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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洪远朋同志在《分清两种含义的使用价值》一文(刊载于《复旦学报》1982年第2期)中认为,根据马克思的有关论述,存在着两种不同含义的使用价值;一种是直接满足需要的使用价值,即一般使用价值;另一种是用于交换的使用价值或作为交换手段的使用价值,也可叫作商品的使用价值,它是交换价值的物质承担者。后一种意义的使用价值(商品的使用价值)是历史范畴。根据洪文的论述,我拟提出以下几个问题进行讨论。 (一) 用于交换的使用价值与一般使用价值应当有很大区别。一般使用价值,马克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