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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隐性采访以捕捉新闻的真实性、鲜活性,深受公众欢迎。在隐性采访中记者必须隐瞒身份,只有这样,才可能更方便地获取到有价值的新闻。但是,记者同时也要注意诚信问题,以免诚信危机的加深。隐性采访是一种在特殊情况下采用的,作为公开采访有效补充的采访方式,在不得不使用隐性采访方式时,记者要使自己的行为符合社会的伦理道德,遵守职业道德。
【关键词】 隐性采访 诚信 新闻职业道德
隐性采访是指新闻记者以完全或部分不公开职业身份、不公开采访工具或设备、不公开采访意图的方式进行新闻采集的活动。
目前隐性采访在我国新闻实践中正得到越来越广泛的应用,其捕捉新闻的真实性、鲜活性,深受公众的欢迎,但是,由此也引发了关于隐性采访的合理性和合法性的争议。在隐性采访中记者必须隐瞒身份,只有这样,才可能更方便地获取到有价值的新闻。但是,记者同时也要注意诚信问题,以免诚信危机的加深。
隐性采访存在欺骗
首先,它违反了最基本的诚信原则。采访是一种人际间的交流和互动,而这种交流的前提是人与人的相互信任和了解。在隐性采访中,记者却伪装身份,根据采访的需要扮演不同的社会角色。结果,这种人际关系就不得不建立在谎言之上。这样的做法对被访者是一种伤害,热衷于隐性采访的记者容易形成思维定势,认为别人只是他实现目的的手段而已。更重要的是,当撒谎成为习惯,受众完全有理由怀疑:“如果他们用谎言来采访新闻的话,那么我们又怎么知道新闻本身不是谎言呢?”①
其次,它容易引发记者的诱导行为。大众媒介经营的是“吸引眼球”的经济,因此它就不得不把受众的喜好看得高于一切。而人类与生俱来的好奇心理和窥私心理为隐性采访提供了更大的发挥空间。当记者以普通的社会角色介入采访的过程中时,这种获取独家新闻、制造“卖点”的心理必会影响记者正常的角色行使,从而产生诸如“诱导”被访者的行为。有的记者暗访“三陪”现象,一进娱乐场所就问,“有小姐吗?”这显然有违法犯罪之嫌。
最后,它容易造成记者策划新闻。所谓策划新闻,“是指新闻媒介为达到一定的目的,对新闻事件采取介入与干涉的方针,以促成新闻事件向着有利于自身利益的方向发展,从而人为提升事件的新闻价值,达到轰动效应的一种行为。”②记者的任务本该是对已经发生的事实进行客观、真实地记录,而不是主动成为新闻事件的当事人,对事件的发展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但是,当记者乔装改扮,以普通的社会角色介入事件发展过程中时,如果不行使与其角色相应的行为模式,就很难取得采访对象,尤其是一些不法分子的信任,也就难以实现采访目的。在这种情况下,策划新闻往往不可避免。当记者操纵了事态的发展,新闻事件就成了记者自导自演的一出戏。新闻失去了独立性,它的真实性又从何而来呢?
记者诚信缺失的危害
1、加深了社会诚信危机
如今,我们的社会在许多方面正面临着“诚信危机”,诚信仿佛成为保守、吃亏的代名词。在传媒行业中,会运用隐性采访也已成为媒体记者的资本,很少有人去考虑隐性采访对于整个社会“诚信危机”的加剧和扩张。从麦克卢汉的观点“媒介即信息”中,可以获得这样的启示:“媒介本身传播的手段和方式比起媒介所传播的信息内容来,会对社会产生同样甚至更为深远的影响。”③用这样一个观点来看隐性采访时,我们就会发现,隐性采访在揭露一个个丑恶现象的同时,也常常伴随着由记者导演的一幕幕“隐瞒欺骗、无视诚信”的活剧。而记者这种“以恶治恶”的手段在不知不觉中潜移默化地影响了整个社会。从而造成整个社会的信任度下降,更大范围地加剧了“诚信危机”的程度。
2、隐性采访降低了一部分记者的道德水准
一些记者为了让自己的隐性采访引起受众的最大关注,目光一味盯住“性”、“腥”之类的东西,或光顾黄色录像厅,或出入按摩房等不洁场所,自己的采访行为本身就是不道德的。2003年8月某日,南京某报用大半个版面的篇幅刊登了一篇题为《记者卧底“富太太俱乐部”》的报道。文中的记者成功地获得一位富太太的青睐,彼此间有了零距离接触。文中的小标题用了《侍应生原是男妓》,极尽渲染铺陈之能事。文中记者的所作所为很难让人和一名新闻工作者的职业形象联系在一起。记者的目的是报道违法乱纪的事情,结果却成了其中的一分子,这不能不令人深思。隐性采访不应成为记者不采用显性采访的借口,记者也不能因为隐性采访比较容易获得新闻素材而投机取巧,应尽可能地使用正规的采访手段。隐性采访固然有其优点,但是,正如徐迅女士所说:“记者的职业,就是要在不欺骗和不违背其他道德的前提下,千方百计地采访到新闻。记者的专业主要不在于写稿子,新闻稿在某种形式上是最简单的文体之一(仅复杂于公文体),记者的专业水平主要体现在获取新闻方面”。④
记者应尽量避免隐性采访中的非诚信行为
隐性采访绝不是一种可以随便、随意采用的方式,在决定采用之前,记者应当在道德、法律与事实之间进行权衡,只有在正常采访无法进行或达不到预期目标、别无他法的情况下,才能考虑采用隐性采访的手法。
1、记者暗访不能丢弃社会伦理道德
社会伦理道德是每一个公民都应该遵守的行为规范,记者更应作出表率,不管扮装的身份何异,起码的社会伦理道德不能丢弃,否则,即使写出生动翔实的独家新闻,也失去了应有的教育意义。某地晚报登载了一篇令人痛心的新闻:一辆货车撞伤一名少年后逃逸,众多围观者麻木不仁,无人施救,过往车辆也绕道而行,最终这名少年因贻误抢救时机不治身亡。文章以记者亲历所见贯穿全文,写得生动感人,评论义愤填膺,最后呼吁社会“良心回归”。可是消息见报后,有读者来电质询,记者是不是当时也在场呀?后经调查,该记者自始至终在现场围观暗访,其见死不救的动机竟是为了写出有深度的作品。记者见死不救不仅丢弃了社会公德,也丧失了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理当遭到大众唾弃。
2、记者要有职业道德
如果把职业义务看成是自觉意识到的职业责任,那么职业良心就是对职业责任的自我意识。新闻记者的职业良心就是将其责任感转化为一种约束自身行为的自觉行动。作为一个新闻工作者,不应该有负于这一崇高职守。这是新闻界共同遵守的道德准则,是新闻自律的原则和新闻伦理的要求。不论具体情况怎样,公共利益是衡量是否必须使用隐性采访方式的一个主要依据。可以“偷拍”不可“诱导”,记者的目的要出于善意并尽量减少主观介入。曝光不是目的而是手段。它是实施新闻舆论监督中不得不采取的一种方法。即便是批评,也应本着善意的原则,进行建设性的批评。
记者在隐性采访时只有为了公共利益,而不是个人私利甚至个人的报复欲望来进行的隐性采访才是可行的。如果少数不良记者为了自己和亲友的利益,而对一些单位、部门和个人滥用手中的采访权利进行所谓“暗访”,必定造成假公济私。还有些记者,参与到企业的正常竞争或者诉讼、纠纷中,进行指手划脚地隐性采访,实际是得了别人好处做了别人的帮凶,拼命为某一方的私利“鼓与呼”,这种不正当的“越位”将会从根本上违背记者的职业道德。记者在进行隐性采访时,并不是所有的角色都可以演,尤其是不能扮演党、政、军、警和其他执法人员,因为这有损法纪、政纪的严肃性,干扰正常的工作秩序,同时新闻的可信度也大为降低。在隐性采访时,记者不能设圈套、布陷阱,“引诱”别人从事违法或犯罪的行为。有时记者假扮嫖客、吸毒者进行暗访,本身就有“诱导”采访对象犯罪之嫌,在某种程度上等于诱使那些有违法犯罪企图,但暂时没有违法或犯罪行为的人走上歧途。
3、有限制地使用隐性采访
目前,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地保护或者禁止隐性采访,由隐性采访引发的新闻诉讼以及相关的知情权、隐私权、采访权和舆论监督权等争论也一直不断。隐性采访一方面由于容易触到法律和道德的底线而遭人诟病;另一方面又因为针贬时弊、直击社会阴暗面而受到观众喜爱。中央电视台的《每周质量报告》和浙江卫视的《目击》栏目,都是经常使用隐性采访作为报道手段,一直有着良好的收视率和观众反馈。因此,如何利用好这把“双刃剑”就关系到社会多方面的权利和利益。
我们主张有限制地使用隐性采访,把隐性采访作为一种辅助手段和工具。总结中外媒体关于隐性采访的规定,新闻记者决定使用这一非常规手段时,必须遵循以下4条原则:(1)只有在经过多方调查,确认将要获取的信息极其重要时,或掌握有确凿的证据证明被采访者的行为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时,才可以考虑使用隐性采访。此外,经过多方调查,或者掌握有确凿的证据,也是隐性采访不可缺少的前提。(2)只有在获取该信息的其他手段都宣告无效时,在确定没有其他办法可以解决的情况下,才可以考虑使用隐性采访。并且,还要在报道中解释使用这种方式的理由。(3)经过慎重思考,多方权衡,确定利大于弊时,才可以考虑使用隐性采访。由于隐性采访不可避免地会侵犯当事人的各项基本权利,给当事人造成不同程度的伤害,因此,新闻记者在决定使用隐性采访时,应慎重思考,多方权衡这种方式可能造成的伤害和可能带来的益处。并且,由于现代社会更加尊重和关注个人隐私,在社会公正的天平上,少数当事人所承受的痛苦要远远重于社会多数人由此而获得的益处,因而,尊重和关注个人隐私和人格应成为权衡利弊时的优先选择。(4)即便每一次的隐性采访都有正当的理由,都经过了深思熟虑的权衡和慎重的选择,从全社会的角度来看,仍然有必要控制隐性采访的总量。否则,将会导致人人自危,互不信任,社会将缺乏基本的诚信与公正。
今天,随着社会生活逐渐信息化,人民越来越依赖于大众媒介所提供的各种信息。但是,目前我国的媒介市场还不成熟,仍存在无序竞争的现象。隐性采访泛滥就是其中的产物,它带来的是喜忧参半的结果。如果记者在隐性采访中能够秉承新闻专业主义的精神,慎重并适度地把握其角色行为,那隐性采访就会成为社会舆论监督的一把利器;反之,如果带着针孔摄像机的记者不负责任地滥用其手中的权利,那么无疑会给整个社会带来不安全感,这将是新闻媒体的悲哀。■
注释
①蓝鸿文 新闻采访学(第二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146
②朱羽君,雷蔚真 电视采访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60
③殷保文 隐性采访不应成为降低专业门槛的工具[J].传媒观察,2004,(3)
④徐迅 暗访与偷拍——记者就在你身边[M]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3:30
(作者:河南省南阳师范学院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
【关键词】 隐性采访 诚信 新闻职业道德
隐性采访是指新闻记者以完全或部分不公开职业身份、不公开采访工具或设备、不公开采访意图的方式进行新闻采集的活动。
目前隐性采访在我国新闻实践中正得到越来越广泛的应用,其捕捉新闻的真实性、鲜活性,深受公众的欢迎,但是,由此也引发了关于隐性采访的合理性和合法性的争议。在隐性采访中记者必须隐瞒身份,只有这样,才可能更方便地获取到有价值的新闻。但是,记者同时也要注意诚信问题,以免诚信危机的加深。
隐性采访存在欺骗
首先,它违反了最基本的诚信原则。采访是一种人际间的交流和互动,而这种交流的前提是人与人的相互信任和了解。在隐性采访中,记者却伪装身份,根据采访的需要扮演不同的社会角色。结果,这种人际关系就不得不建立在谎言之上。这样的做法对被访者是一种伤害,热衷于隐性采访的记者容易形成思维定势,认为别人只是他实现目的的手段而已。更重要的是,当撒谎成为习惯,受众完全有理由怀疑:“如果他们用谎言来采访新闻的话,那么我们又怎么知道新闻本身不是谎言呢?”①
其次,它容易引发记者的诱导行为。大众媒介经营的是“吸引眼球”的经济,因此它就不得不把受众的喜好看得高于一切。而人类与生俱来的好奇心理和窥私心理为隐性采访提供了更大的发挥空间。当记者以普通的社会角色介入采访的过程中时,这种获取独家新闻、制造“卖点”的心理必会影响记者正常的角色行使,从而产生诸如“诱导”被访者的行为。有的记者暗访“三陪”现象,一进娱乐场所就问,“有小姐吗?”这显然有违法犯罪之嫌。
最后,它容易造成记者策划新闻。所谓策划新闻,“是指新闻媒介为达到一定的目的,对新闻事件采取介入与干涉的方针,以促成新闻事件向着有利于自身利益的方向发展,从而人为提升事件的新闻价值,达到轰动效应的一种行为。”②记者的任务本该是对已经发生的事实进行客观、真实地记录,而不是主动成为新闻事件的当事人,对事件的发展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但是,当记者乔装改扮,以普通的社会角色介入事件发展过程中时,如果不行使与其角色相应的行为模式,就很难取得采访对象,尤其是一些不法分子的信任,也就难以实现采访目的。在这种情况下,策划新闻往往不可避免。当记者操纵了事态的发展,新闻事件就成了记者自导自演的一出戏。新闻失去了独立性,它的真实性又从何而来呢?
记者诚信缺失的危害
1、加深了社会诚信危机
如今,我们的社会在许多方面正面临着“诚信危机”,诚信仿佛成为保守、吃亏的代名词。在传媒行业中,会运用隐性采访也已成为媒体记者的资本,很少有人去考虑隐性采访对于整个社会“诚信危机”的加剧和扩张。从麦克卢汉的观点“媒介即信息”中,可以获得这样的启示:“媒介本身传播的手段和方式比起媒介所传播的信息内容来,会对社会产生同样甚至更为深远的影响。”③用这样一个观点来看隐性采访时,我们就会发现,隐性采访在揭露一个个丑恶现象的同时,也常常伴随着由记者导演的一幕幕“隐瞒欺骗、无视诚信”的活剧。而记者这种“以恶治恶”的手段在不知不觉中潜移默化地影响了整个社会。从而造成整个社会的信任度下降,更大范围地加剧了“诚信危机”的程度。
2、隐性采访降低了一部分记者的道德水准
一些记者为了让自己的隐性采访引起受众的最大关注,目光一味盯住“性”、“腥”之类的东西,或光顾黄色录像厅,或出入按摩房等不洁场所,自己的采访行为本身就是不道德的。2003年8月某日,南京某报用大半个版面的篇幅刊登了一篇题为《记者卧底“富太太俱乐部”》的报道。文中的记者成功地获得一位富太太的青睐,彼此间有了零距离接触。文中的小标题用了《侍应生原是男妓》,极尽渲染铺陈之能事。文中记者的所作所为很难让人和一名新闻工作者的职业形象联系在一起。记者的目的是报道违法乱纪的事情,结果却成了其中的一分子,这不能不令人深思。隐性采访不应成为记者不采用显性采访的借口,记者也不能因为隐性采访比较容易获得新闻素材而投机取巧,应尽可能地使用正规的采访手段。隐性采访固然有其优点,但是,正如徐迅女士所说:“记者的职业,就是要在不欺骗和不违背其他道德的前提下,千方百计地采访到新闻。记者的专业主要不在于写稿子,新闻稿在某种形式上是最简单的文体之一(仅复杂于公文体),记者的专业水平主要体现在获取新闻方面”。④
记者应尽量避免隐性采访中的非诚信行为
隐性采访绝不是一种可以随便、随意采用的方式,在决定采用之前,记者应当在道德、法律与事实之间进行权衡,只有在正常采访无法进行或达不到预期目标、别无他法的情况下,才能考虑采用隐性采访的手法。
1、记者暗访不能丢弃社会伦理道德
社会伦理道德是每一个公民都应该遵守的行为规范,记者更应作出表率,不管扮装的身份何异,起码的社会伦理道德不能丢弃,否则,即使写出生动翔实的独家新闻,也失去了应有的教育意义。某地晚报登载了一篇令人痛心的新闻:一辆货车撞伤一名少年后逃逸,众多围观者麻木不仁,无人施救,过往车辆也绕道而行,最终这名少年因贻误抢救时机不治身亡。文章以记者亲历所见贯穿全文,写得生动感人,评论义愤填膺,最后呼吁社会“良心回归”。可是消息见报后,有读者来电质询,记者是不是当时也在场呀?后经调查,该记者自始至终在现场围观暗访,其见死不救的动机竟是为了写出有深度的作品。记者见死不救不仅丢弃了社会公德,也丧失了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理当遭到大众唾弃。
2、记者要有职业道德
如果把职业义务看成是自觉意识到的职业责任,那么职业良心就是对职业责任的自我意识。新闻记者的职业良心就是将其责任感转化为一种约束自身行为的自觉行动。作为一个新闻工作者,不应该有负于这一崇高职守。这是新闻界共同遵守的道德准则,是新闻自律的原则和新闻伦理的要求。不论具体情况怎样,公共利益是衡量是否必须使用隐性采访方式的一个主要依据。可以“偷拍”不可“诱导”,记者的目的要出于善意并尽量减少主观介入。曝光不是目的而是手段。它是实施新闻舆论监督中不得不采取的一种方法。即便是批评,也应本着善意的原则,进行建设性的批评。
记者在隐性采访时只有为了公共利益,而不是个人私利甚至个人的报复欲望来进行的隐性采访才是可行的。如果少数不良记者为了自己和亲友的利益,而对一些单位、部门和个人滥用手中的采访权利进行所谓“暗访”,必定造成假公济私。还有些记者,参与到企业的正常竞争或者诉讼、纠纷中,进行指手划脚地隐性采访,实际是得了别人好处做了别人的帮凶,拼命为某一方的私利“鼓与呼”,这种不正当的“越位”将会从根本上违背记者的职业道德。记者在进行隐性采访时,并不是所有的角色都可以演,尤其是不能扮演党、政、军、警和其他执法人员,因为这有损法纪、政纪的严肃性,干扰正常的工作秩序,同时新闻的可信度也大为降低。在隐性采访时,记者不能设圈套、布陷阱,“引诱”别人从事违法或犯罪的行为。有时记者假扮嫖客、吸毒者进行暗访,本身就有“诱导”采访对象犯罪之嫌,在某种程度上等于诱使那些有违法犯罪企图,但暂时没有违法或犯罪行为的人走上歧途。
3、有限制地使用隐性采访
目前,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地保护或者禁止隐性采访,由隐性采访引发的新闻诉讼以及相关的知情权、隐私权、采访权和舆论监督权等争论也一直不断。隐性采访一方面由于容易触到法律和道德的底线而遭人诟病;另一方面又因为针贬时弊、直击社会阴暗面而受到观众喜爱。中央电视台的《每周质量报告》和浙江卫视的《目击》栏目,都是经常使用隐性采访作为报道手段,一直有着良好的收视率和观众反馈。因此,如何利用好这把“双刃剑”就关系到社会多方面的权利和利益。
我们主张有限制地使用隐性采访,把隐性采访作为一种辅助手段和工具。总结中外媒体关于隐性采访的规定,新闻记者决定使用这一非常规手段时,必须遵循以下4条原则:(1)只有在经过多方调查,确认将要获取的信息极其重要时,或掌握有确凿的证据证明被采访者的行为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时,才可以考虑使用隐性采访。此外,经过多方调查,或者掌握有确凿的证据,也是隐性采访不可缺少的前提。(2)只有在获取该信息的其他手段都宣告无效时,在确定没有其他办法可以解决的情况下,才可以考虑使用隐性采访。并且,还要在报道中解释使用这种方式的理由。(3)经过慎重思考,多方权衡,确定利大于弊时,才可以考虑使用隐性采访。由于隐性采访不可避免地会侵犯当事人的各项基本权利,给当事人造成不同程度的伤害,因此,新闻记者在决定使用隐性采访时,应慎重思考,多方权衡这种方式可能造成的伤害和可能带来的益处。并且,由于现代社会更加尊重和关注个人隐私,在社会公正的天平上,少数当事人所承受的痛苦要远远重于社会多数人由此而获得的益处,因而,尊重和关注个人隐私和人格应成为权衡利弊时的优先选择。(4)即便每一次的隐性采访都有正当的理由,都经过了深思熟虑的权衡和慎重的选择,从全社会的角度来看,仍然有必要控制隐性采访的总量。否则,将会导致人人自危,互不信任,社会将缺乏基本的诚信与公正。
今天,随着社会生活逐渐信息化,人民越来越依赖于大众媒介所提供的各种信息。但是,目前我国的媒介市场还不成熟,仍存在无序竞争的现象。隐性采访泛滥就是其中的产物,它带来的是喜忧参半的结果。如果记者在隐性采访中能够秉承新闻专业主义的精神,慎重并适度地把握其角色行为,那隐性采访就会成为社会舆论监督的一把利器;反之,如果带着针孔摄像机的记者不负责任地滥用其手中的权利,那么无疑会给整个社会带来不安全感,这将是新闻媒体的悲哀。■
注释
①蓝鸿文 新闻采访学(第二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146
②朱羽君,雷蔚真 电视采访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60
③殷保文 隐性采访不应成为降低专业门槛的工具[J].传媒观察,2004,(3)
④徐迅 暗访与偷拍——记者就在你身边[M]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3:30
(作者:河南省南阳师范学院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