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创业板公司治理制度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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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随着越来越多的企业在创业板上市,我国创业板公司的公司治理缺陷越发引人注目。为了确保创业板上市公司的高成长性,迫切需要内外协调完善我国创业板公司治理制度。
  关键词:创业板 上市公司 公司治理
  
  创业板市场的推出在很大程度上为中小企业解决了融资难的问题,为许多创新型高科技企业的发展提供了强大支持。但是相比主板市场的成熟企业,创业板市场上市公司规模小,还处于成长初期,抵抗市场风险的能力较弱,尤其是公司的治理结构还很不完善,缺乏权力制衡。因此,创业板上市公司若想取得持续性的成功,除了需要不断巩固技术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以外,还必须大力加强公司治理,建立科学、完备、高效的法人治理结构。与此同时,我国的证券监管部门也需要健全外部监管体系,推动创业板上市公司更好更快的发展。
  
  一、我国创业板公司治理特征及缺陷
  
  第一,“家族色彩”浓厚,经营风险较高。首批28家创业板上市公司中实际由家族或类似家族组团控股并负责运营的公司有20家,占比高达71.43%。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大多数是民营中小企业,这些企业很多都是由家族企业发展而来的,因此家族式管理模式在创业板上市公司中比较明显。虽然家族治理模式在民营企业创立初期具有很多优势,但随着企业规模不断扩大,这种治理模式的不足就会渐渐显露出来。
  第二,普遍缺乏监督与制衡机制。虽然创业板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通过上市得到了进一步完善,但是创业板公司的股权较为集中,企业创立者及其家族成员掌握了大部分控制权,这样导致在公司内部难以形成有效的监督与制衡机制。因此,中小股东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
  第三,市场监管体系尚不完善。由于创业板市场运行时间不久,证监会、深交所出台的相关制度难以同创业板上市公司实现无缝对接。截至目前,围绕创业板更多的是创业板的发行、上市和交易的制度设计,而对于创业板上市公司后续监管方面规章制度的制定基本上处于空白。除此之外,关于创业板上市公司如何退市,如何转板等问题,相关的证券监管部门还没有出台合理有效的政策。
  
  二、美国创业板公司治理现状及启示
  
  第一,从美国创业板公司内部治理的角度来看:一是公司的股权结构高度分散。上市公司的股票均直接或间接地掌握在公众手中,股票的持有者主要是个人和家庭以及机构投资者。二是董事会成员中多数由独立董事担任,通常在NASDAQ上市的公司董事会中仅有两名执行董事,其余均为独立董事。三是美国NASDAQ各上市公司均设置了若干个专业委员会,以便充分发挥董事会的决策与监督制衡作用。
  第二,从纳斯达克市场监管的角度来看:一是具备严格的监管体系,纳斯达克市场由美国证券交易商协会(NASD)对上市公司、做市商、经纪商、投资者等进行监督,同时与SEC、联邦调查局、美国律师协会、税务局共同查处市场违规行为。二是退出机制健全有效,纳斯达克市场制定了较为严格的公司持续上市标准,达不到标准的公司将被摘牌。持续上市标准既包括像股价、公司市值等数量标准,也包括信息披露、治理结构等非数量标准。三是转板机制便捷灵活,低层次市场中的企业,如纳斯达克资本市场中的中小企业,经过发展满足高层次市场条件后,就可以通过简便的程序在高层次市场上市;高层次市场中的企业不再满足高层次市场的维持上市条件,但是仍然满足低层次市场上市条件的,可以在低层次市场中挂牌。另外,场外交易市场(OTCBB)与纳斯达克也是连通的,即只要场外交易市场的企业符合一定的条件就可以在资本市场上市,从纳斯达克退市的企业也可以申请到场外交易市场挂牌。
  对照我国创业板企业公司治理的现状,美国纳斯达克市场的成功经验值得我们借鉴。首先,我国的创业板企业公司的治理提倡向“股权结构多元化的公司制”方向发展。加强董事会建设,提高独立董事的比例,积极采取各种具体措施增强董事会的监督作用。其次,我国需进一步完善创业板市场监管体系,充分发挥证券业协会、上市公司协会等自律性组织的自律管理功能,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监督作用。另外,创业板市场应尽快构建好退市制度,使上市公司不敢放松管理。最后,需要制定各层次市场之间的转板机制,大力发展三板市场。
  
  三、对策建议
  
  (一)内部治理
  针对我国创业板大多数上市公司因“家族色彩”而导致的决策效率低、经营风险高以及制衡与监督机制严重缺乏等不利情形,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改善:
  第一,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的决策和监督作用。一是公司法应该规定创业板上市公司的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人数或比重,并把独立董事的人数和资格是否符合要求作为在创业板上市的条件之一。对独立董事人员的表决采用累积投票制,使中小股东能够选出代表自己利益的独立董事。在公司初创期可以只设两、三名独立董事,但随着公司规模的不断扩张,公司独立董事的数量和比重应有相应的扩大,以此来保证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重大影响和重要地位。二是在选举由股东代表组成的监事时,如果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在30%以上,建议采用累积投票制,以防止控股股东操纵监事会,使监事会形同虚设。另外随着公司不断发展,有必要随之提高监事会成员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以确保监事会的职权能够得到充分发挥。三是尽量避免董事长和总经理由同一人担任,吸收相关技术型、管理型人才进入董事会和监事会以提高决策和监督水平。另外,要改变独立董事和监事的待遇直接受制于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局面。
  第二,对核心技术人员和高管实施股票期权。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多为高成长性的科技创新型企业,其可持续发展依赖于核心技术的成熟、商业创新模式的有效运作,而这些离不开优秀的技术骨干和德才兼备的高级管理人员。因此为了保持公司长期稳定发展,有必要实施合理的股权激励计划以提高研发人员和管理层的积极性,吸引和稳定人才,避免核心人才的流失。
  第三,加强对募集资金的内部监控。上市公司应该针对所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进度建立内部公告制度,使董事会和监事会便于监控资金流向,有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另外,董事会和监事会要警惕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通过关联交易占用上市公司所募集的资金,通过隧道效应转移上市公司的利益。为此,上市公司有必要建立实际控制人与公司的资金往来内部监控制度以避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滥用控制权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二)外部治理
  第一,进一步完善创业板信息披露制度。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规模较小,稳定性较差,抵御风险能力较弱,容易出现股价波动的情况。针对这些情形,我国的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交所等有必要加强对创业板公司的监管。监管部门应对信息披露进行严格要求,及时将公司的变化让投资者知道,真正做到证券法所规定的“信息披露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相关部门应制定详细的、适应创业板企业的披露标准和规定。上市企业也应就企业情况定期报告以做到自我监督。此外,针对创业板公司抵御风险能力较弱这一特征,要求上市公司就可能影响企业盈利前景的因素进行预测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向投资者公告。同时,为防止创业板也像主板市场一样变成“圈钱”板,证监会应该要求上市公司定期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使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更加透明。
  第二,建立良好的退市制度。虽然创业板推出不久且上市公司基本上经营状态都还不错,但从创业板的长远发展和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来看,有必要尽早构建退市制度。为了避免出现像主板上市公司“死而不退”的情况,创业板应该另辟蹊径,采用直接退市制度,即不经过ST直接退市。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公司一旦出现亏损就得退市,可以采用数量标准与非数量标准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指标来决定公司是否应该退市,如经营业绩、股价、公司治理结构和信息披露等。实施直接退市制度有助于刺激创业板上市公司加强公司治理,规范经营行为,因为一旦公司放松经营管理就很可能导致退市。此外,这也有利于保证创业板上市公司的整体质量,降低创业板市场的系统性风险。
  第三,制定各层次市场之间的转板机制。转板机制包括像高层次市场转板和向低层次市场转板。一方面,当创业板的中小企业经过快速发展,其规模、经营业绩等达到主板市场上市条件后,他们可以便捷地退出创业板,然后在主板上市。这不仅能够节省企业上市成本,还能够更好地吸引中小企业在创业板上市。另一方面,当创业板的中小企业经营不善,不再符合创业板持续上市条件而不得不退市时,他们可以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股份,这样有助于减少投资者的损失。
  总之,公司治理制度关系到我国创业板市场能否真正成功的关键,需要上市公司和监管部门一起努力完善。目前,我国创业板市场的公司治理亟待解决的问题很多,但同时改进的空间也很大,一言以蔽之,我国创业板公司治理任重而道远。
  (作者单位:江西财经大学会计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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