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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电力行业属于垄断行业,其自然垄断业务有保持垄断的合理性,但我国目前由于缺乏独立的规制机构,缺乏对发电企业和电网公司垄断行为的有效规制,导致过度垄断,抑制了有效竞争,扭曲了资源配置,损失了效率和福利。我们应当尽快建立独立的规制机构,将电网公司的电能交易业务与提供基础性服务业务分开,引入多元的电能交易主体,改变成本加成定价方法,建立激励性的定价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