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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对TRIPS中外观设计的规定与我国<专利法>相应规定的比较来看,我国外观设计制度还有待完善,在现有法律基础上应尽快将一些对<专利法>的司法解释上升为法律条文;建立非专利保护的外观设计登记制度与<专利法>并行以弥补专利法的缺陷;解决好外观设计专利权与著作权、商标权的重叠保护与权利冲突等问题.