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法学作为一门学科,界定其具有科学性对研究法学学科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本文通过分析“法学”这一学科,系统阐述“科学”的含义,将法学的科学性定位为一种社会科学。
关键词:法学;科学;社会科学
法学科学性的研究对法学自身的定位以及发展有深广的价值和意义。研究法学的科学性首先需要对“科学”进行剖析,科学除了指自然科学以外,还有社会科学这一分支,再对法学学科的研究对象、研究方法以及价值等标准进行准确定位,最终可以将法学学科归于社会学科,法学的科学性主要是指社会科学性,这样法学的科学性在理论上就更有说服力。
一、法学概述
按照约定俗成的说法,法学即研究法律的科学,因而法学又有“法律学”、“法律科学”等不同的名称[1]。从历史上而言,将法学真正纳入科学的范畴大致说来始于古罗马。相较于西方法学,中国古代只有律学而无法学,律学更多的关心法律条文的注释与个案中法律适用的技术,并没有对正义的概念进行详细的探讨,也没有系统化和理论化的法学知识体系,律学与法学本身相差甚远。
现代法学对法学的研究越来越受学者们的关注,其中最为重要的争议是对法学研究对象的探讨。其中西方国家对法学研究对象的探讨就存在不同的学派,主要有自然法学派强调法的价值,追求正义,分析实证法学派强调法的形式,否定法学应当研究正义、公平等不确定的法的价值,社会法学派重视法在社会生活中所起的实效作用。相对来说,中国学者对法学研究对象并无这种派系纷争,大多数的观点认为法学主要研究的是“社会现象”和“规律”。
二、科学概述
目前学界对科学的含义存在许多争论。从科学词义的发展过程来看,自19世纪上半叶开始,由于自然科学、生物科学的巨大成就,科学一词逐渐单指自然科学,具有了独特的品质[2]。开始对科学即自然科学的否定和质疑是由反对实证主义方法论标志性人物胡塞尔提出来的,他说:“科学要求具有严格地建立起来的真理,但是这种真理并非总是在那种客观性的意义上被理解的。那种客观性在方法论方面支配了我们的实证科学,并且它的影响远远超出科学本身的范围。”胡塞尔的理论学说重在要人们關注“人”的行为,人文科学、社会科学也获得了存在的意义,科学与自然科学的含义相分离,科学也恢复了它本身的含义。现代科学包括自然科学、人文科学或社会科学已不存在争议,但是对“科学”的含义一直存在不同的说法,在现阶段科学哲学界,“逻辑主义”、“历史主义”和“无政府主义”等学派都对科学的定义有所涉及。
科学从研究对象上划分可以分为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两种科学从不同的角度都有各自的独特特点,这使得两者存在质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两者研究对象不同。自然科学研究的客体是自然界客观存在的事物,包括人们肉眼看见的和看不见的事物,而社会科学研究的对象是社会现象,这种社会现象是以人为基础的主观的行为形成的。第二,研究方法不同。自然科学研究采用的是无政府主义和规范主义,并无确定的方法,只要追求的结果是真实的即可,而社会科学研究兼采个人主义和整体主义。第三,研究目的不同。自然科学主要是为了发现客观事物和发明未知的客观事物,而社会科学是对现存社会各种现象的解释和批判。
三、法学是一门社会科学
前文关于“科学”的含义中已经说明,科学并不等同于自然科学,法学作为一门学科,它的科学性如何来界定需要从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两个方面具体论述。
(一)自然科学的科学观对法学科学性的否定
自然科学的科学观并不符合法学的科学性。法学在逻辑体系、陈述方式、检验标准等方面都与自然科学存在较大的差距。
1、自然科学以实证研究为依归,而法学除实证研究外,还以规范(价值)研究为必要。“科学”以对客体的观察、测量、计算为基础,立足于经验角度观察问题,只有靠实验数据的支撑才能够证明结论的正当性与必然性;而法学主要是理解法律语言表达及其规范性意义,是通过主观判断来对应然性的问题确定答案和结论。
2、自然科学必须保持价值中立,而法学则难以排斥价值判断。避免进行价值判断,似乎是保持科学纯洁性的标志。现代有学者主张,“科学理论(甚至整个科学本身),不能建立在价值判断上”,而价值判断虽然不能说是法学研究的主要活动,但确实是难以避免的。
3、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是通过实验或者资料的收集来进行的,从而得出确定唯一的答案,而法学主要是通过演绎或者归纳的方法进行抽象的理论的探讨研究,具有主观性,其结果是多元化的。
(二)法学属于社会科学
目前学术界已经认可了将法学划入到社会科学的范畴。这可以通过词典、学说著作等得以印证。《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对法学的解释是:“法学,又称法律学、法律科学,是研究法这一特定社会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科学,属于社会科学中的一个学科”。沈宗灵先生主编的《法理学》开宗明义即谈到:“法学是一门社会科学。它研究法这一特定的社会现象及其规律”。
除了从法学词条和社会科学词条上可以分析出法学属于社会科学外,法学属于社会科学还有其本身的评判标准。第一,法学学科有特定的研究对象。法学是对各种法律事件及其相关关系和分类等方面实践的认识。第二,法学学科有特定的研究方法。法学学科是演绎方法和归纳程序同时兼用,具体来说可以将法学研究方法分为规范研究方法和实证研究方法,是十分严谨的论述和分析方法。第三,法学学科有特定的社会功能。法学是以调整人们行为的权利义务为内容,具有协调社会生活的作用,或者教育公民懂得各种法律。从这几个法学特有的特性上面可以看出,法学的研究领域和作用都与社会科学相契合。然而,目前很少有学者从社会科学的认识论、方法论及价值论的角度划分与其他科学的界限,只能在词义上对法学归属于社会科学进行抽象的判断和归类。
参考文献
[1]胡玉鸿.《法学方法论》[M]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4.1
[2]王立标.《法学科学性建构的方法与难题》[D]中国政法大学
[3]王海燕.《关于法学科学性的几个问题》[J]云南社会科学2005.1
作者简介:
任美洁(1996),女,汉族,山西吕梁人,法学硕士,单位:西北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经济法学。
关键词:法学;科学;社会科学
法学科学性的研究对法学自身的定位以及发展有深广的价值和意义。研究法学的科学性首先需要对“科学”进行剖析,科学除了指自然科学以外,还有社会科学这一分支,再对法学学科的研究对象、研究方法以及价值等标准进行准确定位,最终可以将法学学科归于社会学科,法学的科学性主要是指社会科学性,这样法学的科学性在理论上就更有说服力。
一、法学概述
按照约定俗成的说法,法学即研究法律的科学,因而法学又有“法律学”、“法律科学”等不同的名称[1]。从历史上而言,将法学真正纳入科学的范畴大致说来始于古罗马。相较于西方法学,中国古代只有律学而无法学,律学更多的关心法律条文的注释与个案中法律适用的技术,并没有对正义的概念进行详细的探讨,也没有系统化和理论化的法学知识体系,律学与法学本身相差甚远。
现代法学对法学的研究越来越受学者们的关注,其中最为重要的争议是对法学研究对象的探讨。其中西方国家对法学研究对象的探讨就存在不同的学派,主要有自然法学派强调法的价值,追求正义,分析实证法学派强调法的形式,否定法学应当研究正义、公平等不确定的法的价值,社会法学派重视法在社会生活中所起的实效作用。相对来说,中国学者对法学研究对象并无这种派系纷争,大多数的观点认为法学主要研究的是“社会现象”和“规律”。
二、科学概述
目前学界对科学的含义存在许多争论。从科学词义的发展过程来看,自19世纪上半叶开始,由于自然科学、生物科学的巨大成就,科学一词逐渐单指自然科学,具有了独特的品质[2]。开始对科学即自然科学的否定和质疑是由反对实证主义方法论标志性人物胡塞尔提出来的,他说:“科学要求具有严格地建立起来的真理,但是这种真理并非总是在那种客观性的意义上被理解的。那种客观性在方法论方面支配了我们的实证科学,并且它的影响远远超出科学本身的范围。”胡塞尔的理论学说重在要人们關注“人”的行为,人文科学、社会科学也获得了存在的意义,科学与自然科学的含义相分离,科学也恢复了它本身的含义。现代科学包括自然科学、人文科学或社会科学已不存在争议,但是对“科学”的含义一直存在不同的说法,在现阶段科学哲学界,“逻辑主义”、“历史主义”和“无政府主义”等学派都对科学的定义有所涉及。
科学从研究对象上划分可以分为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两种科学从不同的角度都有各自的独特特点,这使得两者存在质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两者研究对象不同。自然科学研究的客体是自然界客观存在的事物,包括人们肉眼看见的和看不见的事物,而社会科学研究的对象是社会现象,这种社会现象是以人为基础的主观的行为形成的。第二,研究方法不同。自然科学研究采用的是无政府主义和规范主义,并无确定的方法,只要追求的结果是真实的即可,而社会科学研究兼采个人主义和整体主义。第三,研究目的不同。自然科学主要是为了发现客观事物和发明未知的客观事物,而社会科学是对现存社会各种现象的解释和批判。
三、法学是一门社会科学
前文关于“科学”的含义中已经说明,科学并不等同于自然科学,法学作为一门学科,它的科学性如何来界定需要从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两个方面具体论述。
(一)自然科学的科学观对法学科学性的否定
自然科学的科学观并不符合法学的科学性。法学在逻辑体系、陈述方式、检验标准等方面都与自然科学存在较大的差距。
1、自然科学以实证研究为依归,而法学除实证研究外,还以规范(价值)研究为必要。“科学”以对客体的观察、测量、计算为基础,立足于经验角度观察问题,只有靠实验数据的支撑才能够证明结论的正当性与必然性;而法学主要是理解法律语言表达及其规范性意义,是通过主观判断来对应然性的问题确定答案和结论。
2、自然科学必须保持价值中立,而法学则难以排斥价值判断。避免进行价值判断,似乎是保持科学纯洁性的标志。现代有学者主张,“科学理论(甚至整个科学本身),不能建立在价值判断上”,而价值判断虽然不能说是法学研究的主要活动,但确实是难以避免的。
3、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是通过实验或者资料的收集来进行的,从而得出确定唯一的答案,而法学主要是通过演绎或者归纳的方法进行抽象的理论的探讨研究,具有主观性,其结果是多元化的。
(二)法学属于社会科学
目前学术界已经认可了将法学划入到社会科学的范畴。这可以通过词典、学说著作等得以印证。《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对法学的解释是:“法学,又称法律学、法律科学,是研究法这一特定社会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科学,属于社会科学中的一个学科”。沈宗灵先生主编的《法理学》开宗明义即谈到:“法学是一门社会科学。它研究法这一特定的社会现象及其规律”。
除了从法学词条和社会科学词条上可以分析出法学属于社会科学外,法学属于社会科学还有其本身的评判标准。第一,法学学科有特定的研究对象。法学是对各种法律事件及其相关关系和分类等方面实践的认识。第二,法学学科有特定的研究方法。法学学科是演绎方法和归纳程序同时兼用,具体来说可以将法学研究方法分为规范研究方法和实证研究方法,是十分严谨的论述和分析方法。第三,法学学科有特定的社会功能。法学是以调整人们行为的权利义务为内容,具有协调社会生活的作用,或者教育公民懂得各种法律。从这几个法学特有的特性上面可以看出,法学的研究领域和作用都与社会科学相契合。然而,目前很少有学者从社会科学的认识论、方法论及价值论的角度划分与其他科学的界限,只能在词义上对法学归属于社会科学进行抽象的判断和归类。
参考文献
[1]胡玉鸿.《法学方法论》[M]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4.1
[2]王立标.《法学科学性建构的方法与难题》[D]中国政法大学
[3]王海燕.《关于法学科学性的几个问题》[J]云南社会科学2005.1
作者简介:
任美洁(1996),女,汉族,山西吕梁人,法学硕士,单位:西北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经济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