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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非营利组织取得了蓬勃的发展,但中国的基本国情决定了中国非营利组织的特定型,以及暂时的不成熟性.本文将先详细描述中国非营利组织的基本现状,然后分析中国非营利组织的弊病,最后从法律角度提出解决办法。
关键词:NGO 事业单位 民办非企业单位 立法建议
一、中国现行法律对非营利组织的分类
依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 非营利组织主要指以下三类组织: 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 依据基金会管理办法 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基金会, 和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其中前两种获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后一种视不同情况获得法人、合伙或者个体的行为主体资格。按照现行民法通则的规定, 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四种法人具有民法中的法人地位。简而言之,在我国, 非营利组织不仅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也包括大量的事业单位, 如非营利医院、非营利学校和非营利科研机构等等。
二、中国非营利组织的发展现状以及弊病
1.中国特色NGO
中国社会近二十余年来的根本性变化就是, 由一个几乎是由国家唯一控制的单一领域进入到由国家( 或作为其代表者的政府) 、现代市场与公民社会三个组成部门并存、互动的新的格局。直至今天, 政府仍在延续它的职能退出进程, 市场与公民社会在融合基础上的分化要求也显出了更高的必要性。在这一背景下对公民社会领域, 或者所谓的第三部门进行考察就给人一种令人感兴趣的必要性, 而这一领域内的基本要素就是NGO[1]。
2.非政府组织的政府性与非营利组织的营利性
半官方化和营利化两种趋势成为民间组织健康发展的两大威胁, 前者是指NGO 依附于政府部门, 获取政府的资金, 遵从政府的指令; 后者是指NGO 通过举办实体等方式运作于市场、脱离了会员。它们的最终趋向目标分别是政府的公共组织与市场营利组织, 都偏离了NGO 的本质。可以从NGO 获取生存资源方式上看待这一问题。理论上, 一共可以有三种方式: 政府财政拨款或资助、市场中获取、社会来源( 社会捐赠或会员会费) 。政府与市场两个来源显然比社会来源更值得依赖、难度更低、更易作; 并且, 依赖市场者( 已经举办的实体) 与依赖政府者( 政府拨款与业务主管单位) 呈现两个极端, 与以公益性或会员目标的第三极相对。这一系列特征都最终促使NGO 朝向政府性与营利性蜕变[2]。
3.业务主管单位日益蜕变为政府与民间组织的脐带
NGO 在三个渠道上获取资源与其内部的微型三部门化没有必然的联系, 在NGO需要资源时, 既可以得到政府的帮助又可以自身经营获取。但为什么会产生这一结果呢?可以在制度上找出原因, 而在其半官方化这一点上, 则是业务主管单位体制的作用结果。具体表现在, 业务主管单位已经日益退化为为NGO 的资源提供者, 同时又通过这一提供掌握着对NGO 的某种控制权。业务主管单位是在帮助NGO 解决资金与来自政府的权力资源问题。
三、民间组织发展的立法建议
1.制定《民间组织法》, 逐步建立完善民间组织法律体系。从国家民政工作的实际需要来说, 民间组织登记管理的法规体系当然必要。不过从上述简要的初步分析来看,在行政法规与宪法之间缺乏一个位居“法律” 层次的立头也很明显。公民结社权是一项基本权利, 其所牵涉的主要不是对民间组织的管理间题, 它关系到每位公民, 可能牵涉到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环境等儿乎所有社会生活领域, 也与宪法确认的其他的公民权利和身由紧密联系。
目前, 法律层次的立法缺位, 已经导致居于行政法规层次的立法不堪重负, 既有超越立法权限的嫌疑, 也无能为力于改革开放后迅速变化的社会现实[3]。制定民间组织法, 重新赓{定或修改民间组织法规, 逐步建立完善民间组织法律体系, 是时势之必然, 法治所必需。
2.推进管理制度变革, 从控制型管理转向培育服务型管理以制定《民间组织法》为契机, 推进民间组织管理制度变革, 从控制型管理转向培育型管理, 是真正贯彻落实“ 小政府、大社会” 的政治体制改革方向, 促进并巩固民主法治建设的成果, 实践“ 善治” 的政治理想的必要之举。所谓“ 培育”,是指这种管理模式虽然同样考虑管理对象的成熟程度, 同样考虑管理对象的不当行为对国家、社会、他人及其自身可能带来的危害, 但它并非一般化地对管理对象采取不信任态度, 而是以管理对象的成长发育需要为出发点, 按其实际发育程度承认并保障其自治权利, 尽量尊重并培养管理对象的主体意识;同时, 对那些社会迫切需要、在政治、经济、文化领域发挥重要作用的民间组织(如环境保护组织)提供积极的政府支持, 扶植、促进公益民间组织的发展。所谓“ 服务”,是指这种管理模式的目的主要在于提供政府服务, 促进民间组织的责任意识, 提高民间组织的社会公信度[4]。
参考文献:
[1]张莉,风笑天.转型时期我国第三部门的兴起及其社会功能[J].社会科学(上海),2011, (9)
[2]张小劲.政治与社会非政府组织研究: 一个正在兴起的热门课题[J].宁波党校学报, 2010,(6)
[3]王绍光.多元与统一第三部门国际比较研究[M].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9
[4]吴锦良.政府改革与第三部门发展[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
关键词:NGO 事业单位 民办非企业单位 立法建议
一、中国现行法律对非营利组织的分类
依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 非营利组织主要指以下三类组织: 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 依据基金会管理办法 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基金会, 和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其中前两种获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后一种视不同情况获得法人、合伙或者个体的行为主体资格。按照现行民法通则的规定, 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四种法人具有民法中的法人地位。简而言之,在我国, 非营利组织不仅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也包括大量的事业单位, 如非营利医院、非营利学校和非营利科研机构等等。
二、中国非营利组织的发展现状以及弊病
1.中国特色NGO
中国社会近二十余年来的根本性变化就是, 由一个几乎是由国家唯一控制的单一领域进入到由国家( 或作为其代表者的政府) 、现代市场与公民社会三个组成部门并存、互动的新的格局。直至今天, 政府仍在延续它的职能退出进程, 市场与公民社会在融合基础上的分化要求也显出了更高的必要性。在这一背景下对公民社会领域, 或者所谓的第三部门进行考察就给人一种令人感兴趣的必要性, 而这一领域内的基本要素就是NGO[1]。
2.非政府组织的政府性与非营利组织的营利性
半官方化和营利化两种趋势成为民间组织健康发展的两大威胁, 前者是指NGO 依附于政府部门, 获取政府的资金, 遵从政府的指令; 后者是指NGO 通过举办实体等方式运作于市场、脱离了会员。它们的最终趋向目标分别是政府的公共组织与市场营利组织, 都偏离了NGO 的本质。可以从NGO 获取生存资源方式上看待这一问题。理论上, 一共可以有三种方式: 政府财政拨款或资助、市场中获取、社会来源( 社会捐赠或会员会费) 。政府与市场两个来源显然比社会来源更值得依赖、难度更低、更易作; 并且, 依赖市场者( 已经举办的实体) 与依赖政府者( 政府拨款与业务主管单位) 呈现两个极端, 与以公益性或会员目标的第三极相对。这一系列特征都最终促使NGO 朝向政府性与营利性蜕变[2]。
3.业务主管单位日益蜕变为政府与民间组织的脐带
NGO 在三个渠道上获取资源与其内部的微型三部门化没有必然的联系, 在NGO需要资源时, 既可以得到政府的帮助又可以自身经营获取。但为什么会产生这一结果呢?可以在制度上找出原因, 而在其半官方化这一点上, 则是业务主管单位体制的作用结果。具体表现在, 业务主管单位已经日益退化为为NGO 的资源提供者, 同时又通过这一提供掌握着对NGO 的某种控制权。业务主管单位是在帮助NGO 解决资金与来自政府的权力资源问题。
三、民间组织发展的立法建议
1.制定《民间组织法》, 逐步建立完善民间组织法律体系。从国家民政工作的实际需要来说, 民间组织登记管理的法规体系当然必要。不过从上述简要的初步分析来看,在行政法规与宪法之间缺乏一个位居“法律” 层次的立头也很明显。公民结社权是一项基本权利, 其所牵涉的主要不是对民间组织的管理间题, 它关系到每位公民, 可能牵涉到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环境等儿乎所有社会生活领域, 也与宪法确认的其他的公民权利和身由紧密联系。
目前, 法律层次的立法缺位, 已经导致居于行政法规层次的立法不堪重负, 既有超越立法权限的嫌疑, 也无能为力于改革开放后迅速变化的社会现实[3]。制定民间组织法, 重新赓{定或修改民间组织法规, 逐步建立完善民间组织法律体系, 是时势之必然, 法治所必需。
2.推进管理制度变革, 从控制型管理转向培育服务型管理以制定《民间组织法》为契机, 推进民间组织管理制度变革, 从控制型管理转向培育型管理, 是真正贯彻落实“ 小政府、大社会” 的政治体制改革方向, 促进并巩固民主法治建设的成果, 实践“ 善治” 的政治理想的必要之举。所谓“ 培育”,是指这种管理模式虽然同样考虑管理对象的成熟程度, 同样考虑管理对象的不当行为对国家、社会、他人及其自身可能带来的危害, 但它并非一般化地对管理对象采取不信任态度, 而是以管理对象的成长发育需要为出发点, 按其实际发育程度承认并保障其自治权利, 尽量尊重并培养管理对象的主体意识;同时, 对那些社会迫切需要、在政治、经济、文化领域发挥重要作用的民间组织(如环境保护组织)提供积极的政府支持, 扶植、促进公益民间组织的发展。所谓“ 服务”,是指这种管理模式的目的主要在于提供政府服务, 促进民间组织的责任意识, 提高民间组织的社会公信度[4]。
参考文献:
[1]张莉,风笑天.转型时期我国第三部门的兴起及其社会功能[J].社会科学(上海),2011, (9)
[2]张小劲.政治与社会非政府组织研究: 一个正在兴起的热门课题[J].宁波党校学报, 2010,(6)
[3]王绍光.多元与统一第三部门国际比较研究[M].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9
[4]吴锦良.政府改革与第三部门发展[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