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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第183条确立了公司僵局的司法解散制度.为在公司僵局中饱受困扰的股东们带来了一丝曙光.然而,由于这是一个概括性的规定,导致了实践中的诸多困惑,反映了该制度的设计仍然值得推敲.同时,目前解决公司僵局的唯一路径--司法解散也无法满足公司治理日益发展中的需要.对我国而言,要解决公司僵局的问题,不仅仅需要进一步明确化和具体化第183条的规定,更需要给股东更多的选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