯农田就是侵犯农民获得社会保障的权利。
2. 新农村住宅建设与田园风光保护
“村庄的形成都有其自然、历史等渊源和经济、社会条件,千百年来形成的风格各异的村落民居,承载了丰富的文化、民俗等人文信息,是一笔宝贵遗产,不仅是农民安居乐业的重要基础,而且是多少中华儿女魂牵梦萦的精神家园。我国的农村具有自然生态的特点,新农村住宅建设,不能破坏千百年来形成的农村自然生态、田园风光。新农村住宅建设,不能破坏农村的这些自然生态、田园风光,必须避免“高楼林立”和“千村一面”。 我国有些农村的“农家乐”,就是利用农村的田园风光,吸引市民前来休憩。“农家乐”是在保持农村田园风光前提下的住宅,是一种不同于城市的居住状态,不但建设了新住宅,也保护了农村生态,这是新农村住宅建设值得借鉴的范例。
总之新农村住房建设不仅可以改善农户的居住条件,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还可以整洁美化村容,优化生活环境,改善生产条件,加快生产发展,增加农民收入,促进乡风文明和加强民主管理,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因此,在新农村建设中要通过政府管理,社会关注,大众参与,因村制宜等各种手段,克服各种问题,切实推进新农村建设,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