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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7]77号)、《江西省促进新型墙体材料条例》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5]66号)的有关规定,经江西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省经贸委重新制定了《江西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并于2008年9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