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矫正对象作为一类特殊的法律主体,有必要对他们的隐私权进行适度的限制。限制其隐私权并不是目的,限制的目的恰恰在于更好地对矫正对象的隐私权予以保护。基于实现社区矫正的目的、保护社区居民知情权、协调好社区舆论监督和隐私权保护的需要,对矫正对象的隐私权进行必要的限制、有限度地给予保护就有了充分的理由,从而成为一种可行的路径。总体来看,当前我国对矫正对象隐私权的关注是不足的,在加强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监管、帮助公众树立正确的观念、完善权利救济制度等方面还有待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