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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补正”的涵义可分为三类。一是文字补正类:例如判决书笔误、遗漏的补正;二是程序补正类,例如申请程序不完整的补正;三是刑诉法特殊的瑕疵证据补正。刑事诉讼法中对补正对象并没有明确规定,众多刑事审判文书中也体现出对“补正”一词的使用出现混乱。首先明确“补正”一词的涵义,分析“补正”在目前刑事裁判文书中的使用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立法规范和司法使用规范的建议。
关键词:刑事诉讼;“补正”;瑕疵证据;规范
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17-0208-01
作者简介:李梦媛(1996-),女,汉族,山东蓬莱人,中国政法大学人文学院,研究生(一年级)在读,研究方向:法律语言。
立法语言应当具有权威性、规范性、简洁性等特征,其首要目的和任务在于对立法原意的准确体现。立法语言的背后大都蕴藏着深刻的立法意图。刑事诉讼中,准确解读刑事诉讼法,对于正确执行刑法是非常必要的。立法者起草或者修改一个条文的意图、考虑因素等问题,社会各界无从知悉。这些文字上的缺陷给执法司法过程中原原本本地领悟法律意图、落实立法规定带来很大挑战。本文将探讨“补正”一词的涵义,考察目前刑事裁判文书中对该词使用所存在的不规范问题,并提出规范建议。
(一)“补正”作为日常用语的涵义
“补正”在古代汉语中有“补充”和“纠正”的意思。“补正”在《现代汉语词典》中解释为“补充和修改”,“补”的意思有添上材料,修理破损的东西;补充,补足,填补缺额;补养身体;姓。“正”有不偏不斜;正当合适甚至动作的进行,状态的持续之意。“补正”在现代汉语里原意是对历法或书籍的增补订正。
(二)“补正”在法律中的一般涵义
“补正”在法律领域中集中用于商标申请、仲裁申请、合同内容等方面,多为对文字材料的补充和修改,占62.5%,同时“补正”也用于申请流程不完整、不规范的情况,属于程序补正,占37.5%。对文字的补正是对程序补正的两倍。
从上述研究结果看,在法律涵义中,“补正”的使用不是立法审查阶段对法律条文的补齐,也不是对现行法律条文内容的修正、修改或扩充。在文字层面上是对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件、司法文书等内容的补正;在程序层面是对程序规范性、完整性的补正。
(三)“补正”在刑事诉讼法中的特殊涵义
《两个规定》的颁布是“补正”第一次出现在刑事诉讼相关法律中,2010年7月1日施行的《死刑案件证据规定》中规定“物证、书证的收集程序、方式存在下列瑕疵,通过有关办案人员的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虽然条文中没有明确规定“补正”的涵义,但是根据补正的对象规定,可以明确其在此是对物证、书证收集的瑕疵程序、方式补正,且主要是针对文本记载遗漏的补正,而不是对于证据本身的补正。文本的补充和改正也不是最终目的,而是通过此种方式对收集证据的程序、方式存在的问题进行補正。
法律文件中虽涉及“补正”的规定条文,但都没有对“补正”一词作明确解释说明,直到2013年1月1日施行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中第六十六条对“补正”一词做出了明确规定,“补正是指对取证程序上的非实质性瑕疵进行补救”。至此,“补正”在刑事诉讼法中的涵义有了司法解释的依据。
(一)文字补正
规范例:例1.判决书笔误补正:
“某某县人民法院在作出有罪判决时,根据查明的事实、采信的证据认定你与兰某某、均构成诈骗罪,适用法律正确,但在援引法律条文时,将诈骗罪的第二百六十六条错误表述为故意伤害罪的第二百三十四条,这显属笔误而非适用法律错误,且在本案再审过程中,该院已以补正裁定书的方式对该处笔误予以纠正。”
例2.判决书遗漏表述补正:
“补正”在刑事裁判中的此类使用非常之多,多是二审裁判对一审裁判适用法律或者表述过程的遗漏、错误进行补充和改正,前提都是原审裁判结果准确,“补正”的此种涵义语境已经固定化为一种特定用法,不会引发较多争议。
例3.讯问笔录时间记录错误的补正:
“因办案民警没有在杨某某的第2次讯问笔录注明具体时间,现民警已对该次讯问时间进行了补正。”
例4.辨认笔录中侦查人员签名遗漏的补正:
“辨认笔录中侦查人员签名遗漏经补正,可以被采纳。”
“补正”在上述两例语境中的涵义并不是对证明材料本身的实质性更改,是对证明材料中的遗漏或记录疏忽错误等的补充或改动,建议可引用相关法律法规说明“补正”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例如在补正讯问时间时可引用最高法关于适用刑诉法的解释第82条规定中,“讯问笔录有下列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一)讯问笔录填写的讯问时间、讯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等有误或者存在矛盾的”。通过上述做法来规范“补正”在证据方面的文字补正。
(二)程序补正
例6.“一审法院认为周某申请……的证明材料不充分,周某应补正相关材料。”
“补正”在此裁判文书中的使用为程序不完整的补正,即等同于“补正”在民商事法律领域中的涵义,用于对材料缺失、内容有误的补正,股东履行出资义务这一程序的补正等。补正”在这里的使用是规范的。在研究的100份裁判文书中没有发现程序补正的不规范例。
[ 参 考 文 献 ]
[1]陈瑞华.刑事证据法的理论问题[M].法律出版社,2018.7.
[2]黄震云,张燕.立法语言学研究[M].长春出版社,2013.
关键词:刑事诉讼;“补正”;瑕疵证据;规范
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17-0208-01
作者简介:李梦媛(1996-),女,汉族,山东蓬莱人,中国政法大学人文学院,研究生(一年级)在读,研究方向:法律语言。
一、引言
立法语言应当具有权威性、规范性、简洁性等特征,其首要目的和任务在于对立法原意的准确体现。立法语言的背后大都蕴藏着深刻的立法意图。刑事诉讼中,准确解读刑事诉讼法,对于正确执行刑法是非常必要的。立法者起草或者修改一个条文的意图、考虑因素等问题,社会各界无从知悉。这些文字上的缺陷给执法司法过程中原原本本地领悟法律意图、落实立法规定带来很大挑战。本文将探讨“补正”一词的涵义,考察目前刑事裁判文书中对该词使用所存在的不规范问题,并提出规范建议。
二、“补正”一词的涵义探析
(一)“补正”作为日常用语的涵义
“补正”在古代汉语中有“补充”和“纠正”的意思。“补正”在《现代汉语词典》中解释为“补充和修改”,“补”的意思有添上材料,修理破损的东西;补充,补足,填补缺额;补养身体;姓。“正”有不偏不斜;正当合适甚至动作的进行,状态的持续之意。“补正”在现代汉语里原意是对历法或书籍的增补订正。
(二)“补正”在法律中的一般涵义
“补正”在法律领域中集中用于商标申请、仲裁申请、合同内容等方面,多为对文字材料的补充和修改,占62.5%,同时“补正”也用于申请流程不完整、不规范的情况,属于程序补正,占37.5%。对文字的补正是对程序补正的两倍。
从上述研究结果看,在法律涵义中,“补正”的使用不是立法审查阶段对法律条文的补齐,也不是对现行法律条文内容的修正、修改或扩充。在文字层面上是对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件、司法文书等内容的补正;在程序层面是对程序规范性、完整性的补正。
(三)“补正”在刑事诉讼法中的特殊涵义
《两个规定》的颁布是“补正”第一次出现在刑事诉讼相关法律中,2010年7月1日施行的《死刑案件证据规定》中规定“物证、书证的收集程序、方式存在下列瑕疵,通过有关办案人员的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虽然条文中没有明确规定“补正”的涵义,但是根据补正的对象规定,可以明确其在此是对物证、书证收集的瑕疵程序、方式补正,且主要是针对文本记载遗漏的补正,而不是对于证据本身的补正。文本的补充和改正也不是最终目的,而是通过此种方式对收集证据的程序、方式存在的问题进行補正。
法律文件中虽涉及“补正”的规定条文,但都没有对“补正”一词作明确解释说明,直到2013年1月1日施行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中第六十六条对“补正”一词做出了明确规定,“补正是指对取证程序上的非实质性瑕疵进行补救”。至此,“补正”在刑事诉讼法中的涵义有了司法解释的依据。
三、“补正”一词在刑事裁判文书中的使用情况
(一)文字补正
规范例:例1.判决书笔误补正:
“某某县人民法院在作出有罪判决时,根据查明的事实、采信的证据认定你与兰某某、均构成诈骗罪,适用法律正确,但在援引法律条文时,将诈骗罪的第二百六十六条错误表述为故意伤害罪的第二百三十四条,这显属笔误而非适用法律错误,且在本案再审过程中,该院已以补正裁定书的方式对该处笔误予以纠正。”
例2.判决书遗漏表述补正:
“补正”在刑事裁判中的此类使用非常之多,多是二审裁判对一审裁判适用法律或者表述过程的遗漏、错误进行补充和改正,前提都是原审裁判结果准确,“补正”的此种涵义语境已经固定化为一种特定用法,不会引发较多争议。
例3.讯问笔录时间记录错误的补正:
“因办案民警没有在杨某某的第2次讯问笔录注明具体时间,现民警已对该次讯问时间进行了补正。”
例4.辨认笔录中侦查人员签名遗漏的补正:
“辨认笔录中侦查人员签名遗漏经补正,可以被采纳。”
“补正”在上述两例语境中的涵义并不是对证明材料本身的实质性更改,是对证明材料中的遗漏或记录疏忽错误等的补充或改动,建议可引用相关法律法规说明“补正”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例如在补正讯问时间时可引用最高法关于适用刑诉法的解释第82条规定中,“讯问笔录有下列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一)讯问笔录填写的讯问时间、讯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等有误或者存在矛盾的”。通过上述做法来规范“补正”在证据方面的文字补正。
(二)程序补正
例6.“一审法院认为周某申请……的证明材料不充分,周某应补正相关材料。”
“补正”在此裁判文书中的使用为程序不完整的补正,即等同于“补正”在民商事法律领域中的涵义,用于对材料缺失、内容有误的补正,股东履行出资义务这一程序的补正等。补正”在这里的使用是规范的。在研究的100份裁判文书中没有发现程序补正的不规范例。
[ 参 考 文 献 ]
[1]陈瑞华.刑事证据法的理论问题[M].法律出版社,2018.7.
[2]黄震云,张燕.立法语言学研究[M].长春出版社,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