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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月16日,印尼政府出台了新的2005年3号电力政府条例。该条例根据1985年15号电力法制定,主要内容是:私营企业界建设电站项目必须和印尼国营电力公司(PLN)合作,企业自用或使用可再生性能源的电站项目可例外。同时,所有的电力必须卖给PLN,由PLN统一输送和销售给最终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