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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伴随着网络购物时代的来临和人们在生活中对安全便捷支付的需求,第三方支付方式应运而生。目前看来,第三方支付仍存在很多的漏洞和弊端,因而在充分了解并分析其现状的基础上,必须对其发展与立法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才能保障其正常发展,使之为我们的生活提供最大的便利。
关键词:第三方支付;立法;监管
一、第三方支付市场的发展过程
2010年出台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正式对第三方支付行为进行了相关的法律规范,为加速我国第三方支付的法制化进程迈出了重要的一步,从第三方支付方式的出现到相关管理办法的出台究竟经历了怎样的发展过程,我们通过几次标志性的事件来进行阐释。
大体上来说,我国第三方支付的发展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从1998年电子商务支付初步建成,并在小范围内开展了第三方支付服务,但由于当时网络消费的不发达及网民基数较小,并未引起相关注意。[1]截至2003年,伴随着网民数量的急剧增加和网络消费的极速增长,带有安全中介性质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正式出现并被大量应用,同时带来了第三方支付交易平台的迅速发展,大量的第三方支付平台随之产生,对其进行约束规范的相关管理办法及法律规定也陆续出台,第三方支付也从简单的购物消费扩展到了各行各业,并从单一的消费服务逐步扩展到了融资服务。再到2010年相关管理细则的正式出台,第三方支付企业被正式纳入到国家金融体系监管的范畴中。
二、第三方支付市场的现状评价
首先,第三方支付在十余年的发展过程中从最初的新兴金融产品到成为今天人们不可或缺的交易方式,在我国金融服务建设过程中占据了重要的地位,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仍待开发和进一步规范完善。第三方支付平台现今已经发展成了人们日常消费乃至金融支付体系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大量出现,极大的缓解了银行的现金支取压力,丰富了金融支付体系的层次,从而从根本上降低了金融支付的风险及运营成本。
其次,第三方支付能够刺激并促进新兴企业的发展,满足其交易需求,同时,还能为不同企业量身定做适合其企业特色的支付方式及问题解决方案。很多企业在第三方支付平台出现之前都曾陷入过交易不顺畅,信任危机及交易成本过高等阻碍企业发展的困境。另外,第三方支付带来的最大便捷是满足小金额及零散客户的资金交易需求,有利于零散资金的快速流通,在盘活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广大中小企业也可以在享受便捷服务的过程中得以发展壮大。在当今交易信用普遍缺失的前提下,第三方支付强大的担保作用增强了商家的信任感和安全感,能够有效促进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
再次,第三方支付平台对于降低交易成本作用是显而易见的,无论是B2C的小型交易还是B2B的大宗交易,若不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交易则容易产生较多的交易疑虑及交易障碍,而第三方支付平台则在一定时间范围内对其资金进行代管,可在交易产生问题时申请资金撤回,并通过相关的第三方机构进行交易裁定,这样既提高了双方的支付效率同时也对双方的交易诚信进行了强制的有效约束,是对社会资源及人力成本的极大节约。第三方支付企业的出现使得经济社会的分工更加明确,商家可以把更多的精力放在产品的开发及相关服务上,而不必再对交易的风险进行过多分析和防范,而统一交由第三方支付平台来集中研究开发,从一家企业扩大至整个社会的范围来看,节约的成本是相当可观的。[2]这种高效的支付方式可以给商家带来更多的流动资金,有助于企业的发展。
第三方支付的发展符合我国对于经济高效、健康、循环发展的要求,具有极大的科技创新空间,能够有效支撑我国对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需求。第三方支付的发展空间还能大,通过不断的创新必将能够提高整个社会的整体经济效益,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三、第三方支付监管的立法情况
针对第三方支付问题,已有多个国家和地区纷纷通过了新的专门立法或修改了现行立法以将其囊括,如我国香港地区、澳大利亚、日本、韩国、印度、南非和菲律宾等国。一些代表性的国家已建立了较为成熟的第三方支付法律框架,譬如,在欧盟,仅针对网络支付及电子货币的立法就有数个指令。一般而言,第三方支付立法主要规范第三方支付服务提供商同用户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措施和电子签章的效力认定问题,以及欺诈行为的惩处措施。下文将对此进行概览性总结。
(一)欧盟的第三方支付立法
欧盟的第三方支付法律框架由两项欧盟指令组成,其一是《欧洲议会和欧洲联盟理事会关于经营和开办电子货币业务及其审慎性监管的第2000/46号指令》(下文简称为《电子货币指令》),其二是《欧洲议会和欧洲联盟理事会关于修正开办和经营信用业务的第2000/12号指令之第2000/28号指令》(下文简称为《信用业务修正指令》)。[3]根据欧盟各成员国中央银行发布的报告,欧盟各国已将上述两项指令的要求内化为国内立法。
然而,条例的实施必然存在困难,欧盟内部就监管方式问题亦正在进行热烈的讨论。讨论的问题包括哪些电子支付产品应作为电子货币来监管,现行监管框架是否需要根据支付服务的创新而做相应调整。《内部市场支付系统新法律框架》。
(二)美国的第三方支付立法
在美国,联邦政府没有设置相应机构来对非银行的支付服务供应商进行监管,因此,审慎性监管的责任落在了各州的银行监管机构身上。与欧盟通过专门立法实施监管不同,美国对非银行的支付服务供应商进行监管是现有法律自然延伸的结果,而非通过新的立法。
第三方支付机构属于金融机构还是非金融机构这个问题值得探讨。2010年9月1日《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定义为非金融机构。但是,在美国,第三方支付服务提供商被定义为提供货币服务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适用金融机构的监管规则。因此,我国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监管较为宽松、混乱。不如纳入金融机构的监管体系。
美国将第三方支付定义为金融机构,因此对其设立了较高的准入门槛,制定了严格的监管措施,在联邦监管层面,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准入管理主要表现为许可和注册两个方面。美国法典中规定,所有第三方支付机构都必须在财政部登记注册,而其他相关法律确立了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准入条件和许可登记制度,并且规定要严厉打击利用第三方支付从事金融犯罪的活动;此外,各州还对第三方支付机构规定了比银行更为严格的资本金储备要求,以保障其有充足的资金从事支付业务。
参考文献:
[1]马蔚华.网上支付与网上银行发展[J].金融世纪,2001,(1).
[2]王是,李揩乐.我国网络第三方支付的发展及风险探析[J].中国信用卡.2007.(6)/
[3]钟志勇.网上支付中的法律问题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43.
作者简介:邢楠(1988-),女,河北唐山人,华东政法大学2010级经济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学。
关键词:第三方支付;立法;监管
一、第三方支付市场的发展过程
2010年出台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正式对第三方支付行为进行了相关的法律规范,为加速我国第三方支付的法制化进程迈出了重要的一步,从第三方支付方式的出现到相关管理办法的出台究竟经历了怎样的发展过程,我们通过几次标志性的事件来进行阐释。
大体上来说,我国第三方支付的发展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从1998年电子商务支付初步建成,并在小范围内开展了第三方支付服务,但由于当时网络消费的不发达及网民基数较小,并未引起相关注意。[1]截至2003年,伴随着网民数量的急剧增加和网络消费的极速增长,带有安全中介性质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正式出现并被大量应用,同时带来了第三方支付交易平台的迅速发展,大量的第三方支付平台随之产生,对其进行约束规范的相关管理办法及法律规定也陆续出台,第三方支付也从简单的购物消费扩展到了各行各业,并从单一的消费服务逐步扩展到了融资服务。再到2010年相关管理细则的正式出台,第三方支付企业被正式纳入到国家金融体系监管的范畴中。
二、第三方支付市场的现状评价
首先,第三方支付在十余年的发展过程中从最初的新兴金融产品到成为今天人们不可或缺的交易方式,在我国金融服务建设过程中占据了重要的地位,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仍待开发和进一步规范完善。第三方支付平台现今已经发展成了人们日常消费乃至金融支付体系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大量出现,极大的缓解了银行的现金支取压力,丰富了金融支付体系的层次,从而从根本上降低了金融支付的风险及运营成本。
其次,第三方支付能够刺激并促进新兴企业的发展,满足其交易需求,同时,还能为不同企业量身定做适合其企业特色的支付方式及问题解决方案。很多企业在第三方支付平台出现之前都曾陷入过交易不顺畅,信任危机及交易成本过高等阻碍企业发展的困境。另外,第三方支付带来的最大便捷是满足小金额及零散客户的资金交易需求,有利于零散资金的快速流通,在盘活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广大中小企业也可以在享受便捷服务的过程中得以发展壮大。在当今交易信用普遍缺失的前提下,第三方支付强大的担保作用增强了商家的信任感和安全感,能够有效促进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
再次,第三方支付平台对于降低交易成本作用是显而易见的,无论是B2C的小型交易还是B2B的大宗交易,若不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交易则容易产生较多的交易疑虑及交易障碍,而第三方支付平台则在一定时间范围内对其资金进行代管,可在交易产生问题时申请资金撤回,并通过相关的第三方机构进行交易裁定,这样既提高了双方的支付效率同时也对双方的交易诚信进行了强制的有效约束,是对社会资源及人力成本的极大节约。第三方支付企业的出现使得经济社会的分工更加明确,商家可以把更多的精力放在产品的开发及相关服务上,而不必再对交易的风险进行过多分析和防范,而统一交由第三方支付平台来集中研究开发,从一家企业扩大至整个社会的范围来看,节约的成本是相当可观的。[2]这种高效的支付方式可以给商家带来更多的流动资金,有助于企业的发展。
第三方支付的发展符合我国对于经济高效、健康、循环发展的要求,具有极大的科技创新空间,能够有效支撑我国对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需求。第三方支付的发展空间还能大,通过不断的创新必将能够提高整个社会的整体经济效益,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三、第三方支付监管的立法情况
针对第三方支付问题,已有多个国家和地区纷纷通过了新的专门立法或修改了现行立法以将其囊括,如我国香港地区、澳大利亚、日本、韩国、印度、南非和菲律宾等国。一些代表性的国家已建立了较为成熟的第三方支付法律框架,譬如,在欧盟,仅针对网络支付及电子货币的立法就有数个指令。一般而言,第三方支付立法主要规范第三方支付服务提供商同用户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措施和电子签章的效力认定问题,以及欺诈行为的惩处措施。下文将对此进行概览性总结。
(一)欧盟的第三方支付立法
欧盟的第三方支付法律框架由两项欧盟指令组成,其一是《欧洲议会和欧洲联盟理事会关于经营和开办电子货币业务及其审慎性监管的第2000/46号指令》(下文简称为《电子货币指令》),其二是《欧洲议会和欧洲联盟理事会关于修正开办和经营信用业务的第2000/12号指令之第2000/28号指令》(下文简称为《信用业务修正指令》)。[3]根据欧盟各成员国中央银行发布的报告,欧盟各国已将上述两项指令的要求内化为国内立法。
然而,条例的实施必然存在困难,欧盟内部就监管方式问题亦正在进行热烈的讨论。讨论的问题包括哪些电子支付产品应作为电子货币来监管,现行监管框架是否需要根据支付服务的创新而做相应调整。《内部市场支付系统新法律框架》。
(二)美国的第三方支付立法
在美国,联邦政府没有设置相应机构来对非银行的支付服务供应商进行监管,因此,审慎性监管的责任落在了各州的银行监管机构身上。与欧盟通过专门立法实施监管不同,美国对非银行的支付服务供应商进行监管是现有法律自然延伸的结果,而非通过新的立法。
第三方支付机构属于金融机构还是非金融机构这个问题值得探讨。2010年9月1日《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定义为非金融机构。但是,在美国,第三方支付服务提供商被定义为提供货币服务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适用金融机构的监管规则。因此,我国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监管较为宽松、混乱。不如纳入金融机构的监管体系。
美国将第三方支付定义为金融机构,因此对其设立了较高的准入门槛,制定了严格的监管措施,在联邦监管层面,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准入管理主要表现为许可和注册两个方面。美国法典中规定,所有第三方支付机构都必须在财政部登记注册,而其他相关法律确立了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准入条件和许可登记制度,并且规定要严厉打击利用第三方支付从事金融犯罪的活动;此外,各州还对第三方支付机构规定了比银行更为严格的资本金储备要求,以保障其有充足的资金从事支付业务。
参考文献:
[1]马蔚华.网上支付与网上银行发展[J].金融世纪,2001,(1).
[2]王是,李揩乐.我国网络第三方支付的发展及风险探析[J].中国信用卡.2007.(6)/
[3]钟志勇.网上支付中的法律问题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43.
作者简介:邢楠(1988-),女,河北唐山人,华东政法大学2010级经济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