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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制度肩负着促进商品的流转、维护整个市场交易秩序的重要使命。我国《物权法》有关脱离物善意取得制度的疏漏与缺失,让每一个交易主体都处于不可预测的巨大风险之中,给市场交易秩序和交易规则造成了制度性破坏。因此,我国可以借鉴国外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经验,对脱离物善意取得制度进行完善。本文建议我国暂时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将盗窃物、贪污物、骗取物等纳入脱离物的范围;第三人通过拍卖、公共市场或经营同类商品的商店等处购买所得的物品以及货币、无记名证券等完全适用善意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