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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和《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