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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完善证据制度的呼声不断高涨的背景下,对自认制度进行理论上的深入研究和挖掘也凸现出来。本文认为对自认性质的探索首先应区分诉讼上的自认和诉讼外的自认,并认为诉讼上自认的性质应界定为“观念通知说”,而否弃“意思表示说”;诉讼外的自认应定性为“区别说”,而摒弃“传闻法则例外说”和“情况证据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