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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局《关于明确固体废物鉴别结论用语的函》(深环函[2006]105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关于“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的用语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9号)关于“危险性固体废物、液态废物”的用语没有本质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