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数字支付平台监管法律问题探讨——以平台用户的权益保护为视角

来源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cstmddn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针对电子支付平台用户的法律权利保护问题,可从电子支付平台产生到现状的发展过程,并分别从知情权、财产权、个人信息权三个方面展开对电子支付平台中用户法律权益的分析,运用原理、现状、问题这一模式逐一地进行探讨.电子支付最新发展之各国数字货币存在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可见当前在电子支付平台中各项用户权利保护存在的法律缺陷,在明确其实质的基础上,应当明确对用户作为互联网金融乃至于数字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是电子支付平台监管的重点.
其他文献
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政务处分作为一种新的处分类型出现.但政务处分的出现在整合处分权、实现对公权力监督全覆盖的同时,也导致了原行政监察权空置;政务处分与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处分的界限不明、衔接不畅等问题.以行政机关公务员为对象,在行政处分与政务处分并行,同党纪处分、刑罚处罚共同构成处分体系的前提下,可以尝试以行政机关承接原行政监察机关职能、发挥行政机关对监察机关的实质监督与制约效能、改变政务处分与行政处分择一适用的标准等方式,通过制度设计解决政务处分出现后所产生的实践问题.
市域政府的治理管控在疫情防控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疫情防控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包括疫情基本信息、疫情应对信息、疫情期间的民生信息等,可能会引发公众的隐私权和知情权的矛盾冲突.协调公共卫生事件中公众隐私权和知情权的冲突和矛盾考验政府治理能力和水平.疫情防控既要保障公众知情权,又要保护隐私权.平衡隐私权和公众知情权的权益,隐私权需要适度的让步.应坚守疫情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规范疫情信息收集和公开的主体,完善疫情信息公开的立法,加强疫情信息公开的监督,以完善市域治理中的疫情防控信息公开.
法律内在观点是哈特法律理论的核心,蕴合法律的主体间性,但不足以使法律具备合法性.交往理性法律观以普遍商谈理论为进路,通过语用学条件的预设、生活世界的导入、事实性与规范性的界分,逐步推导出具有正当、合理、可接受性的合法之法,从而超越了法律内在观点的理论局限.交往理性法律观认为,法律的制定者即法律的承担者,合法之法凝聚着普遍共识,是实现社会整合的必由之路.
文化认同的相关原理,包括文化认同的内涵、意义、形成的特性、与民族认同和国家认同的关系.瑶族习惯法与国家刑事制定法存在的差异、冲突,包括文化、制裁的规定、争议处理的程序、制裁的方式,两者各具特点,各有优势与不足.瑶族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良好融合的路径,包括: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优化国家法治体系并提升综合治理能力,改良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民族文化引入乡规民约中,习惯法的善良成分进入国家法的资源库;加强民族、国家法文化的宣传力度;适当借鉴国外、其他地区、其他少数民族的经验,完善相关立法、执法、司法.这些举措是保
企业合规如何真正成为司法机关免除企业刑事责任的依据,是一项亟需关注的重要命题.企业内部调查通过证明刑事合规计划的完整程度,并且配合国家的调查、侦查以及追诉活动,从而实现合规出罪的“最后一公里”.同时,企业内部调查的实践效果尚待有效发挥,并需要警惕可能发生的异化表现.企业内部调查可以按照协商模式的向度进行发展,并且存在正当价值基础.协商模式主导下的内部调查活动,可以缓和冲突,形成良性互动,并可藉由民主程序实现制度进路.
司法实务中销售侵权复制品的行为大多被认定为侵犯著作权罪,致使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客观上处于被“虚置”的状态.应当通过将侵犯著作权罪罪状表述中的“复制发行”修改为“复制且发行”,或者将侵犯著作权罪中的“批发、零售”界定为侵犯著作权人“发行权”的“批发、零售”行为,以解决“复制发行”概念不清及司法解释规定“越位”的问题.通过明确“违法所得数额”的计算标准,或者在界定“其他严重情节”时参照引入“复制品数量”等数量标准,以解决入罪标准的设置问题.
行政失信惩戒的性质争鸣主要围绕在行政失信惩戒与行政处罚的关系上.从形式上看,行政失信惩戒主要有精神类、监管类、资格类、记录类、公示类等惩戒措施,包含部分行政处罚措施.在实质方面,行政失信惩戒不符合行政处罚的实质识别标准,部分惩戒措施不具有制裁性.行政失信惩戒不可定性为行政处罚.行政失信惩戒运用了其他型式化和未型式化行政行为的行政手段,未型式化行政失信惩戒手段可分为具有行政实效性确保手段和非强制性手段.行政失信惩戒是集合了各种行政手段以达到失信治理目的 的复合性行政行为.
在已有住房供给模式不能完全适应住房需求状况的背景下,共有产权房制度随之产生,并在全国多个省市相继推出,作为对原有保障性住房制度的改革创新,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合理规范和调整共有产权房制度中购房者和政府的关系是该制度发展完善的关键.从各试点地区的实践情况来看,购房人和政府的共有关系在划分和转让产权份额、占有和使用共有产权房以及对外出租、抵押、转让共有产权房等问题具有特殊性,需要对权利范围进行合理确定,不断完善共有产权房制度.
《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实施强迫卖淫犯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对此规定出现了一些争议,包括未能完全体现对被害人人身权利的保护、与刑法罪数理论相悖并可能造成罪刑失衡等.这些争议观点确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对争议的解决并不至于急迫到立即修法,可在司法过程中予以适当化解.在办理具体案件时,应主动运用实质解释方法,妥当适用数罪并罚规定,力争在现有刑法规定的框架下,实现对强迫卖淫犯罪合理的定罪量刑,以求得犯罪处置的罪刑均衡.
犯罪中止行为在客观上通常呈现出两种样态,自动放弃或积极采取行动有效避免犯罪结果发生.但理论和实践中暴露出的问题表明,中止行为的客观性研究较少,行为具体表现形式性质认定上存在分歧.中止行为认定取决于行为是否实行终了、放弃重复性侵害行为定性以及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三方面.行为终了是犯罪停止形态成立的前提,放弃重复性侵害行为是区分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关键,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所采取的“措施”须真挚且全力以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