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环节非法证据排除实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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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予以完善。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这一规则的具体适用还存在很多问题。为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检察机关应提升审查判断证据的能力,畅通沟通协作机制。笔者结合基层公诉工作实际,就非法证据排除工作谈一点自己的看法。_
  刑事证据是刑事诉讼的生命,非法證据排除就是保证刑事诉讼生命正常运转的必备良药。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承认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中,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是一个非常大的亮点。但近年来的司法实践证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司法实践中步履艰难,既有认识、理解方面的问题,也有缺乏可操作性的问题。
  一、非法证据的界定
  什么是非法证据?按照刑事诉讼法的定义,非法证据是采用刑讯逼供等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方法受非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不符合法定程序收集的物证、书证,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不能补正或者无法做出合理解释的,都属于非法证据。非法证据分为非法言词证据和非法实物证据两种。
  二、非法言词证据
  非法言词证据,是指通过非法手段所获取的言辞证据,并不包括主体不合格、形式不合法、一般违反程序的言辞证据。最突出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当然也包括被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4条的规定,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刑事诉讼规则》,非法证据中的供述具体是指:刑讯逼供或者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或者采取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嫌疑人、被告人违背意志供述的。对于采取威胁引诱、欺骗的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也属于非法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中,又将“冻、饿、晒、烤、疲劳审讯”作为与刑讯逼供大体对等或者相当的手段对待。实际上,“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给嫌疑人造成的痛苦、压力,基本上与于刑讯逼供给被告人造成的痛苦无异。
  关于非法言词证据,可以分为两类。
  (一)采取刑讯逼供和造成肉体剧烈痛苦的方法收集的供述
  非法言词证据的基本特征是暴力性,这个暴力性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硬暴力,一个是软暴力。硬暴力又包括两种情况,一个是直接暴力,一个是变相暴力。直接暴力就是刑讯逼供,直接作用于人的身体而产生的一种肉体上的疼痛,间接暴力或者说变相暴力就是现在司法解释当中所讲到的冻饿晒烤、疲劳审讯,当然还可以列出其他方法。总之,无论是硬暴力还是软暴力,都会对犯罪嫌疑人产生强大的心理强制。
  硬暴力中,最为典型的就是刑讯逼供。电视剧《大法官》中,一名被告人在庭审中说道:“我不招,侦查人员就不让我睡觉,我实在太困了,当时如果能让我睡上一觉,哪怕让我死也行!”这种车轮战式审讯方式在司法实践中不乏其例。实践中,大家对于长时间、连续不断的疲劳审讯、夜间审讯属于非法取证的方法没有太大的分歧意见,但如何认定属于“疲劳审讯”则存在很大的认识分歧。因为刑事诉讼法只规定非羁押状态下,传唤、拘传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24小时。但并没有规定非羁押状态下的12小时或者24小时内的讯问时间限制。有人就认为,只要在合法的24小时内,给嫌疑人吃了、喝了、睡了,半夜三点审讯也不能说有错。实际上,犯罪心理学告诉我们,审讯只有持续一定的时间,才可能突破嫌疑人的心理防线,如果连续讯问的时间过短,不利于拿下口供。当然,有的案件中,疲劳审讯的情节容易判断。比如,某投毒杀人案件的被告人,在侦查阶段曾被连续讯问了四天四夜。在这四天当中,侦查机关能够证明嫌疑人吃饭、休息的时间,只有半小时。于是,法院认为该案的审讯已经构成疲劳审讯,加之还存在其他证据上的疑点,法院按照证据不足宣告被告人无罪。
  (二)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方法收集的供述
  威胁、引诱、欺骗的方法,属于软暴力的范畴,情况非常复杂。其中,如果采取引诱、欺骗的方法严重侵犯了被讯问人的人身权利,并且严重损害了口供的客观真实性的,应当予以排除,而并非绝对排除。
  司法实践中,侦查人员使用频率较高的有威胁的方法。某被告人在法庭上翻供,并称侦查机关在讯问我的时候给我施加强烈的精神压力,他说你要如实交代,你如果不交代就把你老婆抓来,作为同案犯处理,让你们两个都坐牢,让你家破人亡。在这种威胁下,为了保全家庭,就违心地作了有罪供述。在这种情况下,大凡有些亲情观念的嫌疑人,谁都不愿意把自己的家属拿来作同犯来审查。如果嫌疑人的亲属确实不涉案,侦查机关威胁或者已经将其亲属限制人身自由的,这种情况下收集的嫌疑人的供述应当认定为非法证据。如果嫌疑人的亲属本身就涉案,则不能认定为非法证据。我将之总结为侦查人员“办案十大禁用语”:不老实交代就把你关起来;你不说就是不老实;事情说清楚你就可以回家了;快说吧不就是拿了别人一点钱吗;钱退出来就没事了;不说就多判你几年;事情说出来算你自首;我们调查过了就是你干的;别人都说了你还不说;你所有的事情我们都清楚。这十句讯问用语基本上都存在着不同程度指供、诱供、骗供色彩。
  三、非法收集的物证、书证
  非法收集的物证、书证,是指不符合法定程序收集的物证、书证。所谓不符合法定程序包括不符合法律对于取证主体、取证手续、取证方法的规定取得的物证、书证。如在公安局实习的警校学生取得物证、书证,就属于取证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由于物证、书证的客观性特征明显,且这类证据往往具有唯一性,对于收集物证、书证使用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方法收集的,法律规定原则上采取较为宽容的措施。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做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做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从中我们不难看出,对于非法收集的言辞证据,刑事诉讼法采取的是绝对排除原则,对于非法收集的物证、书证,则采取裁量排除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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