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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定原则作为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物权法律制度的建构基础。传统的物权法定原则的解释导致了物权制度的僵化,运行中出现了不可避免的弊病。而基于物权法定原则内涵的科学把握与现代化阐释,物权法定原则与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并不相悖。对我国《物权法》第5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条文的理解与适用,必须坚持强制与自由和谐共生的理念,坚持物权法定的现代化发展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