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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初,把集体谈判作为制度化分配经济权力的法律手段和劳资双方利益博弈的重要法律制度已渐为美国社会各界接受。美国主要工会组织财产法律观的变化,强调要工会应严格遵守劳资合同的义务,并把工人自愿结社和集体谈判视为在资本主义政治经济体制内提高劳工物质生活条件的两大政策支柱。为此,劳联极力倡导建立“法理社会”。美国社会的政治主流、经济学者和法律学者等对劳资合作予以积极的回应,倡导创设某种社会机制,强调通过法律制度的设置,确保工会在与资方的利益博弈中,通过集体谈判与资方分享企业利润分配的决定权,使工人的收入在总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