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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改进接受捐赠的核算。《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事业单位接受固定资产捐赠时,根据捐赠者提供的有关单据或按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及接受捐赠时发生的相关费用确认入账价值,其会计分录为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接受非限定用途财物捐赠时,入账的计价依据与固定资产相同,不同的是接受捐赠时会计分录为借记“银行存款”或“材料”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同样是接受捐赠业务,处理方法却存在差异,一个是将接受的捐赠计入净资产,一个却是计人单位收入,而对于事业单位接受限定用途财物捐赠的核算,现行制度又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