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法与礼法漫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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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到宗法思想,当今很多人往往以轻蔑或否定的态度对待之。其实,封建宗法思想是中国古代社会文明的产物,它既有使社会稳定、有序、发展的一面,也有影响社会进步的一面;既有使社会和谐、家族团结、凝聚人心的一面,也有自私、狭隘、排外和禁锢人们思想的一面。但无论如何,在中华文化的长河中,宗法文明、宗法文化都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它在推动中华民族的形成、发展与走向强势的过程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宗法文化的核心是血缘关系
  
  中国传统的宗法文化在夏代末期已现端倪,至商代基本形成,其在理论上、制度上走向完备则是在周代。隋代科举制的出现,打破了宗法制度的樊篱,至唐朝末年,曾一度瓦解;宋代宗室制度的出现,使宗法制度以新的形式再度兴起,并与政权、族权、神权和夫权相结合,一直延续到清朝末年。
  在中国古代,血缘关系不仅是一条重要的纽带,将国家、民族、家族、个人联系在一起,而且以之为基础,形成了国家政治制度、家庭伦理观念以及人际关系准则。
  1.由于血缘关系的神圣,从而形成了以之为基础的祖先崇拜。
  中国的宗教起源于对祖先神的崇拜。从甲骨文卜辞研究中人们发现,在商代祭祀记载中,只有祭祀祖先、祭祀黄帝的记录,没有祀天的记录。当时不论普通人,也不论统治者,都是“帝”、“祖”不分。这说明,氏族社会在殷人心目中有着强有力的地位,因而祖先与神是一元的。
  自从人们有了“天”的意识之后,“天人合一”的理论——“敬天明德”就产生了。“天”虽然是至高无上的神,但它是虚拟的,“德”才是实在的,那就是人、人的祖先,祖先才是唯一至高无上的神。
  2.由于血缘关系的神圣,从而形成了以“孝”为核心的道德观念。
  随着皇权的加强,在家国同构中,家的地位大大下降。为调和由此产生的矛盾,消除家族对皇权的威胁,使家族制度和国家制度融合为一,以“孝”为核心的道德伦理观念便应运而生,并逐步成为“百行之首”。
  孔子主张孝。《论语·学而》:“子曰:弟子入则孝,出则弟;谨而信,泛爱众,而亲仁。”《礼记·礼运篇》对此也有记述:“何谓人义?父慈、子孝,兄良、弟悌,夫义、妇听,长惠、幼顺,君仁、臣忠。十者谓之人义。”孟子也曾谈到圣人教人以德,德就是人伦。《孟子·滕文公上》:“使契为司徒,教以人伦: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
  家庭是社会构成的基本单位,“孝”作为伦理观念,其初衷主要是解决家庭成员间的责任与义务,做到“父慈子孝、兄友弟悌”,使之关系和谐。但由于“家国同构”,“孝”又具有了政治价值。《礼记·祭义篇》就明确地说:“事君不忠,非孝也。”此后出现的《孝经》还说孝是天规,“夫孝,天之经也,地之义也,人之行也”,直接将孝亲与忠君相联系,以孝劝忠。
  自汉武帝提出“以孝治天下”并以之为国策之后,孝的地位更加提升,成为伦理道德的核心,渗透于整个社会。于是,“百行孝为先”、“百贤孝为先”、“百善孝为先”成了全社会人人遵奉的圭臬。在中华民族的历史上,“舍生取义”、“天下兴亡,匹夫有责”、“位卑未敢忘忧国”之类的志士仁人之所以层出不穷,成为中华民族的脊梁,家国同构思想的支撑、忠孝道德的融合是其重要原因之一。
  3.由于血缘关系的神圣,从而形成了以之为基础的社会权力等级制度与秩序。
  权力与财富的归属与分配,是任何社会都不可回避的重要问题。宗法文化的核心是血缘关系,因而就社会政治、经济的权力归属与分配而言,仍是依人的血缘而明确区别的。
  宗法文化成熟于周公。其主要标志和核心内容有二:一是实行分封制,形成了“王(天子)——诸侯——卿——大夫——士——庶人”的等级序列;二是实行严格的嫡长继承制,明确嫡长是土地、财产和权力的继承者,从而形成了权力、财富归属、分配的新机制。
  这一机制的确立,不仅保障了各级贵族能够享有“世卿世禄”的固定特权,更重要的是明确了家庭之间的等级关系和政治隶属关系,达到了通过血缘关系将“家”(家族)与“国”更加牢固地结合在一起、进而巩固王权的目的。
  4.由于血缘关系的神圣,从而形成了以之为基础的礼乐制度。
  周公在总结夏商两代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一套完整的礼乐制度,作为各级贵族、士人以及庶民的规范。礼的作用在于“明贵贱,辨等列,顺少长”(《左传·隐公五年》),达到维护封建秩序的目的。其类别有吉礼、凶礼、军礼、宾礼、嘉礼之分,用于不同的事类和场所。所谓乐,即音乐、舞蹈和歌咏。不同等级、不同身份的人在举行各种礼仪时,只能用与个人身份相适应的音乐、舞蹈和歌咏。故有天子之乐、大夫之乐的区别,“天子八佾,诸公六,诸侯四”,否则就是僭越不道。孔子就要求人们“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论语·颜渊》)。
  在孔子看来,“礼”就是社会秩序,它既包含着“德”,也包含着“法”。在礼乐文化的浸染下,中国的宗法文化从东周以后,实际上一直是沿着“礼”、“理”相结合的“礼法”路线在发展。
  
  礼法文化与和谐社会
  
  宗法文化对中国社会的影响可以简要概括为“礼法”二字。在中国历史上,支撑“礼仪之邦”大厦的支柱就是礼法文化。
  1.礼法文化
  礼法文化内容相当丰富和宽泛。千百年来,它既包含有官方的主流意识,如统治阶级的思想,也包含有在官方思想影响下形成的民间意识、民间礼俗。
  秦朝的统一为中国文化的发展奠定了基础,百家争鸣从此让位于诸家融合。就占统治地位的思想而言,中国古代社会的主流意识中既有儒家的成分,也有法家的成分,同时还有道、释诸家的成分。因此可以说,中国古代社会不论任何朝代,既不是法治社会,也不是人治社会,而是以宗法思想中的礼制为核心的“礼法社会”。
  所谓“礼法”,就是礼制与法制的结合,就是道德与法律的结合。在中国古代社会,礼制不仅是以皇权为代表的官僚集团的活动,也完全渗透于民间与公共领域,无论在制度上、文化上,还是在意识形态领域,到处都有礼制的印痕。即如封建社会中的法律,也是封建礼制的体现,是将“礼”进一步合法化、具体化的重要形式。
  礼法保证了统治阶级内部及整个社会的稳定与有序。就“礼”的特质而言,既有“法”的内涵与作用,也有“德”的理念与意蕴。在社会发展进程中,有时侧重于“礼”中之“德”,有时侧重于“礼”中之“法”。用当代的理念来解释,可以说,“礼”兼具了习惯法、道德法与实在法三种品格,是形上与形下、天道与人道、道德与法律的高度统一。因此可以说,礼法体现了中华先祖的智慧与和谐思想。
  这是因为,“法”与“德”、“法治”与“德治”不仅是一个理论问题,更是一个关于社会如何运行与控制的实际问题。孔子主张治国以“礼”。他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不难看出,他的论述明显是侧重于德,侧重于礼。《左传》中曾多次说到礼,也是把它作为治国之术的。如《左传·隐公十一年》谈到礼时说:“礼,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者也。”《左传·庄公二十三年》:“礼,所以整民也。”荀子也是主张德治的,并且非常重视“礼”的作用,认为“礼”是治理国家的根本。他说:“礼者,人道之极也。”(《荀子·礼论》)又说:“人之命在天,国之命在礼。”(《荀子·强国》)他主张隆礼、贵义、尊法爱民。他说:“隆礼、贵义者其国治,简礼、贱义者其国乱。”(《荀子·议兵》)“隆礼尊贤而王,重法爱民而霸。”(《荀子·大略》)但鉴于时势的变化,荀子认识到德不是万能的,因而他更强调“法”。他说:“法者,治之端也”,“隆礼至法,则国有常”(《荀子·君道》)。荀子认为,“礼义”与“法度”各有自己的优点与局限,如果“隆礼”而“重法”,使二者并举,则可消除局限而互补,从而建设一个理想的礼法社会。
  2.和谐社会
  在中国古代社会,无论儒家和道家,也无论墨家和法家,都是把社会和谐作为政治治理的终极目标的,只是在实现的手段与途径上存在明显的不同——儒家主张以礼法为本,道家主张以自然为本,墨家主张以兼爱为本,法家主张以刑罚为本。由于儒家主张“和而不同”,因而中国古代社会最终选择了以儒家为主导,兼容道、法、墨的“礼法”治理思想以达到社会和谐。
  不论侧重于礼还是侧重于刑,作为治国之术,其目的都是使社会安定、和谐、发展。荀子认为,以武力统一是容易的,如何巩固统一,使国家不断得到发展才是最困难的,因而他主张“礼”、“法”并重,先霸后王。他的结论是:“凝士以礼,凝民以政”(《荀子·议兵》),“治之经,礼与刑,君子以修百姓宁。明德慎罚,国家既治四海平”(《荀子·成相》)。荀子的礼法并举、王霸互用思想,是汉代儒、法合流,王、霸、道相杂思想的源头,其后历代统治者在治国策略上不仅不再有“礼与法”、“王与霸”、“德与力”之争,而且对荀子的主张各有阐发,其原因就在于这种思想有利于国家的稳定、和谐与发展。
  构建和谐社会,关键在于如何及时协调社会关系,有效控制人的行为。也就是说,既要依靠非强制性的规范——“礼义”,使人人懂得自觉,同时还要依靠强制性的规范——“法度”,及时对不自觉加以纠正。
  《论语·学而》中有一节谈到孔子的弟子有若对礼的理解:“有子曰:礼之用,和为贵。先王之道斯为美,小大由之,有所不行。知和而和,不以礼节之,亦不可行也。”这里,“和”是目的,带有德治之意。在有子看来,“礼”是一种处理人际关系包括君臣、父子、夫妇、兄弟、朋友关系的原则,“和”是处理人际关系的最终要求。按“礼”(原则)行事时如果达不到“和”,甚至有碍于“和”,古代先王就会缓行,以待时机;同时,如果一味地追求“和”而放弃“礼”(原则),先王也是不会那样做的。
  和谐社会的最高目标是“大同”。《礼记·礼运》的一段论述,千百年来被中国人奉为经典,作为理想的和谐社会而憧憬:“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男有分,女有归。货,恶其弃于地也,不必藏于己;力,恶其不出于身也,不必为己。是故谋闭而不兴,盗窃乱贼而不作,故外户而不闭。是谓大同。”
  在先人看来,社会上所有的人,上自天子,下至庶民,如果都遵守礼法,各得其宜,无相夺伦,人际间的关系就必然是“和”——和睦、和善、和气,整个社会必然是一个和谐的社会。不言而喻,和谐社会也一定是一个充满礼义的社会。
  
  礼法思想的具体实践是礼仪
  
  与礼法思想、礼法制度等相适应,在中华民族灿烂的历史文化中,高尚的道德与完整的礼仪占有重要的地位,道德与礼仪互为表里,从而形成了丰富多彩的礼仪文化。遵循礼仪行事,实质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一种法治自觉。
  礼仪文化是从封建宗族制度、尊卑贵贱观念中衍生出来的,渗透并表现在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抛开它的性质不论,礼仪文化从总体上说是通过对人的行为举止、语言形色、心理企盼等的规范与约束,达到人际交往的友善与和谐,从而使社会生活有序运行。由于中华民族特别重视礼仪文化,故而中国古代社会也被陶冶成为一个彬彬有礼的礼仪社会,故而有“礼仪之邦”之誉。
  礼仪社会实际上是一个理性的社会、文明的社会、智慧的社会,它从道德与法律相结合的角度反映出一个民族、一个国家、一个地区、一个集体和一个人的文化修养、生活态度和精神情操。在世界物质文明高度发达的今天,无论东方还是西方,都感到了精神文明建设的缺失,在加强法律建设的同时,无不更加重视精神与道德的建设,故而有五千年悠久历史的中华民族,其优秀的文化传统越来越受到世人的青睐。
  作者单位:吉林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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