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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有资产管理局以鄂国资工发(1991)38号文颁发《湖北省地方国营企业闲置固定资产处理暂行办法(试行)》自1991年7月起执行,内容如下: 第一条为了组织推动全省地方国营企业闲置固定资产(以下称闲置资产)的调剂利用,促进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提高国有资产经营使用效益,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企业闲置资产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