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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刑事庭审方式,在审判前、后需要一系列的配套刺度和程序,否则,其维护程序正义、保障辩护权的基本功能就难以实现。我国1996年刑事诉讼法以及新律师法“断章取义”地吸纳了当事人主义刑事庭审方式的某些因素,而未能有全面的制度考察,致使其在保障辩护权上不能如愿以偿。在未来的刑事诉讼法修改时,我们应进一步吸收当事人主义刑事诉讼的令状原则,赋予辩护方各项诉讼权利,完善与对抗制庭审方式相配套的制度和程序,以切实保障辩护权的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