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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府办[2018]6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15号)要求,切实做好我省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兜住兜牢民生底线,高质量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落实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责任有关事项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