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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渐进式改革与激进式改革的辩证关系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告诉我们,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反作用于生产力,当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的发展要求时,就能推动生产力的发展;反之,就会阻碍生产力的发展。就各国的改革而言,都是要改革不适应甚至阻碍了生产力发展的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方面;就改革的目标和方向而言,都是要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促进本国经济健康、快速、可持续的发展。所以从改革的动因、方向及目标上看,两种改革方式并没有大的差别。
而在改革所采取的步骤与方式上,二者又是有差异的。激进式改革是主张快步进行,一步到位,如尽快放开价格,实现货币自由兑换及取消经济控制等,其指导思想是“跨跃深渊时不可能用两步”。而渐进式改革则主张分阶段进行,逐步到位,如价格改革不是一步到位,而是实行了双轨价格,在放松管制和经济控制上也是逐步进行,一个行业一个行业地推进,一个地方一个地方地进行,其指导思想是“摸着石头过河”。就一般意义上而言,渐进式改革比激进式改革要稳妥得多,风险要小得多。一国领导人或一国政府作为理性人来说,若没有十足把握的话,宁肯选择渐进式改革方式,以规避风险。世界银行曾分析过为什么绝大多数CEE(中东欧)国家和NIS(所独立的前苏联共和国)国家没有选择渐进式改革方式(世界银行,1996)。首先,以前这些国家(包括前苏联在内)尝试的局部(部分)改革未能提高生产效率,其主要原因是范围太小,不足以刺激人们的积极性;其次,也是更为重要的原因,即80年代后半期,苏联的计划经济从内部已经开始分化瓦解了,经济互助委员会成员国之间的贸易量和苏联各共和国之间的贸易量曾一度下降了70%,这种混乱的局面和分崩离析的经济使国家能力急剧削弱,联邦政府已很难控制局面,继续走渐进式改革道路已不可能。对这些国家来说,激进的改革方案只能是唯一的选择。
至今为止,那些采取激进式改革方式的国家,大多都经历了通货膨胀、产出降低、经济秩序混乱这样一个过程。
从唯物辩证法的原理上讲,渐进式改革与激进式改革是量变与质变的辩证统一的关系,既对立又统一任何一个国家,不变革无以图强。因为生产关系一经建立起,与生产力之间的矛盾总是由基本适应到不适应再到适应,一个国家要想永葆青春与活力,就要不断地处于变革当中。但当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与生产力还基本适应时,我们只需微小的变革或渐进式改革,而当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已不能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要求甚至产生严重阻碍作用时,就应该采取激进式改革方式。渐进式改革是激进式改革的前提与准备,激进式改革是渐进式改革的结果与深化。我们的改革首先只能采取渐进式改革方式。如果条件尚不具备,认识尚不充分,人民群众尚无改革的思想意思时,就匆忙采取激进式改革方式,难免会引起混乱,造成生产力的巨大破坏;反之,如果条件已经具备,时机也已成熟,就应适时采取激进式改革方式,以巩固渐进式改革的成果,并将渐进式改革引向深化,最终取得改革的胜利,完成由量变到质变的过程。这就好比是在陆地上挖一口井,开始时可以一天挖一截,但到出泉水时,就必须加快进度,甚至连夜加班加点来完成;否则,再按原来的进度就会事倍功半,每次去挖井时都要分出很大精力来舀出泉水,泉水进一步积多时还有可能将井泡塌方,导致前功尽弃。笔者谓之曰“挖井原理”。
二、对我国当前改革形势的判断分析
以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为标志的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在中华大地上全面铺开,经过四分之一个世纪的艰辛探索,各方面都取得了世人瞩目的成绩。一是国有经济改革和战略性调整步伐加快,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取得进展,国有经济效益稳步提高。二是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环境趋于宽松,呈现出快速发展的良好势头。三是市场体系趋于健全,市场规范化建设取得成效。四是财政收支管理体制不断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稳步实施,财政金融调控能力进一步增强。这要归功于渐进式改革道路的确立。采取渐进式改革方式,不至于激化矛盾,造成生产力的巨大破坏。在渐进式改革过程中,我国采取的一些政策和措施顺应了市场经济发展的一般规律,比如逐渐培育市场、保护弱质产业和经济关键部门、扩大对外贸易、吸引外国直接投资以及注意保持宏观经济稳定等,因而促进了经济的发展。
但是,中国选择渐进式改革也是要付出一定代价的。这其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分阶段的渐进式改革及新旧体制的摩擦和矛盾不可避免地形成了双轨体制,为权力渗入市场提供了条件,为各种权钱交易、腐败之类的寻租活动留下了体制性空间。行政权力对市场的渗入往往会造成经济信号重叠扭曲,使效率低下的问题在较长时期内难以得到根本的解决,并滋生一个“吃双轨体制饭”的既得利益集团,这也是我国近些年租金规模较大、寻租现象较普遍的一个重要原因。他们不仅会成为改革中新的阻力,而且会增加新的社会矛盾和不安定因素。
三、抓住时机,适时把中国改革推上新台阶
正如萨克斯等学者指出的那样,由于中国改革在开始阶段回避了最困难的一些问题,比如政治体制改革,所以,中国的改革路径有可能缺乏可持续性,在未来将面临更大的问题。因此,渐进式改革到一定时间就很难再“渐进”下去,尤其是进入改革瓶颈阶段。进入这一阶段唯一的解决办法只能是不失时机地在重要环节上取得突破,迅速采取激进式改革方式,以推动改革全局,缩短转轨过程。
笔者认为,我国当前的改革已经进入到这一改革瓶颈阶段,即政治体制改革。邓小平同志早在1986年就指出:“不搞政治体制改革,经济体制改革难以贯彻”;“现在经济体制改革每前进一步,都深深感到政治体制改革的必要性。不改革政治体制,就不能保障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不能使经济体制改革继续前进,就会阻碍生产力的发展,阻碍四个现代化的实现。”温家宝总理最近在答记者问时也曾谈到政治体制改革与经济体制改革不能截然分开。因此,进一步的改革是要把政治体制改革与经济体制改革有机结合起来。
首先,缩减政府层级,缩小省辖区域,增加省级行政区划。当前,我国政府层级过多、省级行政区过少且省辖区域过大的弊端已为国人所共识。国外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多是三级政府结构(极少数是四级),且实行地方自治制度,尽管如此,实行集权制的国家并未影响中央政府的集权统治;而我国政府目前是五级,甚至是五级半的结构(加上副省级城市),13亿人口却只有31个省级政府(未含台湾、香港、澳门三地区)。因此,政府层级改革和调整行政区划应是我国下一阶段政治体制改革的重点内容之一,这方面在理论界已有很多呼吁。一旦搞得好了,无疑是我国推进改革的突破口,既能巩固以往改革的成绩,还可以开创继续改革的新局面。我国《宪法》中已明确“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但省以下各级政府大多仍然是沿袭计划体制下的工作方式、方法,怎么能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呢?我国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不彻底也与政府层级过多有关,中央与省有了确切的分税办法,但省与市、市与县以及县与乡该如何分税呢?省以下各级政府的地方税税种该如何确定?试想五个层次的政府结构,税基只有那么大,税源只有那么多,如何确定各级地方政府的地方税主体税种呢?很难细分下去。因此,缩减政府层级、增加省级行政区是唯一的选择。另外,省级行政区过少且省辖区域过大,也不利于中央从宏观上调节生产力布局,缓解地区间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局面;再则,从政治角度看,某些省(市)在全国经济总体格局中的份量太重,也不利于国家的长治久安。从历史及国外的经验看,只有“众建诸侯而少其力”,才更有利于维护中央的统治,保持长期稳定的政治局面;从委托代理理论看,委托代理层级过多,代理链条过长,容易导致信息传递途径不畅,信息变形,中央政策在向下传递的过程中,也容易发生政策折射;从管理学理论看,扁平化结构更有利于推动创新。笔者建议,进一步改革要结合实施城市化的战略部署,缩小省辖区域,增加省级行政区划,缩减政府层级;将目前的5级政府层级缩减为4级或3级。
其次,尽可能地实行地方自治制度。放权是时代的主旋律。无论是集权制国家还是联邦制国家,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从上个世纪末期纷纷开始了对地方政府的放权行为,并尽可能地实行地方自治制度。但这种放权行为并未减少中央对地方的监督控制;相反,中央的监督控制能力还得到了加强。所谓加强主要是指采用财政经济的手段(如建立科学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等)进行调控,并不是直接用行政方法干预或包揽地方事务,因为这种方法在当代社会经济政治事务极为纷繁的条件下往往不仅不能增进中央监控的效能,反而会使其能力日益削弱。当代各国中央加强对地方监控的基本方法是将尽可能多的地方性事务或执行性事务交由地方自主性地处理,中央只保留在有关全局的关键领域进行直接控制的权力和对地方政府活动进行依法监督的权力。
最后,用法制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关系。中央与地方是一国政治与行政关系中对应的角色,各有其相对独立的利益和需要。中央与地方政府间的事权、财权配置和相互作用方式均应以是否有利于国家职能的实现为判断标准。要保证中央与地方间的相互作用始终有利于国家职能的实现,就必须强调法治化,把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的活动范围及行为方式置于法律框架范围内。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是促进国家根本利益实现、但又不至于使一方无力约束或抵制另一方任意行为的根本保障。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告诉我们,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反作用于生产力,当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的发展要求时,就能推动生产力的发展;反之,就会阻碍生产力的发展。就各国的改革而言,都是要改革不适应甚至阻碍了生产力发展的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方面;就改革的目标和方向而言,都是要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促进本国经济健康、快速、可持续的发展。所以从改革的动因、方向及目标上看,两种改革方式并没有大的差别。
而在改革所采取的步骤与方式上,二者又是有差异的。激进式改革是主张快步进行,一步到位,如尽快放开价格,实现货币自由兑换及取消经济控制等,其指导思想是“跨跃深渊时不可能用两步”。而渐进式改革则主张分阶段进行,逐步到位,如价格改革不是一步到位,而是实行了双轨价格,在放松管制和经济控制上也是逐步进行,一个行业一个行业地推进,一个地方一个地方地进行,其指导思想是“摸着石头过河”。就一般意义上而言,渐进式改革比激进式改革要稳妥得多,风险要小得多。一国领导人或一国政府作为理性人来说,若没有十足把握的话,宁肯选择渐进式改革方式,以规避风险。世界银行曾分析过为什么绝大多数CEE(中东欧)国家和NIS(所独立的前苏联共和国)国家没有选择渐进式改革方式(世界银行,1996)。首先,以前这些国家(包括前苏联在内)尝试的局部(部分)改革未能提高生产效率,其主要原因是范围太小,不足以刺激人们的积极性;其次,也是更为重要的原因,即80年代后半期,苏联的计划经济从内部已经开始分化瓦解了,经济互助委员会成员国之间的贸易量和苏联各共和国之间的贸易量曾一度下降了70%,这种混乱的局面和分崩离析的经济使国家能力急剧削弱,联邦政府已很难控制局面,继续走渐进式改革道路已不可能。对这些国家来说,激进的改革方案只能是唯一的选择。
至今为止,那些采取激进式改革方式的国家,大多都经历了通货膨胀、产出降低、经济秩序混乱这样一个过程。
从唯物辩证法的原理上讲,渐进式改革与激进式改革是量变与质变的辩证统一的关系,既对立又统一任何一个国家,不变革无以图强。因为生产关系一经建立起,与生产力之间的矛盾总是由基本适应到不适应再到适应,一个国家要想永葆青春与活力,就要不断地处于变革当中。但当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与生产力还基本适应时,我们只需微小的变革或渐进式改革,而当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已不能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要求甚至产生严重阻碍作用时,就应该采取激进式改革方式。渐进式改革是激进式改革的前提与准备,激进式改革是渐进式改革的结果与深化。我们的改革首先只能采取渐进式改革方式。如果条件尚不具备,认识尚不充分,人民群众尚无改革的思想意思时,就匆忙采取激进式改革方式,难免会引起混乱,造成生产力的巨大破坏;反之,如果条件已经具备,时机也已成熟,就应适时采取激进式改革方式,以巩固渐进式改革的成果,并将渐进式改革引向深化,最终取得改革的胜利,完成由量变到质变的过程。这就好比是在陆地上挖一口井,开始时可以一天挖一截,但到出泉水时,就必须加快进度,甚至连夜加班加点来完成;否则,再按原来的进度就会事倍功半,每次去挖井时都要分出很大精力来舀出泉水,泉水进一步积多时还有可能将井泡塌方,导致前功尽弃。笔者谓之曰“挖井原理”。
二、对我国当前改革形势的判断分析
以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为标志的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在中华大地上全面铺开,经过四分之一个世纪的艰辛探索,各方面都取得了世人瞩目的成绩。一是国有经济改革和战略性调整步伐加快,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取得进展,国有经济效益稳步提高。二是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环境趋于宽松,呈现出快速发展的良好势头。三是市场体系趋于健全,市场规范化建设取得成效。四是财政收支管理体制不断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稳步实施,财政金融调控能力进一步增强。这要归功于渐进式改革道路的确立。采取渐进式改革方式,不至于激化矛盾,造成生产力的巨大破坏。在渐进式改革过程中,我国采取的一些政策和措施顺应了市场经济发展的一般规律,比如逐渐培育市场、保护弱质产业和经济关键部门、扩大对外贸易、吸引外国直接投资以及注意保持宏观经济稳定等,因而促进了经济的发展。
但是,中国选择渐进式改革也是要付出一定代价的。这其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分阶段的渐进式改革及新旧体制的摩擦和矛盾不可避免地形成了双轨体制,为权力渗入市场提供了条件,为各种权钱交易、腐败之类的寻租活动留下了体制性空间。行政权力对市场的渗入往往会造成经济信号重叠扭曲,使效率低下的问题在较长时期内难以得到根本的解决,并滋生一个“吃双轨体制饭”的既得利益集团,这也是我国近些年租金规模较大、寻租现象较普遍的一个重要原因。他们不仅会成为改革中新的阻力,而且会增加新的社会矛盾和不安定因素。
三、抓住时机,适时把中国改革推上新台阶
正如萨克斯等学者指出的那样,由于中国改革在开始阶段回避了最困难的一些问题,比如政治体制改革,所以,中国的改革路径有可能缺乏可持续性,在未来将面临更大的问题。因此,渐进式改革到一定时间就很难再“渐进”下去,尤其是进入改革瓶颈阶段。进入这一阶段唯一的解决办法只能是不失时机地在重要环节上取得突破,迅速采取激进式改革方式,以推动改革全局,缩短转轨过程。
笔者认为,我国当前的改革已经进入到这一改革瓶颈阶段,即政治体制改革。邓小平同志早在1986年就指出:“不搞政治体制改革,经济体制改革难以贯彻”;“现在经济体制改革每前进一步,都深深感到政治体制改革的必要性。不改革政治体制,就不能保障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不能使经济体制改革继续前进,就会阻碍生产力的发展,阻碍四个现代化的实现。”温家宝总理最近在答记者问时也曾谈到政治体制改革与经济体制改革不能截然分开。因此,进一步的改革是要把政治体制改革与经济体制改革有机结合起来。
首先,缩减政府层级,缩小省辖区域,增加省级行政区划。当前,我国政府层级过多、省级行政区过少且省辖区域过大的弊端已为国人所共识。国外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多是三级政府结构(极少数是四级),且实行地方自治制度,尽管如此,实行集权制的国家并未影响中央政府的集权统治;而我国政府目前是五级,甚至是五级半的结构(加上副省级城市),13亿人口却只有31个省级政府(未含台湾、香港、澳门三地区)。因此,政府层级改革和调整行政区划应是我国下一阶段政治体制改革的重点内容之一,这方面在理论界已有很多呼吁。一旦搞得好了,无疑是我国推进改革的突破口,既能巩固以往改革的成绩,还可以开创继续改革的新局面。我国《宪法》中已明确“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但省以下各级政府大多仍然是沿袭计划体制下的工作方式、方法,怎么能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呢?我国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不彻底也与政府层级过多有关,中央与省有了确切的分税办法,但省与市、市与县以及县与乡该如何分税呢?省以下各级政府的地方税税种该如何确定?试想五个层次的政府结构,税基只有那么大,税源只有那么多,如何确定各级地方政府的地方税主体税种呢?很难细分下去。因此,缩减政府层级、增加省级行政区是唯一的选择。另外,省级行政区过少且省辖区域过大,也不利于中央从宏观上调节生产力布局,缓解地区间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局面;再则,从政治角度看,某些省(市)在全国经济总体格局中的份量太重,也不利于国家的长治久安。从历史及国外的经验看,只有“众建诸侯而少其力”,才更有利于维护中央的统治,保持长期稳定的政治局面;从委托代理理论看,委托代理层级过多,代理链条过长,容易导致信息传递途径不畅,信息变形,中央政策在向下传递的过程中,也容易发生政策折射;从管理学理论看,扁平化结构更有利于推动创新。笔者建议,进一步改革要结合实施城市化的战略部署,缩小省辖区域,增加省级行政区划,缩减政府层级;将目前的5级政府层级缩减为4级或3级。
其次,尽可能地实行地方自治制度。放权是时代的主旋律。无论是集权制国家还是联邦制国家,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从上个世纪末期纷纷开始了对地方政府的放权行为,并尽可能地实行地方自治制度。但这种放权行为并未减少中央对地方的监督控制;相反,中央的监督控制能力还得到了加强。所谓加强主要是指采用财政经济的手段(如建立科学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等)进行调控,并不是直接用行政方法干预或包揽地方事务,因为这种方法在当代社会经济政治事务极为纷繁的条件下往往不仅不能增进中央监控的效能,反而会使其能力日益削弱。当代各国中央加强对地方监控的基本方法是将尽可能多的地方性事务或执行性事务交由地方自主性地处理,中央只保留在有关全局的关键领域进行直接控制的权力和对地方政府活动进行依法监督的权力。
最后,用法制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关系。中央与地方是一国政治与行政关系中对应的角色,各有其相对独立的利益和需要。中央与地方政府间的事权、财权配置和相互作用方式均应以是否有利于国家职能的实现为判断标准。要保证中央与地方间的相互作用始终有利于国家职能的实现,就必须强调法治化,把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的活动范围及行为方式置于法律框架范围内。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是促进国家根本利益实现、但又不至于使一方无力约束或抵制另一方任意行为的根本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