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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非诉执行,是指行政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行政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履行行政决定所确定的义务,又不提起行政诉讼或者行政复议,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经过人民法院审查并裁定执行,使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的制度.行政非诉执行的最大特点是由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将违法行政行为排除在执行程序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